场地合作协议甲方(场地方):乙方(进驻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提供场地,场地面积一共平方,由乙方在现有的游乐设施的基础上增加设备自行投资开发游乐项目(包括:灯光展、游乐设备及游乐场内冷饮、食品店等)。二、合作期限双方合作时间为133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作期满双方合作愉快可继续合作,续签合作协议。乙方不愿意退出,乙方有优先合作权利。四、甲方负责免费提供现有的场地,包括现有已经投入的娱乐设施一并统一给乙方经营管理。甲方原有配套项目(酒店、住宿及停车场),在双方认可以情况下,也可以交由乙方打造,并全力配合相关工作。三、在双方合作期间,新增加的游乐设施投入由乙方负责承担,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另招他人投资游乐项目,合同期满后,甲方的设备归甲方所有,乙方后期购买补充的设施由乙方所有,折旧费各自自行承担。四、甲方供乙方使用的场地要做到“三通一平”即电通、路通、水通和场地平整,乙方所需项目建成后(在运营期间,甲方应保证水电需求),项目间的通路、绿化、消防设施等工作由甲方负责。五、双方义务:乙方的责任及义务:(1)乙方所安装的游乐设备均为国家相应机关检验合格产品。(2)乙方在游乐项目的经营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遵守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场内所有游乐设备要配专业人员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事故隐患,如发生安全事故及人身伤害所引起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3)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备的安全规程操作,爱护园内公共设施,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经营。(4)乙方在经营期间应按时交纳水电费,水电费以园内实际用量核算,按规定时间交付。如不按时交纳费用所引起的后果则由乙方全部承担责任,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本合同经营期满,如乙方继续经营,乙方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合同。如乙方不继续合作经营,乙方应提前一个月清空游乐园,乙方所投入的游乐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收入分成方式:(1)、游乐园产生的收入扣除游乐支出(含水电及人工工资、宣传费用、维护后期设备所需的费用),剩余的部分即是利润。(2)、甲乙双方可得利润分成比例为1:1,即是双方各得纯利润的50%。(3)、每天的营业额采用双方监督机制,为了更好的运转,每(半月或一月)现金结算一次(具体双方协商定)。(4)、甲方收银台指定专人开出收据(二联),甲方保管现金和发票第一联,乙方凭发票第二联放人进场,半月后双方凭收据结算,支付相应的支出。甲方收银台票据丢失或经济问题由甲方负责。如果乙方遇到结算受阻,乙方可以不经过甲方同意自行收取现金。如果甲方没有违反约定,乙方工作人员不需要收取顾客现金,否则一经发现,扣除当月工资的50%,并予以警告,直至开除。(5)、后期(开业后)如果乙方引进新的娱乐项目进场,再根据项目的投资成本、出资方式等补充讨论双方利益分成方案。本合同在履行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发生争执,由双方协商或由管辖地人民法院议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签订之日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六、合作条件:(一)甲方必须提供的证明条件(1)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2)经营场所有效使用证明(房地产使用权、租借合同或购买合同)的复印件各一份。(3)经营场所消防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4)乙方场地举办人身份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二)甲方必须达到的投资条件(1)提供优质的场地位置及经营场所内部营业面积(选择繁华、人流密集的商业中心)(2)选择有经济实力的城市(例:旅游业、重工企业、矿产业等)(3)对当地政策有一定的了解,能保证场地正常经营。七、合作方式(一)乙方的责任(1)向甲方投入全部游艺设备、维修和维护服务。(2)向甲方提供内部经营管理策划方案、场地工作人员管理及培训,长期驻派人员进行协作。(3)承担乙方设备运输的单程费用(即合同有效期内和期满后,设备返程的交通运输费)。(二)甲方的责任(1)向乙方交付投资设备比例的押金及风险金。(2)承担场地的装修费、场地租金、装修策划费用。(3)承担场地的日常经营开支费用和外部公关管理。(4)承担甲方所投入的游乐设备的安全保管责任。(5)承担乙方派驻人员工资、住宿、交通费等。(6)承担场地内的消防安全、治安维护管理的全部责任。(三)三年期满可续约。(四)收益分配按照总营业收入分配比例结算,减去约定的公共费用,每日结清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