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商标使用授权协议书商标使用授权方(以下简称甲方):商标被授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信任、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商标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就乙方获得甲方“授权使用商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授权使用“名达”的商号和商标(包括图形),以及其它经营标识。“”商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经甲方书面授权认可,其它一切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乙方承认甲方对“”商标拥有上述权利。二、甲方将已注册的使用在第类:商品上第号名达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商品上,并开展相关系列产品的销售和服务活动。三、乙方开展品牌的电子商务收入及其它收入归乙方所有,本品牌系列产品在中国大陆以外区域的商务放入同归乙方所有。四、本商标授权使用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使用此商标,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协议期满,双方如愿继续合作,可延长合作期,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确定。五、甲方有权参与乙方的品牌管理工作指导。六、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措施为不定期抽查。七、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品。八、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或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九、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授权第三方使用。十、本协议如因纠纷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在甲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商标使用授权方(甲方)商标使用被授权方(乙方)签名:签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