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第三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第四条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第五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第六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并做到以下七点:1)严禁场所内部和外部带入明火源;2)严禁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混存;3)严格控制储存场所的温度和湿度;4)严禁超期超量储存;5)严禁违章操作;第七条每天至少每两小时必须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对场所内的电气设备、灭火器材、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第八条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