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授课大纲第十一章共同犯罪1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刑法》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一)主体条件:二人以上1.在通常情况下,“二人以上”都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因而“二人以上”都承担责任。(“二人以上”均承担责任的共同犯罪)2.有学者提出应当承认“二人以上”中仅有一部分人承担责任的共同犯罪,即认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也可以是客观层次上的“犯罪”。(二)主观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1.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即共同的认识因素与意志要素:各共犯人都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都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都知道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2.各共犯人之间有犯意的联络(意思联络)。(三)客观条件: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或预备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包括犯罪中具有重合性质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互相配合、互相协调、互相补充,形成一个整体,各犯罪人的行为对犯罪事实的发生具有同方向性。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犯。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在成立共犯的前提下,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三、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一)间接正犯,一般情况下不成立共同犯罪。(二)共同过失,不成立共同犯罪。(三)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犯,指二人以上的行为者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同时或者在近乎同时的前后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性质的犯罪的情况。(四)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五)故意的内容不同,不成立共同犯罪。(六)实行过限的行为,不发生共同犯罪。(七)事前没有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八)片面共犯,一般情况下不成立共同犯罪。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一、共同犯罪形式的概念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方式。二、共同犯罪的形式(一)共同犯罪法定形式1.一般的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没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刑法学》授课大纲第十一章共同犯罪22.聚众共同犯罪指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3.集团共同犯罪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1)特种集团如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犯罪时必须数罪并罚。(2)普通集团有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且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二)共同犯罪的学理形式1.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1)任意的共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的共同犯罪。(2)必要的共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共同犯罪。刑法理论通常将必要共同犯罪分为两类:1)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①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②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犯罪中行贿罪和受贿罪;③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2)多众犯是指以多数人实施向着同一目标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①聚众共同犯罪,如刑法317条的聚众持械劫狱罪,②集团共同犯罪,如刑法第120条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1)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共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和商议的,就是事前通谋的共犯。(2)事中通谋的共犯(事中共犯)在刚着手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的,则是事中通谋的共犯。3.简单的共同罪犯和复杂的共同犯罪(1)简单的共犯简单的共犯就是说行为人都是实行犯。刑法理论上又叫共同正犯。对简单共同犯罪(共同正犯),追究刑事责任应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2)复杂的共犯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因而存在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之分。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一)分工分类法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可以很好地解决对共犯者的定性问题,难以很好地解决对共犯者的量刑问题。《刑法学》授课大纲第十一章共同犯罪3(二)作用分类法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主犯、从犯、胁从犯。有助于解决各共犯者的刑事责任问题,但难以表明各共犯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及彼此联系我国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二、各种法定共犯的概念及其刑事责任(一)主犯的概念及其刑事责任1.主犯的概念刑法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2.主犯的种类①在犯罪集团起主要作用的首要分子,即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③在某些聚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3.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关系(1)首要分子的含义刑法第97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2)首要分子的种类①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②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一定都是主犯。注意: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2.主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4款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的犯罪处罚。”(二)从犯的概念及其刑事责任1.从犯的概念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2.从犯的种类(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帮助创造条件的犯罪分子,主要是指帮助犯。3.从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胁从犯的概念及其刑事责任1.胁从犯的概念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2.胁从犯的认定《刑法学》授课大纲第十一章共同犯罪4(1)胁从犯的意志必须受到胁迫。胁迫手段可以分为:A.重度胁迫,指以杀害本人或其近亲属相威胁。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认定为紧急避险;不符合紧急条件的,通常不免其罪,但可以免除处罚。B.中度胁迫,包括以重伤和轻伤相威胁。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认定为紧急避险;不符合紧急条件的,通常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减免或免除处罚。C.轻度胁迫,以损害财产或揭发隐私相威胁。一般不宜免于处罚,而可以减轻处罚。(2)被胁迫人必须尚未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其行为尚是在自己意志支配下进行的。(3)被胁迫人实施了胁迫人要求实施的行为。3.胁从犯的处罚原则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四)教唆犯概念及其刑事责任1.教唆犯的概念根据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2.教唆犯的成立成件:(1)教唆的对象必须有刑事责任能力。(2)要求客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人本人无实行行为。(3)主观方面要有教唆的故意。3.教唆犯的认定(1)教唆罪名按照教唆的内容定罪。(2)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定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3)教唆实行过限问题教唆实行过限就是被教唆者实施教唆行为超过了限度,或者没有实施教唆行为而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那么,教唆犯只对自己教唆的行为承担责任,对实行过限的那部分由被教唆者自己承担。(4)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发生竞合的问题(5)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发生竞合的问题按照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应当是处于教唆犯的位置。(6)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发生竞合的情况行为人既教唆别人实施犯罪,然后又告诉别人实施犯罪的方法,有两种情形:A.同一犯罪内容。按照吸收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B.不是同一犯罪内容。应当实行数罪并罚。4.教唆犯的处罚(1)教唆犯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来处罚的。(2)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即教唆未遂),包括未遂教唆(承诺后没有实行的)、失败教唆(当场拒绝的)。(3)教唆不满十八周岁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第四节共同犯罪中的特殊问题《刑法学》授课大纲第十一章共同犯罪5一、共同犯罪中的身份问题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主体仅就实行犯而言,教唆犯、帮助犯则完全不需要有特殊身份。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应依实行犯行为的犯罪性质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例外: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27日《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二、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停止形态问题指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任的犯罪停止形态。(一)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简单共犯中),部分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部分人的行为未导致结果发生的,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均以既遂犯论处。(二)简单共同犯罪中,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正犯实行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时,为中止犯;其他没有自动中止意图与中止行为的正犯为未遂犯。简单共同犯罪中,若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正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均不成立中止犯,而应都成立既遂犯。(三)复杂共同犯罪中,教唆犯、帮助犯自动中止教唆、帮助行为,并阻止实行犯的行为及或其结果时,成立教唆犯、帮助犯的中止犯。反之,实行犯自动中止犯罪,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时,实行犯是中止犯,教唆犯、帮助犯属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