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制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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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制作要点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81)信用证条款制作单据的原则单证一致--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据与统一惯例和标准银行实务相符;与情理相符。单单一致--各单据之间所显示的信息需要一致,但并不是所有单据之间必须显示相同的内容。信用证项下主要单据汇票DRAFT发票INVOICE箱单/重量单P/LW/L产地证C/O检验证明、受益人证明、装船通知保单I/P海运提单B/L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EL/COMBINEDB/L其它杂项汇票DRAFT出票条款是否完整正确(信用证号码、开证行、开证日)受款人(toorderof)处可填写受益人名称或ourselves汇票金额大小写及币别要一致,不得涂改付款人按照信用证要求缮制出票人名称和信用证规定的受益人名称要一致,并由其授权人正式签字或盖章出票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及实际交单日期汇票编号一般为相应的发票号期限按照信用证要求缮制发票INVOICE受益人名称(beneficiary)必须是信用证中所具名的。地址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同在一国。联络细节(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及类似细节)作为受益人地址的一部分时将被不予理会。必须以申请人(applicant)为抬头。地址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同在一国。联络细节(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及类似细节)作为申请人地址的一部分时将被不予理会。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反映实际装运的货物。例如,信用证的货物描述显示两种货物,如10台电视机和5台空调,如果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而发票表明只装运了4台电视机,是可以接受的。列明信用证规定的全部货物描述,然后注明实际装运货物的发票也是可以接受的.贸易术语发票应显示贸易术语,而且如有贸易术语的来源,则必须表明相同的来源。如信用证规定CIFSingaporeIncoterms2000,发票注明CIFSingapore或CIFSingaporeIncoterms是不可以接受的。必须表明货值,币别须与信用证一致。如信用证要求有折扣或扣减,发票必须显示。显示的货物数量、重量和尺寸不得与其他单据显示的同种数值相矛盾;应有体现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运路线;可注明唛头;信用证要求表明和证明的内容不得遗漏箱单/重量单P/LW/L信用证要求显示的包装条件是否显示;载有的数据如:货物体积、毛重、净重、包装数量、信用证号等与其它单据要一致;如信用证要求“装箱单和重量单”,可以提交两份单独的“装箱单”和“重量单”或提交两份正本“装箱和重量联合单据”。产地证(C/O)如果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则提交经过签署、注明日期的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单据即满足要求。货描与发票的货描相关联,可使用统称;如系贸促会或商检局出具的产地证,运输路线及方式应与其它单据一致。宜注明发票号码和日期,该信息应与其它单据一致。出具人应是信用证规定的人。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出具,则由商会出具的产地证是可接受的,。如未规定出具人,则由任何人包括受益人出具的产地证都是可接受的。收货人的信息,如果显示,则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如果信用证已经转让,以第一受益人作为收货人也可接受。FORMA填写要根据信用证要求,重要的栏目不能空项,第12栏日期(商检局签发日期)不得早于第11栏日期(受益人申请日期),第三栏装运方式及路径一定要与信用证要求一致;第12栏不能漏注进口国名称;如规定标注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等需予以标注。检验证、受益人证明、装船通知检验证明签发日期不能早于检验日期;检验证明显示的检验货物数量要合理,不能少于所出的货物数量。受益人证明日期要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内容,要合情合理,合乎逻辑。如:要求装船日后发生的事件,证明的日期不能早于装运日;应显示信用证号或发票号等,以使其与其它单据保持关联。Example:Beneficiary’scertificatecertifyingthat1/3originalB/Lhasbeensenttoapplicantimmediatelyaftershipment.寄送提单的动作应该发生在装船日后,故该证明的日期不能早于提单签发日期。要求将单据传真给指定方并要求提供传真报告时,不可缺少;要求将单据寄送指定方并要求提供快邮收据时,不可缺少;装船通知显示的信息要符合信用证要求,不得与其它单据矛盾。保单I/P险别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信用证要求投保ALLRISKS时可以投保ICC(A)。保险单据必须表明保险责任至少覆盖信用证所规定的运输全程。保单出具日期不得晚于提单日期。保险单据必须按信用证使用的币种,并至少按信用证要求的金额出具。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投保金额的最低比例,则最低投保金额必须是CIF价之金额的110%必须以货物的总价值为基础来计算保险金额。如果信用证对被保险人未作规定,可做成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然后空白背书,使得保单项下的索赔权利在放单之时能够得以转让。包装件数及发票号、货描等相关内容与其它单据一致;运输工具,起运地及目的地,都必须与信用证及其它单据一致;金额大小写一致;勘察代理人理赔地点与信用证规定一致;正本份数符合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B/L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出口单位,即LC受益人,或为第三方(thirdparty)。收货人(consingee)严格按LC要求擅制,具名收货人前不能有“toorder”(无论打印还是印就),反之亦然;toorder,toorderofshipper,则该提单必须经托运人(shipper)背书。通知方(notifyparty)如信用证未规定到货被通知方,可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如信用证对此有规定,则按照信用证规定填写。如果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络细节为提单上的收货人(consignee)或通知方(notifyparty)细节的一部分时,应与信用证规定的相同。提单必须表明实际的装货港及/或卸货港,装货港名称应在提单的装货港栏中(portofloading)表明;信用证要求的卸货港名称应在提单的卸货港栏中(portofdischarge)表明。如果信用证规定的是一地理区域,则提单显示的港口必须在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之内。货物描述:可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的货物统称。清洁(clean)提单:即使信用证可能要求“清洁己装船提单”(cleanonboardB/L)提单也无需出现“清洁(clean)”字样.载有明确声明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提单是不清洁提单,不可接受。运费和额外费用如果信用证要求提单注明运费已付或到付,则提单必须有相应标注。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费之外的额外费用不可接受,则提单不得表示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已产生或将要产生。已装船批注(shippedonboard)提单需要标明“已装船”字样及装船日期;当提单含有“预期船”(intendedvessel)或类似词语,提单需标明“已装船”、装船日期及货物实际所装船只;如果提单装货港载有“预期的”或类似词语,则需以已装船批注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提单应注明签发的日期和地点。提单必须注明正本份数,提交的正副本份数与信用证要求一致,如果信用证已经要求一份正本提单由受益人自行寄申请人,则不能提交全套正本提单。提单的签署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承运人身份;签章人要表明其身份。A.承运人自己签署提单B.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署提单C.船长或其代理签署提单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EL/COMBINEDB/L)如果信用证要求的收货地和最终交货地有一处或都是内陆点,运输全程必然包括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多式联运单据不能表明运输仅由一种运输方式完成,但就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可不予说明。44A场:PlaceofTakinginCharge/Dispatchfrom44E场:PortofLoading/AirportofDeparture44F场:PortofDischarge/AirportofDestination44B场:PlaceofFinalDestination/ForTransportationto/PlaceofDelivery多式联运提单的签署•注明承运人•可由承运人自己签署并表明其身份•可由代理人签署,表明其代理人身份,并且必须表明被代理人即承运人•可由船长或其代理签署其它杂项缩略语:使用普遍承认的缩略语不导致单据不符,例如,用Ltd.代替Limited(有限)、用Int'1代替International(国际),用Co.代替Company(公司),用kgs或kos-代替kilos(千克),用Ind代替industry(工业),用mfr代替manufacturer(制造商),用mt代替metrictons”(公吨).反过来,用全称代替缩略语也不导致单据不符。斜线(/)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得用来替代词语,除非在上下文中可以明了其含义。任何单据,包括分析证明、检验证明和装运前检验证明注明的日期都可以晚于装运日期。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一份单据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例如装运前检验证明),则该单据必须通过标题或内容来表明该事件(例如检验)发生在装运日之前或装运日当天。由于UCP对诸如“装运单据”(shippingdocuments)、”过期单据可接受“(staledocuments)、”第三方单据可接受“(thirdpartydocuments)等用语未定义,因此,不应使用此类用语。如果信用证使用了这些用语,则其含义应能通过信用证上下文得以确定。否则,根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这些用语将做如下理解:a)“装运单据”(shippingdocuments)-指信用证要求的除汇票以外的所有单据(不限于运输单据)。b)“过期单据可接受”(staledocuments)-指超过交单期提交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只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c)第三方单据可接受“(thirdpartydocuments)-指所有单据,不包括汇票,但包括发票,可由受益人之外的一方出具。除非单据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使用诸如“迅速”(prompt)、“立即”(immediately)、”尽快“(assoonaspossible)等用语。如果使用,银行将不予理会。银行不检查单据中的数学计算细节,而只负责将总量与信用证及/或其他要求的单据相核对。唛头使用唛头的目的在于能够标识箱、袋或包装。如果信用证对唛头的细节作了规定,则载有唛头的单据必须显示这些细节。交单期-如信用证对交单期未做规定,默认为装船日后21天。打印或拼写错误单词中的拼写或打印错误不构成另一个单词,从而不构成歧义的,一般不视为不符点。例如,在货物描述中用“mashine”表示“machine”(机器),或用“modle”表示“model”(型号)都不会导致单据不符。但是,将“model32l”(型号321)写成“model123”(型号123)则不应视为打印错误,而应是不符点。注意信用证是否含有软条款•货到对方港口若经检验不符合对方标准,将不付或扣除部分货款。•信用证含有一份由申请人签发的单据,其签字需与在对方银行预留签字一致。•部分孟加拉信用证要求议付行出具一份“令人满意的信用报告”,或以该信用报告不能令人满意为由拒付。转让信用证国际贸易中,中间商由于自身没有货物,需要第三方供货商来提供货物,由于怕影响自己的利益,中间商不愿最终买家与供货商直接接触,如果中间商由于实力不足而无法取得银行开立背对背信用证,同时供货商觉得风险大需要用信用证方式结算,使用转让信用证是个不错的选择。转让信用证的几种情况•第一受益人是中间商,通过转让信用证赚取差价。•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是母子公司,一般不以赚取差价为目的。•第一受益人收到国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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