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城市管理关于同意缓办、延期的若干规定(试行)一、案件延期、缓办的基本条件1、同意延期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受施工周期、物力短缺等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按时完成的;(2)经各分指挥中心及专业部门规划并将于近期实施的;(3)由于系统原因、重复批转、二次派遣导致超时的;(4)其他经市指挥中心研究同意延期的。2、同意缓办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符合延期条件之一,且处置时间超过10天的;(2)受自然条件、技术条件等非人为因素限制无法完成的;(3)经市政府同意的大型工程改造项目或者统一规划项目进度的;(4)其他经市指挥中心研究同意缓办的。二、禁止延期和缓办的问题类别1.已超时案卷;2.紧急案卷:各类井盖缺失,消防设施(消火栓)、环卫取水栓、绿化取水栓大量漏水,杆线(电杆、路灯杆)、行道树倒伏或影响安全吊挂,污水管、化粪池满溢,道路、人行道、盲道塌陷且影响安全,自来水、燃气、热力管网破裂且影响安全,路面冰冻(积雪)影响安全,路面大面积污染、抛撒等经审核影响安全或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等问题,并确定为紧急案卷的;3.领导交办或媒体曝光的重点问题。三、其他允许延期和缓办的问题类别1.此规定针对除严禁延期、缓办类别之外的其他问题类别;2.此类案卷由指挥平台审批;3.指挥长(值班长)必须在30分钟内对申请的案卷进行审批,超时未审批的,自动默认为同意;4.非工作日、非工作时系统对审批不计时;5.案卷缓办到期后自动流转到相关单位待办栏,但按新案卷的要求重新计时。四、办理延期、缓办案件的职责1、指挥长、值班长及经其授权的派遣员具有同意延期、缓办授权权限,其他人员不具该权限。2、具有延期、缓办授权权限的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违反规定操作导致的后果由其本人承担。五、申请延期、缓办的时间1、申请延期时间为10天及以内;申请缓办的时间为10天以上。一周按五天计算,一天按7个小时计算。2、申请案件延期、缓办的,申请单位须在申请意见栏说明延期、缓办的期限、具体理由。六、其他1、各专业部门申请案件延期、缓办的,须提供相应文件等书面材料,并盖单位公章,授权人要及时对延期、缓办案件进行登记备案。2、在统计时段内,因处置难度较大或责任不清,处置时间不够而提请延长处置时间的问题数,延期时间为问题标准处置时间的1倍。每条案卷可延期多次,按次累计,每条案卷可延期多次,按次累计,专业部门的延期数不超过本单位当月应解决数的2%。3、本规定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