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50010201504090719王艾东民事起诉状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诚信祥担保)法定代表人:蒋维成;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08层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000515XX9145。被告:王艾东,男,汉族,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华封镇桃园村9组18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艾东偿还由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8016.19元;2.请求判令被告王艾东支付原告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以8016.1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原告代偿之日(2018年4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25日,6.68元,1、2项合计8022.87元);3.请求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0日,被告为购买江北区恒隆电子产品经营部的手机苹果6代16G银色而寻求借款,与借款服务中介——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快信”)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协议,授权普惠快信以被告名义借款。依据被告授权,普惠快信通过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利网”平台)签署《借款协议》进行借款,约定借款4666元,其中商品价款3888元(由商家收取),借款管理费778元(普惠快信及第三方服务方收取),并由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5年4月10日,被告从商户处领取该商品,《借款协议》实际履行。根据被告签署的《借款协议》约定,被告还款期数15期,但被告未依约还款,致使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支付代偿款8016.19元。(代偿款计算标准:借款本金*年利率24%/360*逾期天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根据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武胜县人民法院具状人:深圳市诚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蒋维成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