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特征:社会基础的国际性;调整对象的国际性;形成方式的国际性。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它的直接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次要渊源。国际法除上述三类直接渊源外,还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3.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按缔约方数目,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按条约法律性质,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4.一般法律原则,①一般国际法原则;②“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③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5.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和系统化。严格来说,是指对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广义上说,还包括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即国际法的逐渐发展。6.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依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国家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的主体,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是次要的主体7.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并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特点: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舍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整个国际法体系的法律基础。内容: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觉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8.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是现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9.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10.自卫权是指国家使用武力反抗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11.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单一国拥有统一代表国家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中央机关和在该中央机关领导下行使地方性职权的地方机关。在单一制形式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公民有统一的国籍,它在国际交往中是单一的主体。国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表现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12.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目前严格意义上的永久中立国有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13.管辖权是指国家依据国际法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事,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14.国家豁免,又称国家的管辖豁免或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的司法豁免.他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其一般形式是一国法院不得就对外国国家提起的诉讼刑事管辖权(除非得到后者同意)和不得对外国国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15.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主要是领土变更。国家继承必备条件:一是国家继承的合法性;二是被继承的条约和条约意外的事项必须具有一定的领土性,否则不再继承之列。16.国籍是自然人与一个国家稳定的法律联系;它表示该自然人对该国家在法律上的从属关系,表示由于这一关系而使该自然人享有权利并对国家负有责任,国家也因此保护他无论在本国境内或境外的权益。17.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前者即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状态,称为积极抵触,后者即无国籍状态,称为消极抵触。18.外交保护是指一过对于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给属于本国国民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通过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援引另一国的责任,以期使该国责任得到履行。19.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该国审判或处罚,是国家间一种司法合作行为。20.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21.国际地役,又称国家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22.国家边界:是分隔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或国家管辖范围与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区域的界线。国家边界的作用在于确定领土的范围或国家管辖的范围。边界可分为陆地边界、海上边界、空中边界等。23海洋法: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各海域法律制度和地位;各国在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的共同利益的规则及争端解决原则和方法。24.基线: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有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正常基线就是海岸的低潮线,即海水退潮时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直线基线是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岛屿上适当个点而形成的一条线。25.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26.公海:①不包括在一国领海或内水内的全部海域②不包括在国家的转世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峡。27.国际海底区域:国家管辖范围意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也就是各国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意外的深海洋底及其底土。28.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29.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礼仪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外交团。30.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31.国家责任:即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2.解除行为不法性:是指国家可以合法的对抗责任主张的情况,解除行为不法性的主要情况有: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危急情况33.反措施:一国针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而不得不采取某种不符合自己对他国原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一种非武力对抗行为。五、简答题1、什么是国家豁免?如何理解?参考答案:国家豁免又称国家的管辖豁免或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的司法豁免.他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在国家管辖豁免问题上有两种看法:(1)绝对豁免主义。强调国家的主权、独立、平等和尊严的绝对不可侵犯,主张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不论性质如何都应当享有国家管辖豁免。(2)相对豁免主义。主张将国家的行为依其或目的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将国家财产依其用途分为用于政府事务的财产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认为只有国家的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财产才享有国家管辖豁免。*2、简述边境制度的主要内容。参考答案:边境时国家边界线两侧一定的区域,为了边境的秩序安全、边界线维护和当地居民生活,相邻国家通常在边界两侧建立边境制度。边境制度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内法的规定;二是双边条约。一般来说,边境制度涉及以下事项:(1)边界标志的维护(2)结合的利用和管理(3)方便边境居民来往(4)边境争端的处理3、简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参考答案:(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即中央人民政府取代了国民党政府,中国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资格没有任何改变。(2)逆条件的承认及承认的相互性:中国在对待承认问题上不只是消极的接受其他国家的承认,还积极的规定了接受他国承认的条件,即必须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断绝与台湾当局的一切官方关系以及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中国的一个省。只有这些条件满足之后,中国政府才接受对方的承认。4、国家继承及其法律效果是什么?参考答案: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主要是领土变更。国家继承必备条件:一是国家继承的合法性;二是被继承的条约和条约意外的事项必须具有一定的领土性,否则不再继承之列。国家继承的法律效果(1)国家继承对条约的法律效果,纯政治性条约和参加国际组织的条约一般不继承;(2)附属于某一特定领土的条约,应当继承。(3)国家继承对财产的法律效果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有条约者依条约规定。无条约时适用: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4)国家继承对国家债务的法律效果国债和地方化债务应当继承;地方债务和恶债不继承。*5、简述外交保护的条件。参考答案: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有关国家在以抗议或追究国家责任等方式行使外交保护权时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3)受害人须以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即所谓“用尽当地救济原则”。*6、简述南极条约体系参考答案:南极地区是指地球南极圈以内的大陆及其岛屿,总面积1400多万平方公里。1959年签订的《南极条约》建立了南极地区国际法律制度,后又签署或制定了其他有关条约或文件,使“南极条约体系”,其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2)南极科学考察的自由和开展国际合作。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4)环境与资源的保护。(5)《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每年举行一次。*7、简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参考答案: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2)沿海国对大陆架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管辖权;(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或实物;(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8、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参考答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规定:(1)区域及其海洋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2)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用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任何以上行为均应不予承认。(3)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4)区域上覆水域或这种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9、简述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参考答案: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在驻在国有以下义务:(1))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2)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4)使馆与接受国洽谈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