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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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环境(概念)▶特征:物质性、生态性、唯一性、有限性、资源性▶分类:a.根据与人类活动的关系: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b.根据自然要素: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等c.根据范围:聚落环境、区域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宇宙环境等▶法学定义:环境总是相对于一定的中心事物而言的,一般是指围绕着中心存在物的客观存在的总和。环境法上的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的物质环境。2.环境问题:指因自然变化或者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恶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3.环境问题的分类:▶根据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不同:第一环境问题:自然界自身的变化而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自然环境破坏)第二环境问题:因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违背自然规律,不恰当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污染)▶根据环境问题的危害后果:环境污染:指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环境破坏:是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自然的恢复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4.环境保护指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是人类针对环境问题而提出的积极对策。5.环境法的观念基础环境公平(权利公平、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可持续发展(概念、内涵、特征、核心观念)▶权利公平:人与自然的公平。(原则:自卫原则;均衡原则;最小失误原则;重构公平性原则)▶代际公平: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环境质量)▶代内公平:同一时间不同空间的利益主体,在环境问题上要公平分配资源和环境,合力承担责任和义务。(污染者vs受害者;地区之间;经济公平vs环境公平;发展权vs环境权)▶可持续发展:概念: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和危害的发展。内涵:公平性内涵、持续性内(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共同性内涵(全球发展的总目标,必须采取全球共同的联合行动)特征:强调发展,消除贫困;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联系,构成一个整体;每个人都享有正当的环境权益;要求人们放弃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核心观念:核心是以人为本;目标是人类需要的满足;根本原则是人类自身的发展;强调发展的生态环境约束,以自然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为基础。6.环境法(概念):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目的:确认、建立和保护符合生态规律的环境法律秩序,实现生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点:规范构成的科技性、法律方法运用的综合性、保护法益确立的共同性7.环境法立法体系:宪法/环境保护综合性立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污染控制立法(污染物/环境安全控制)生态保护立法(资源/区域保护)相关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国际条约:原则-主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预防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8.环境保护基本法:指一个国家制定的综合调整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文件。立法目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主要内容:政府权力,公民权利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评价: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效力层次不足规则落后,下位法突破/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机制不明确1.环境法主体:→公民:环境权(1)自然人的地位(2)环境权,自然的权利,自然享有权(3)内容:使用,知情,参与,请求(4)环境义务:容忍,保护,付费→企业:环境责任(1)环境资源使用权:附加的义务(2)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3)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政府:环境责任(1)政府的地位,权力,责任(2)环境管理权:事前,事中,时候监管权(3)环境保护管理体制2.环境管理特点:环境风险的行政规制-预防,控制风险,应急制度3.环境管理基本法律制度→含义:指由环境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配合、相互联系的特定体系→分类:根据实施的时间不同源头控制制度(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行为之前)过程控制制度(开发或利用环境资源的过程中)4.源头控制的基本制度环境统计制度/环境规划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过控:环境监测制度/联合防治协调制度/激励机制/环境监察制度5.环境统计制度含义:指关于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内容: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类型:普查与专项调查,定期与不定期调查6.环境规划制度→含义:指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在调查了解环境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地确定环境质量目标、环境污染、破坏控制指标和基本对策和措施,并对环境保护工作作出整体部部署,使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轨道的法律规定的总和。→规划范围:广义:包括国土规划、城市规划、乡(镇)村规划、自然资源规划和环境资源保护规划等规划。狭义:环境资源保护规划。→规划分类:长期(10y)/中期(5y)/短期(年度)→规划内容:城市环境质量控制/污染排放控制/污染治理/自然生态保护/其他7.环境监测制度→含义:指关于环境监测机构的设置、监测标准、监测任务和监测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目标:进行环境质量方面的监测/进行环境污染监督方面的监测/进行环境科研和服务方面的监测→机构: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2【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设置的四级环境监测站】即国家级、省级、省辖市级、以及县级的环境监测站。(3)【各部门的专业环境监测机构】包括环境卫生监测机构、劳动环境监测机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水利环境监测机构、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等。(4)【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监测站。种类:城市大气/地面水/地下水/生活饮用水/工业污染源监测机构管理:(1)对监测质量的保证管理(2)环境监测报告的管理(3)监测对象的管理。8.环境标准制度:关于环境标准的制定、管理和实施的各种法律规定的总和标准分类:(1)性质、内容和作用: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方法标准/基础标准/样品标准(2)制定主体: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3)强制性:强制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为保护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安全和维护生态平衡,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因素含量的最高限额和有利环境要素的最低要求所作的规定。(重要性:一个国家环境资源政策和环境质量目标的具体体现,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环境是否受到污染的尺度,是指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环境标准制度的法律效力:强制性环境标准一经颁布,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标,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9.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含义:指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以责任制为核心、以行政制约为机制,把责任、权力、义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明确地方行政负责人在改善环境资源质量上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的一系列法律、措施的总称。→特征:指标量化/手段明确/奖惩分明10.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预防性制度)→含义:指对拟进行的开发建设活动及其他决策行为所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并据此制定出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对策和措施的法律规定的总和→原则:(1)客观、公开、公平:严格按照评价的规范对客观的各种环境因素机型评价,除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有关情况和稳健的摘要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2)综合考虑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的影响。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必须将环境作为一个生态整体与以综合考虑,而不是单纯评价规划和项目对某一个生态要素的影响。(3)结论要为决策提供依据→程序:环境影响初步分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在项目任务书下达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进行预审,并签署意见→报送当地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1.环境影响评价→含义: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特点:预测性/综合性11.激励机制: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环境保护的一种措施,指国家根据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综合运用价格、成本、利润、信贷等经济杠杆以及环境责任制等经济方法,向相关利益主体提供的一种非强迫性的、具有灵活选择性的手段,以限制破坏环境的经济活动,激励有利于环境改善的经济活动。内容:1.激励环保产业发展2.激励市场主体节能减排3.支持市场主体转产、搬迁、关闭主要措施:1.财政方法(预算、国债、购买性支出)2.税收手段3.价格工具4.政府采购12.过程控制的基本制度:三同时”/许可证制度/环境标志制度“三同时”制度: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自然开发项目和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中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许可证:指凡是对环境资源有不利影响的各种开发、建设项目的排污设施及其经营活动,需要事前经过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或条件进行建设和排污活动。环境标志:指认证机构依据一定的环境保护标准、指标或规定,向有关自愿申请者颁发表明起产品或服务符合要求的一种特定标志。(主体、程序、种类)1.环境法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法(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污染防治法(水、大气,土壤)/资源保护法(森林)/区域保护法(有毒有害物质管制法)2.环境法基本原则含义:由环境法所确认并体现,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体系,反映环境法的价值、基本特征及性质,对贯彻和实施环境法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内容: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功能:(1)是环境法理念的提炼与汇集,具有强烈的价值宣示功能(2)是环境法制度的指导,具有明显的制度协调功能(3)是环境法实施的基础,具有直接的执行指导功能(4)是环境司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援引,具有重要的法律漏洞弥补和利益衡量功能3.风险预防原则: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开发和建设活动中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而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积极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法律适用:保护环境的一般义务(前提:理性有限,资源有限)/合理规划、有计划开发利用/环境标准控制/环境影响评价/谨慎对待科学不确定问题4.环境公平原则环境利益的公平享有: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制度/积极探索实现后代人环境权的制度安排环境责任的公平负担:污染者负担制度/开发者养护制度受益者补偿制度/主管者负责制度5.协调发展原则: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要统筹兼顾、有机结合、共同进行,以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存,使经济和社会发展持续、健康地进行重要性:是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法律规制的一项总原则是解决环境问题、建立人类——环境和谐关系的惟一途径6.环境民主(公众参与)原则:指在环境保护中,任何公民都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全民族都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公共财产理论和公共信托理论→确立公民环境权/制定有关公众参与的专门法律/扩大和保障环境诉讼机制/发展民间环境资源保护社会团体7.环境责任原则: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生产和其他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应承担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责任人:“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污染者负担,原因者负担,损害担责→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对工业污染实行限期治理;实行征收排污费制度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明确开发利用环境者的义务和责任8.环境损害:→含义:指由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物种减少或灭绝以及生态系统功能损坏的不良影响或不利改变。→特征:(1)损害结果的广泛性-保护法益的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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