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三会的管理方式(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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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司章程,提升对公司“三会”的管理公司的“三会”是指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它们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但在实践中,尤其是在部分企业的改制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些企业并没有实现对公司“三会”的有效管理。一、我国公司“三会”的管理现状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司治理研究中心,曾对大量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管理情况,做过一份调查,该份调查反映我国在公司“三会”管理上的现实情况。根据该份调查报告的内容显示,我国在公司“三会”管理中,存在以下不足:(一)股东会:管理流于形式股东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还停留形式上,并没有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管理流于形式的一个表现就是在大部分被调查企业中,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列出的股东会职权,与《公司法》的规定基本一致,并没有针对本企业的经营、管理特点,对股东会的具体职权作出详细规定。只是简单的按照法律规定的固定程序和议事项目进行的管理。在缺少股东会的明确管理,董事会和监事会实际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构成和其成员的个人素质,无法体现股东会对企业的控制功能。(二)董事会:管理参与度浅根据调查报告显示,在大部分企业,股东对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提名,基本都是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而且就董事会的会议次数及出席率情况来看,均有待提高。根据国际领先企业的公司治理经验,每个月一次董事会会议是保证董事会有效发挥作用的一个基本条件。但在被调查的企业中,能做到以上几点的企业并不多。除了提高会议次数外,董事会作用的发挥还需要董事会提高会议质量。(三)监事会:权力空间有限监事会是我国公司机关中地位比较尴尬的一个机构。董事会得到股东大会的授权任命经理人员、管理公司事务,自然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和控制经理人员行为的职责,监事会的监督职责就显得有些空洞。实际运作中,监事会人员的配备往往又低于董事会,也就是监事的个人地位和影响力都相对小于董事,使其更难以实际发挥有效作用。相比于董事会的运作情况来说,监事会的运作更是“徒有其表”的性质多一些。二、提升公司“三会”管理,需制定有效的公司章程(一)公司章程的定义和特征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在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因此公司章程的基本特征具备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四大特征。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二)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意义公司章程对公司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为:1、公司章程是公司作出的书面保证,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没有章程,公司就不能获准成立。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3、公司章程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及细则,它是公司内外活动的基本准则。(三)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1、对公司行为进行约束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2、对股东行为进行约束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3、使股东相互之间受约束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4、使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受约束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三、规范公司章程的建议正因为公司章程对提升公司“三会”管理的重要性,我们再次提出一些规范公司章程的建议:(一)确定章程中的必要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公司章程的条款可以分为必要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必要性条款主要是《公司法》规定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七项内容。另外,投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任何其他事宜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这些就是公司章程的任意性条款。无论是公司章程中的必要性条款还是任意性条款,只要股东一致同意而签名、盖章,就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新公司法修订后,除了赋予投资人制订任意性条款的自由,而且对于必要性条款的具体内容方面也赋予投资人意思自治甚至优先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注意规范隐名股东的问题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是公司章程的一个必备条款。章程中的股东也即是在工商局登记备案的股东,具有公示效力。股东享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权利义务。但现实中,也有这样的情况,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并不是真正出资和红利享有者,而真正出资和享受红利的投资人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出现在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中,就是我们理论上所称隐名股东。隐名股东的问题,在一些改制企业中更为突出。隐名股东与公示的股东之间往往签订内部协议,但一旦有纠纷,法律上如何认定呢?虽然公司法上并没有明确承认隐名股东,但提到了一个“实际控制人”概念,因此,我们可以尝试在公司章程中将隐名股东的问题予以明确。(三)确定股东的出资及转投资问题对股东出资的管理和对股东转投资的管理是股东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应特别明确:1、明确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因此,制订章程时除了明白哪些不可以作为出资,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作价的方式、方法也应有明确约定。2、转投资问题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这里的其他企业不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还包括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因此,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而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公司章程可以对根据自己的需要对转投资作出规定。(四)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小股东利益保护的问题在公司章程中,可以对小股东利益保护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并制定相关制度,可包括:1、累计投票制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2、投票权的限制公司法规定,凡是涉及到控股股东利益的,或者关联关系的交易,无论在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的时候,和控股股东有关联的董事和控股股东都必须回避,而无投票权。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股东权利,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小股东利益。3、股东退出机制一般来说,股东退股可以通过转让股份的方式,但如果找不到受让者,股东可以基于新公司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要求法定退股,甚至要求解散公司。(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监事的作用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且规定监事会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因此,监事会享有否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监事会中任一监事反对即监事会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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