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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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案例一•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何某于1999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刘某于2000年9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6个月.何某因身体不适向企业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申请,并提供了医院证明.刘某于2001年1月因喝酒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将同事打伤.2001年2月企业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与何某和刘某的劳动合同。何某与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试分析;•(1)该企业解除何某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如果何某是在试用期间以有病为由,申请调换工作岗位,企业由此认为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据此,该企业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是合理的,如果是在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则即不合理,也不合法,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动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何某申请劳动仲裁,是能够得到支持的。.2刘某的打架行为是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的,企业据此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其申请劳动仲裁可能不会得到支持。案二•2008年6月,李小姐接到公司解聘通知,理由是李小姐无视公司劳动纪律,在上班时间使用MSN进行私人聊天。7月,李小姐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公司辩称:为整顿纪律,公司于2008年1月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001号备忘录,规定有三种行为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开除处分,其中包括经证实使用QQ或MSN进行私聊等行为。备忘录给每个员工传阅并签字确认,李小姐也在其中。后李小姐再次使用MSN私人聊天被部门主管发现。由于其此前有过多次同样行为,公司当即根据企业制度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问:法院是否应该支持李小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案三、周丽从四川来京打工,2001年8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周丽每月的工资450元,另外,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他费用,餐馆概不负责.2002年3月.由于连日加班,周丽在切肉时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断,为接指花去医药费5000元.周丽同乡告诉她可以要求老板支付医疗费和营养补助费.周丽随后向老板提出医疗费和营养费请求,该餐馆老板拒绝了周丽的请求,并解雇了周丽。2002年4月,周丽向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试分析:•(1)该餐馆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二、定金(一)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二)定金与预付款1.定金是债的担保,具有担保作用;预付款是支付手段,无担保作用;2.定金能证明合同的成立;预付款不能证明合同成立。3.定金与订约时交付;预付款与订约后交付。4.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定金具有制裁作用;预付款不具备惩罚、补偿的功能。(三)定金合同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案例3(四)种类:1、立约定金2、成约定金3、解约定金案四、•2008年5月1日,某商场与某公司之间签订300箱卫生纸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某公司在5月1日至5月31日间,分三批交货,待全部货物交清后商场即付清全部货款,2008年5月5日,该公司在交付第一批货物,100箱卫生纸后,发现该商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已申请法院破产,该公司遂要求商场提供担保,否则不再履行合同,商场不同意,要求该公司如约履行。双方协商不成,商场向法院起诉。问:•(1)该公司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2)可采取什么补救措施?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权如: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案例4商标使用的管理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字、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5)其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五、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各国一般都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其保护范围超出《商标法》保护的一般范围。我国自1996年8月14日起也实行了这一保护。驰名商标认定权由国家商标局行使,有效期为3年。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并使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注册并使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案四案例五•2008年,某市甲,乙两企业与王某个人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甲、乙两企业各出资10万元,王某以其个人所有的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80万元,三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两名监事,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协议还规定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问:上述过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依法应如何处理?六、商标侵权行为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③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案五(二)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立法确定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案例2.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3.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4.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如广告的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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