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食品安全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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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厚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技术部:李新仁20150820第一章食品安全法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一章食品安全法介绍第1条制法原因食品生产和加工及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1中国境内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用于食品相关产品(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的生产经营;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食品的贮存和运输;6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第2条适用范围第一章食品安全法介绍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法。第一章食品安全法介绍食品生产经营者1.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2.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3.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3条食品企业承担责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1.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2.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3.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第二章食品生产企业相关规定场所环境消毒剂个人卫生盛放容器贮存运输设备设施专业制度工艺流程生活用水包装材料第二章食品生产企业相关规定第33条第二章食品生产企业相关规定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2.保持场所环境整洁3.与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第33条第二章食品生产企业相关规定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2.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第33条第二章食品生产企业相关规定有专职或者兼职的1.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3.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第33条第二章食品生产企业相关规定1.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2.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3.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第33条第二章食品生产企业相关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33条第二章食品生产企业相关规定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第33条第二章食品生产企业相关规定1.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2.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3.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第33条第二章食品生产企业相关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第33条第二章食品生产企业相关规定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2.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第33条第二章食品生产企业相关规定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第33条第二章食品生产企业相关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第35条第二章食品生产企业相关规定新产品要求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37条第二章食品生产企业相关规定食品添加《GB/2760》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可添加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第38条第二章食品生产企业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要求1.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2.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第40条第二章食品生产企业相关规定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2.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全程追溯制度第二章食品生产企业相关规定1.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2.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第62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前期准备工作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负责人第44条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者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不得收取考核费用。监督部门管理人第44条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1.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从业人员第45条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第45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整改措施事故潜在风险报告停止生产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生产过程控制1.原料控制采购验收投料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或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建立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保质期控制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生产工序贮存包装2.生产环节控制:《其他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202,风味鱼制品)设备原料处理,盐渍,干燥,调理,杀菌,包装原料处理设施;盐渍设施;搅拌设施;干燥设施;烟熏,油炸,烘炒,糟制设施;熟化设备、包装设备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干燥、清洁、卫生、坚实、无破损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4.运输控制3.检验控制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5.交付控制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原料国标工艺标准DBS43/006第四章召回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第四章召回规定1.停止生产2.召回销售食品3.通知经营者和消费者4.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1.停止经营2.通知生产者和消费者3.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4.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或自己经营原因造成,应当立即召回第四章召回规定1.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2.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3.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食品处理第四章召回规定1.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召回报告第四章召回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未召回处理第五章标签、说明书、广告的规定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第五章标签、说明书、广告的规定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10.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5.成分或者配料表;2.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6.保质期;3.产品标准代号7.贮存条件4.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的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第五章标签、说明书、广告的规定第六十八条散装食品标签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五章标签、说明书、广告的规定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标签规定1.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2.标签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3.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第五章标签、说明书、广告的规定第71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1.2.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3.标签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4.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第72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虚假内容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第五章标签、说明书、广告的规定第73条食品广告规定1.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3.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六章违法处罚第六章违法处罚I级违法行为123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第六章违法处罚I级违法行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456第六章违法处罚罚款人姓名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者、提供违法条件者事由违反本法规定,有上序6种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1没收违法所得、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原料等2违法货值<1万元,罚款10万≤X≤15万3违法货值≥1万元,罚款15*货值≤X≤30*货值4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对责任人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事由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10万≤X≤20万,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者,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依照规定给予拘留执行机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拘留公安机关惩罚措施惩罚措施第六章违法处罚Ⅱ级违法行为123用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六章违法处罚Ⅱ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456第六章违法处罚Ⅱ级违法行为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789第六章违法处罚罚款人姓名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者、提供违法条件者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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