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学习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主要内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应急保障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章燃气使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本章共六条,对燃气用户在安全用气方面的权利、责任、义务、禁止性行为,拆改室内燃气设施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燃气燃烧器具售后服务等方面做出了规定。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释义】本条共两款,是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行为的规定。本条第一款明确了用户在燃气使用过程中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和义务。1.安全用气规则应当由燃气企业依据国家法规标准来制定,向用户发放;2.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气瓶等.国家和各地的标准都规定了燃气燃烧器具、气瓶、连接管的使用年限。超过使用年限后,燃烧器具、气瓶、连接管的安全可靠性下降,应当淘汰更换。燃气用户应当对自有或自用的燃烧器具、气瓶、连接管等进行日常监护,对达到使用年限或国家明令淘汰的,应当及时淘汰更新;3.在燃气的供应和使用中,燃气供应单位与燃气用户之间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燃气用户在获得燃气供应单位提供的燃气供应服务、使用燃气进行生产、生活的同时,应当向燃气供应单位支付相应的燃气费用。燃气用户拖欠或者拒绝交费,构成违约行为,燃气供应单位可通过协商或者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追缴燃气费用。第二十七条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单位燃气用户是指除居民用户以外的各类机关、院校、部队、企业、事业和社会服务单位等。单位燃气用户的用气量比较大,用气设备、设施一般自行管理,燃气使用的安全责任不同于居民用户。1.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明确安全负责人,制定并落实有关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等的操作规程、检修规程、安全巡检制度等;2.单位燃气用户对其从事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操作、运行、维护的作业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释义】本条是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关禁止性行为的规定。本条规定了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的七项行为。这七项行为直接关系燃气安全和正常使用,是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第(一)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导致其它用户无法正常用气,造成安全隐患和生活不便。燃气供应单位对安装在用户室内和建筑物公共部位的公用燃气阀门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并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易导致燃气管道承重变形,引起管道连接处漏气;用燃气管道作为接地引线,会发生电流击穿,或者遇有燃气泄漏引发火灾。第(三)项“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会导致燃烧不充分,出现熄火、回火、烟气有害成分超标等,影响环境、浪费资源、危害生命健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会给整个燃气管道设施带来事故隐患。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需要有相应的技术设备和有资质的单位实施,通气前须经过燃气供应单位的验收,用户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燃气供应单位或者有资质的单位实施作业,不得擅自作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了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是对燃气用户使用、储存燃气场所的规定,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储存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有明确严格规定,燃气用户必须严格执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燃气,存在事故隐患和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将会不但殃及自身,还会祸及无辜。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盗用燃气”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情节后果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第(七)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行为”是对燃气供应企业合法权益的侵害,在实施该行为过程中容易引发安全事故。也违反了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用户知情权以及投诉处置的规定。本条第一款明确燃气用户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燃气或者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1.燃气用户有权根据燃气和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燃气的价格、质量、安全使用、服务和相关费用等信息;2.燃气用户对以上信息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时,燃气经营企业必须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二十九条本条第二款规定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掌握燃气供应、服务等环节中的情况和线索,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第三十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作业管理的规定。1.本条规定对燃气用户对户内燃气设施实施安装、改装、拆除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户内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管道引入口之后的燃气设施,包括燃气表、燃气管道(阀门)、燃气灶前连接管。户内燃气设施管理是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户内燃气设施的安装、改装、拆除安全与否,关系到是否能够满足燃气用户的需求、保证用气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安装、改装、拆除专业性强,其设计、施工都有严格的技术要求。第三十条2.国家为此制定了多项国家、行业标准对户内燃气设施实施安装、改装、拆除作业予以规范。包括:《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G50494-200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JJ94-2009)、《燃气工程制图标准》(GJJ/T130-2009)、《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GJJ63-2008)、《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GJJ51-2006)、《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J33-2005)等。需要对户内燃气设施进行安装、改装、迁移或拆除时,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并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第三十条3.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实践中,由于燃气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引起的用户处失火以及人员伤亡,均占燃气事故的前列。对此,燃气企业应加强用气安全的宣传与指导,加强燃气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并且明确告知用户安全责任与禁止行为,对保证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十分必要。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份等信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第三十一条【释义】本条是对燃气管理部门公布燃气种类、气质成份和燃气与燃烧器具适配性标识的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份等信息。1.《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将城镇燃气分为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不同类别,每一类燃气按照组分和特性不同分为若干种;第三十一条2.燃气燃烧器具都是根据一定的燃气组分设计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种类、气质成分的正确适配必须能保证燃气正常地完全燃烧,并符合使用安全和环保的要求。当燃气组分变化偏离设计范围时,会产生熄火、回火、燃烧后烟气中含有过量的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导致燃烧器具不能正常使用,影响环境,浪费能源,危害生命健康和安全;3.燃气管理部门必须公布本行政区内的燃气种类、气质成份等信息,便于用户正确选用燃气燃烧器具,也便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单位提供适配该地区气源的燃气燃烧器具。第三十一条本条第二款规定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种类和燃气组分生产燃气器具,在燃烧器具上明显的位置标明所适应的燃气种类和区域,方便燃气用户正确选用燃气燃烧器具。本条例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三十二条【释义】本条是对燃气燃烧器具售后服务站点的建立和安装维修管理的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者、销售者有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的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二条这里有如下几点含义:1.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必须设立或者委托设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站点;2.站点必须配备必要的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国家已颁布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试行)》,为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工考核提供了标准和依据。此类作业人员需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能持证上岗;3.这个站点还必须取得相关安装维修资质或者该站点是有具备资质的企业设立的。第三十二条同时,这些站点还要有相应的服务标准和规范,及时解决用户反应的各种问题。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有关规定,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改装、迁移、拆除、维修,应当由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进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的规定确定的各项条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3号第三十二条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服务标准,建立用户档案,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报表,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对本企业所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负有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国家对燃气器具的安装和维修有严格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如《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16914)、《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GB17905)、《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等。《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GB17905)中明确规定:“燃具的安装,改装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当地燃气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燃气燃烧器具不按国家规定进行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