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电动车部分)何云堂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2018.2.2广州标准主要修订内容说明与GB7258—2012相比,GB7258—2017的主要修订内容有:——从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安全出发,增加特殊要求:——PHEV的纯电动续驶里程应大于等于50km;——车长大于6m的电动客车应能监测动力电池工作状态;——低速行驶提示音、REESS绝缘电阻值及过低报警、切断动力电路功能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电动汽车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特殊要求。避免标准限制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增加了机动车采用主被动安全新技术、新装置、新结构时的要求。需要说明的是,为保证GB7258—2017新增技术要求的顺利实施,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标委会将组织制修订相关技术标准,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低速行驶提示音》。术语和定义修改修改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术语和定义,明确规定增程式电动汽车属于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明确燃料电池汽车除燃料电池外还可以有其他辅助动力电源。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具有可外接充电功能的混合动力汽车按照规定方法测试的纯电动续驶里程小于50km机动车产品管理部门不应将其确定为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应为其核发/换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按普通汽车注册登记。增程式电动汽车增程式电动汽车是指配有增程器(指为增加电动汽车的续驶里程而加装在车辆上的专用装置,通常为内燃机发电机组)的电动汽车,其动力系统由动力电池系统、动力驱动系统、整车控制系统和辅助动力系统(APU)组成。混合动力汽车的发动机和电机都会作为动力驱动;增程式电动汽车虽也有发动机,但发动机只给电机发电用,并不直接驱动电机。法律法规某些制造厂家违法生产和销售“低速电动车”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机动车管理秩序,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必须从生产和销售源头上采用有效措施加以制止。综合各方面的考虑,国务院已经对低速电动车提出了“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管理思路,工信部正会同相关部委制定具体的管理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在相关管理方案和技术标准没有发布实施之前,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机动车生产管理制度。整车标志电动汽车应标明驱动电机型号和峰值功率,动力电池系统额定电压和额定容量(安时数),储氢容器型式、容积、工作压力(燃料电池汽车);纯电动汽车不标发动机相关信息;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低速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还应标明最大设计车速。电机型号和编号电动汽车应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和编号。对除轮边电机、轮毂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增加的标识应易见,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仅适用于2013年3月1日起新出厂的车辆,并不适用于2013年2月28日以前出厂的上述类型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配合为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核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管理政策。乘用车按国家标准《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32694—2016)的相关规定进行测试,对N1类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总质量小于3500kg的M2类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753—2013)的相关规定进行测试,对其他类型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574—2015)的相关规定进行测试。如小于50km,注册登记时不得核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但可以按普通汽车注册登记。应运转平稳纯电动汽车的电机系统应运转平稳。增加了纯电动汽车的电机系统应运转平稳的规定,以期为规范纯电动汽车的安全使用提供支撑。电动乘用车的方向盘中置微型电动乘用车在我国的使用量将逐步增加。乘用车方向盘设置在中间时,不利于驾驶人在超车等情形下的视野确认,且驾驶人出入车辆也会受到一定限制,从保证安全的角度出发,不宜允许乘用车的方向盘设置在中间。误操作电动汽车通过改变电机旋转方向来实现前进和倒车两个行驶方向转换的,应满足以下要求,以防止当车辆行驶时意外转换到反向行驶:a)前进和倒车两个行驶方向的转换,应通过驾驶人不同方向的两个动作来完成;b)仅通过驾驶人的一个操作动作来完成,应使用一个安全设备使模式转换只有在车辆静止或低速时才能够完成。电动客车安全客车的灭火装备配置应符合GB×××××《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的规定。车长大于6m的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应能监测动力电池工作状态并在发现异常情形时报警,且报警后5分钟内电池箱外部不能起火爆炸。安装有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的公共汽车,其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的性能应符合GA1264的规定。《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规定了灭火装备的术语和定义、客车上配置灭火装备的基本要求、应用要求和其他要求,适用于M2和M3类客车、专用校车,但不适用于电动汽车上D类火灾隐患处(如锂离子电池)的灭火装备配置。该标准将与本标准同步实施。该标准实施之前已出厂的客车,应按GB7258—2012第12.9条及相关标准和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灭火器及符合规定的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充电驻车12.13.1车辆驱动系统的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可以通过车辆外电源充电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当车辆被物理连接到外部电源时,应不能通过自身的驱动系统移动。低速行驶提示音12.13.2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在车辆起步且车速低于20km/h时,应能给车外人员发出适当的提示性声响。RESS警告标记12.13.3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B级电压电路中的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应用符合规定的警告标记予以标识;当人员能接近REESS的高压部分时,还应清晰可见地注明REESS的种类(例如,超级电容器、铅酸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等)。当移开遮栏或外壳可以露出B级电压带电部分时,遮栏和外壳上也应有同样的警告标记清晰可见。漏电保护12.13.4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B级电压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包括外露可导电的遮栏和外壳,应当按照要求连接到电平台以保持电位均衡。驻车提示与要求12.13.5当驾驶人离开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时,若车辆驱动系统仍处于“可行驶模式”,则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声或光信号)提示驾驶人。切断电源后,纯电动汽车应不能产生由自身电驱动系统造成的不期望的行驶。绝缘电阻12.13.6对没有嵌入在一个完整的电路里的REESS,其绝缘电阻Ri除以最大工作电压的REESS阻值:a)若在整个寿命期内没有交流电路,或交流电路有附加防护,应大于等于100Ω/V;b)若包括交流电路且没有附加防护,应大于等于500Ω/V。若REESS集成在了一个完整电路里,则REESS阻值应大于等于500Ω/V或制造厂家规定的更高阻值。过电流保护12.13.7若REESS自身没有防短路功能,则应有一个REESS过电流断开装置能在车辆制造厂商规定的条件下断开REESS电路,以防止对人员、车辆和环境造成危害。绝缘电阻异常提示12.13.8当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绝缘电阻值低于12.13.6规定的数值(或车辆制造厂家规定的更高阻值)时,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声或光信号)提示驾驶人。动力电路切断功能12.13.9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应具有能切断动力电路的功能。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以下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车长大于等于6m的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电池箱安全防护的特殊要求;总结中国的电动汽车安全标准设置层次与国际标准和法规一致,安全体系与国际接轨。中国的电动汽车安全标准目前都是推荐性标准,正在立项制定强制性标准。由于目前国际上普遍缺少电动大客车种类,国际上相关的电动汽车安全标准法规都是基于乘用车或低于10000磅总重的车辆,我国的安全标准主要参考借鉴了国际标准或法规,对电动客车的安全特殊性考虑不周。电动客车采用了高能量车载储能装置和高压系统,对乘客有潜在安全威胁与乘用车是一致的,所以现有安全标准主体涵盖了电动客车要求;电动客车区别于乘用车的部分主要是电池包布置分散,缺少被动安全的试验要求项目。目前正在进行相关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标准的制定,以全面补齐我国电动汽车安全标准法规的短板。何云堂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电话:0086-22-8437926513602053369heyuntang@catarc.ac.cnHTTP:谢谢!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灯光部分)何云堂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2018.2.2广州8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8.1基本要求对“8.1基本要求”的条文理解三个重点内容:防护网闪烁改装条文内容8.1.1机动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应由于机动车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应由于机动车振动而自行开关。开关的位置应便于驾驶人操纵。8.1.2机动车不应安装或粘贴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护网、防护罩等装置(设计和制造上带有护网、防护罩且配光性能符合要求的灯具除外)。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校车标志灯,扫路车、护栏清洗车、洗扫车、吸尘车等专项作业车在作业状态下的指示灯具,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他外部灯具不应闪烁。8.1.3用户不应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也不应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如货车和挂车向前行驶时向后方照射的灯具。“防护网”允许机动车制造厂家在设计和制造上为外部照明和信号灯具安装护网、防护罩等装置,但必须保证带有护网、防护罩的灯具配光性能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外部照明和信号灯具设计和制造上如安装有护网、防护罩等装置,其《公告》(对国产车)或《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车辆一致性证书》(对进口车)等技术文件上应有对应的照片或说明。“闪烁”允许扫路车、护栏清洗车、洗扫车、吸尘车等专项作业车在作业状态下的指示灯具为闪烁状态,但闪烁的指示灯具的性能要求在相关的专项作业车产品标准(国家标准或汽车行业标准)中应有明确规定。第8.1.2条规定其他外部灯具不允许闪烁的主要目的是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为了美观等因素在车上加装不断闪烁的牌照灯等灯具,避免因此类加装的外部灯具不断闪烁而影响其他车辆的驾驶人正确辨认道路交通环境。“改装”明确了用户不应对货车和挂车加装向前行驶时向后方照射的灯具。当前,非法改装汽车灯具的情形较为普遍,国家相关部门应研究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严厉打击此类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8.2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和最小几何可见度378.2数量、位置、光色和最小几何可见度三个重点内容:478518100透光面面积条文内容8.2.1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度应符合GB4785的规定。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每一个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透光面面积应大于等于一个80mm直径圆的面积;如属非圆形的,透光面的形状还应能将一个40mm直径的圆包含在内。8.2.2摩托车的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安装应分别符合GB18100.1、GB18100.2和GB18100.3的规定。8.2.3三轮汽车、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应设置前照灯、前位灯(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后位灯、制动灯、后牌照灯、后反射器和前、后转向信号灯,其光色应符合GB4785相关规定。条文内容8.2.4机动车应装置后反射器。挂车及车长大于等于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