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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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的合同管理,避免经济损失,规避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及公司的有关制度,制订本细则。第二条集团公司对合同的审核、签订、履行实行统一管理,各部门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合同是指我公司及下属单位与其他经济主体签订的买卖合同、联营分立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借款担保合同、技术合同、仓储合同、对外投资合同,咨询服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等。第四条法律部为公司的合同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的审核、资信调查、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逾期付款合同欠款清收等。第五条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业务部门及公司有对外业务的部、室(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合同的谈判、草拟、履行及合同的保管。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六条对外发生的业务,销售业务全部预付款的,采购业务货到检验合格后付款的,一次交易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或者能即时清结的,可以不签订合同。第七条各部门签订的合同应由专人保管,传真合同要复印后存档;对于国内传真合同,要在法律部盖审核章后要求对方十日内将加盖对方红章的原件交回存档。第八条合同文字要书写清楚、规范、不得潦草,条款要具体、明确、详细。第九条订立合同条款标准:(一)、供应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有会产生应付款业务的合同。客户名称:要写明单位全称,并且与营业执照和合同落款的合同专用章名称一致。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要在合同中注明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并将该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附在合同之后。如在合同签订后、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客户名称的,应重新签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客户将合同的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另行2签订三方协议,或由原客户以通知、声明、证明的形式将原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情形告知我公司,但转让合同义务的,须经我公司同意。标的:要写明购买货物中文标准名称,工程或技术项目名称、内容,具体的规格型号,如果一次性购买的货物品种较多或承揽的工程内容较多,要另附明细表,附在合同后。数量条款:数量要具体、明确,如果在合同中标明的数量有可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所变更,必须在合同中写明:数量如有变更,以需方通知的数量交货或以定作方(发包方或委托方)要求的工程量计算价款。质量条款: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注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没有以上标准,供方有企业标准并适合我公司的,应写明以供方的企业标准作为质量检验、验收标准,并约定,供方应当在交货之日同时向我公司提交该企业的企业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等单证。如我公司对货物或工程需要特殊的质量标准,应在合同中列明,并将我公司要求的质量标准等以附件、附表或图表的形式附在合同之后,并加盖对方的合同专用章。质量检验期:购买设备、原材料、承揽工程或专业性、技术性强,短期内很难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应在合同“提出异议期限”条款中注明提出异议的期限仅限外观、规格型号、数量等形式检验,对内在质量检验期要约定更长时间,具体期限由业务部门根据设备、工程的性质、质量等确定,并约定质量保证或保修期及保证金,质保期内如无质量问题可付清质保金。价款:需注明大写金额,单价,如在合同中供货数量或工程内容无法确定,价款难以确定。可先确定合同中货物单价,然后按计划或工程预算确定合同的价款,并在其后写明:以供方实际需要的数量或实际工程量计算价款。履行期限: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交货期限或交货日期、工期。并约定如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交货或工期完工,应向我公司支付最好不低于合同金额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中约定由对方承担安装、调试或维修义务的,应约定来我公司安装、调试的期限或具体日期,并约定对方如不能按期到我公司安装调试,应向我公司支付合同金额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履行地点、交货地点:合同中应注明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我公司内。付款方式,如合同中约定定金,金额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20%,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并约定质保金、质保期条款。违约责任:将“履行期限”规定的违约金条款写在合同中。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有预付款的合同、初次与客户做业务的合同或其他风险较大的合同一定要保证我方法院的管辖权,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需方所在地法院解决,或合同签订地(我方所在地)法院解决。特殊情3况,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其他类型合同力争有管辖权。开具发票条款:合同需约定款到后一定期限供方开具一定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并注明如未按期开具发票,将承担不低于票金额的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具体期限和金额由业务部门草拟,报法律部审核。解除合同条款:合同中应约定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尾部应写明对方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包括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并由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签名。(二)、签订会产生应收款业务合同的标准加工定作合同是我公司法定的合同文本,公司主要销售业务应采用公司《加工定作合同》,具体标准以合同文本为准。(见附件)因客观情况需要不能签订加工定做合同而签订销售合同的,应准照以下标准客户名称,标的、数量、质量条款参照上述(一)中款项规定。提出异议的期限:要明确约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不超过货到后一定期限内,如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合格。具体期限由业务部门拟定.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交货地点或履行地点为我公司院内。付款方式条款:明确约定付款期限。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买方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要按未付款金额的不低于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产品存在滞销、销路不畅等情形,需要及时、大量外销,以解库存积压的,应在合同中约定相对较高的迟延付款的违约金比例,以促使对方按期付款。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凡货到后付款的销售合同,应先进行资信调查,初步了解客户的基本资信状况后再签订合同,同时合同中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对合同争议享有管辖权;根据情况直接约定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困难或影响业务开展的,应约定“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解决”,如确无法争取管辖的应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标的额超过30万元的应由总经理批准。合同尾部应由对方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写明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包括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等。(三)签订招标合同标准公司对外进行招标采购的,招标文件中应该有合同书部分,该合同条款应交由法律部审核。公司参与投标的合同,合同中标后,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相关资料在接到中标通知书7日内由投标部门报送业务部门合同管理员统一管理存档。中标后应采用我公司制式合同签订,或者利用双方的制式各签订一份合同;不能依据我公司制式签订合同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接收款项的帐号,并在送货4完毕六个月内由业务主管和对方签订还款协议。(四)其他技术合同、贷款合同等因签订数量较少,而种类较多,须经法律部审核人员审核后签订。第三章合同的审核审批第十条合同审核及审批的一般程序:由业务经办部门与对方谈判后起草合同,并制定合同审核单,由部门主管签字后到法律部门审核,法律部审核后,由主管领导批准,最后加盖公章。第十三条原、辅材料、燃料、备品、备件、钢材、包装材料等合同属月度采购计划预算内容的,由主管经理审批;计划预算外的采购合同由审批。建设工程合同、设备合同、技术合同由审批,联营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其他合同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第十四条销售合同金额在30万以下的由销售公司经理审批、30-50万分公司经理或主管业务的部门主任审批;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合同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总经理审批。公司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销售公司经理签字,10-30万元的由分公司经理签字,3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签字。第十一条合同条款必须在合同履行之前签订,并报法律部审核,除特殊情况外,严禁后补合同,或先签合同,合同履行完或合同已部分履行再进行审核。第十二条各分公司,各业务部室,应严格按照以上条款的注意事项及其他有关制度签订合同,法律部按照以上规定审核合同,如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责令业务单位更改或补充,拒不更改或补充的,不予审核。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三条各业务单位应严格履行生效合同,严格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十四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业务单位应注意收集、保管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后,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发送货物的,应该由客户在送货单上加盖印章或者由签订合同的委托代理人签字.送货单未有加盖印章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视为货物没有送达,财务部门不得结算运费;采取快运方式送货的,储运部门应与快运部门签订合同,同时要求快运部门提供能证明货物已经送到的证据后方可结算运费。5由于客观情况未与客户签订加工定作合同的应在货物发出3个月内有主管业务的补签合同或者与客户进行对帐,形成财务对帐单.或者由客户出具欠据.属于应收款类合同的,客户公司因清产核资等事宜向我公司财务部门出具具有对帐性质的询证函时,财务部门应将原件递送业务部门合同管理员存档,将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回复对方.客户的各种传真是业务的重要证据,应复印后纳入客户档案第十五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务部门及承办人员应密切注意客户的资信情况,一旦在合同履行中发现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收集必要的证据、立即报法律部和有关领导。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对方企业合并、分立、有重大投资行为,企业改制、股东人数,出资、董事会成员及高层管理人员等企业的经营状况、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对方有重大的涉诉行为、重大的对外担保行为及其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如出现纠纷,业务部门应积极协调,并将有关情况向法律部报告,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第十七条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期限10个月的仍然没有付清货款的,业务部门应将该催收事宜移交公司法律部。第十八条已经移交法律部的货款催收业务,业务员应全力配合法律部门催收.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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