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证据的审查判断第一节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第三节审查判断证据的步骤和方法第四节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第一节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一、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以鉴别其真伪,确定其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的一种诉讼活动。2.特征:(1)审查判断证据的主体既包括国家专门机关,也包括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专门机关审查判断证据与作为诉讼参与人的当事人等审查判断证据,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相同之处:都是通过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以确定其真伪,判断其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不同之处:①专门机关办案人员审查判断证据是一种职权行为,即基于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而进行的活动,而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审查判断证据则属于非职权行为;②专门机关办案人员审查判断证据,可以运用其在办案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同时又具有法律赋予的必要手段和方法,以及相应的物质条件保障,相对于当事人等审查判断证据,更有其优势;③专门机关审查判断证据,是为了正确地处理案件,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当事人等审查判断证据,主要是为了维护自身或委托人的利益;④在审查判断证据的效力方面,专门机关审查判断证据后认定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即可直接作为处理案件或者作出某种处分的依据,而当事人等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通常只是提出证据的前提,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情的根据,还取决于专门机关是否采信该证据。(2)审查判断证据的本质是一种思维活动。(3)审查判断证据的目的是确定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4)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有两项:①对单个或多个证据的审查判断;②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二、审查判断证据的意义1.审查判断证据是检验收集证据成效的惟一方法。2.审查判断证据是确定证据证明力的根本手段。3.审查判断证据是完成证明任务的必经程序。返回第二节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一、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1.审查判断证据的来源:证据的来源不同,其真实可靠程度也会有所差异。因此,审查判断证据首先要查明证据的来源,包括查明证据是如何形成的,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科学,证据的形成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等等。2.审查判断证据的内容是整个审查判断证据工作的关键。①要注意每个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②要注意证据的内容本身是否一致,有无矛盾。③要注意证据与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二、审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审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就成为审查判断证据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审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一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1.分析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客观联系:凡是与案件事实无关的事实或材料,均应从诉讼证据中剔除出去。2.分析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形式和性质:①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既有因果联系也有非因果联系,既有必然联系也有偶然联系,还有内部与外部、直接与间接的联系。②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由于联系程度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证明价值。3.分析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确定性程度:一般地说,证据的确定性程度与其证明价值成正比,即证据的确定性程度高,其证明价值就大;证据的确定性程度低,其证明价值就小。判断证据的确定性程度主要依据以下两个因素:①证据的种类属性。②每个证据的具体情况。三、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也是审查判断证据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一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1.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手续是否完备。2.审查判断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证据的收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直接影响着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可采性。审查的主要途径:①审查法律文书。②深入实际,调查取证。3.审查判断证据的运用是否合法:证据的运用符合法律规定,也是证据合法性的一项重要内容。返回第三节审查判断证据的步骤和方法一、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步骤(一)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也就是对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判断。(二)多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对多个证据进行比对审查,不仅要找出他们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点,而且要分析这些相同点和差异点,看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对多个证据进行比对审查的两种方式:①纵向比对审查,即对同一个人就同一案件事实提供的多次陈述作前后比对,看其陈述的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②横向比对审查,即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证据作并列比对,看其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三)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进行综合的分析、研究与鉴别,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能否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既要注意鉴别实物证据的真伪,也要注意分析言词证据的真假,既要注意符合自己原先设想或者推断的证据,也要注意与原先设想或者推断不相符合的证据,切忌片面性和倾向性二、审查判断证据的常用方法(一)鉴别法1.概念:鉴别法,又称甄别法,是指根据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和常识去辨别证据真伪的方法。2.适用范围:主要用于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3.作用:是审查判断证据最常用的方法,也往往是最先使用的方法。它可以对证据进行初次净化和筛选,为进一步的审查判断打下基础。(二)比对法1.概念:比对法,又称比较法或对比法,是指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证据进行比较或对照以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方法。2.适用范围:主要用于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的分析判断。3.注意事项:应注意各个证据之间必须具有“可比性”,即各个证据所证明的对象必须是同一事实。(三)印证法1.概念:是指将若干个证据所分别证明的同一案件的若干事实联系起来进行考察,以判明它们之间是否互相呼应、协调一致的方法。2.原理:某一案件发生后,不仅证据与一定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而且证据与证据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甚至某些证据的形成是互为条件的。3.与对比法的区别:印证法和比对法不同,它不要求证明对象的同一,而只要求证据与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因而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遍使用,特别是在查明间接证据的真伪时,更要注意采用印证法来进行审查判断。(四)验证法1.概念:验证法,又称实验法,是指通过重演或再现等方式来查验某一证据的内容是否属实的方法。2.适用范围:主要用于查验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的内容。(五)鉴定法1.概念:鉴定法,是指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方法。2.种类: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有法医鉴定、会计鉴定、化学毒物鉴定、文件笔迹鉴定、商品质量与性能鉴定等。3.注意事项:对于鉴定结论,还需要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对比分析,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绝不能单凭鉴定结论定案。(六)辨认法1.概念:辨认法,是指在司法人员的主持下,由当事人、证人对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和确认的方法。2.作用:是审查判断证据的一种有效方法,在刑事侦查以及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中经常使用。3.侦查中的辨认和审判中的辨认异同:区别:①侦查中的辨认既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秘密进行,而审判中的辨认必须公开进行;②侦查中的辨认既可以是对物证、书证的辨认,也可以是对人(即犯罪嫌疑人)的辨别,而审判中的辨认只能是对物证、书证的辨认;③侦查中对人或物的辨认,不管是公开进行还是秘密进行,都应采用混杂原则,即不能对被辨认对象单独进行辨认,而审判中对物的辨认,则应单独进行,不能采用混杂原则;④在侦查中,辨认人为多人时,必须分别进行辨认,以免互相影响,而在审判中即使辨认人为多人,也可以共同进行辨认。4.注意事项:不管是侦查辨认还是审判辨认,对辨认结果的使用都应特别慎重,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否则容易发生错误,甚至造成严重后果。(七)对质法1.概念:对质法,是侦查人员组织就某一案件事实提出相反陈述的两个或多个证人或犯罪嫌疑人进行互相质询和盘诘以判明其陈述真伪的方法。2.适用条件:双方对同一案件事实的陈述之间出现尖锐矛盾而侦查人员难以确认其真假。3.具体适用:应在个别讯问或询问的基础上进行,具体是先由参加对质的双方分别就案件事实作出陈述,然后再组织每一对质者就对方所作的矛盾陈述提出质问,并要求对方作出回答。4.注意事项:在刑事侦查阶段使用对质法要特别谨慎,只有在涉及案件的重要问题除了进行对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对质的方法。(八)质证法1.概念:质证法,是指审判人员在庭审调查中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的有无以及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方法。2.适用情形: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所有证据均应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民事诉讼中的质证顺序:①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②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③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返回第四节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一、物证的审查判断1.审查判断物证是否伪造和有无发生变形、变色或变质的情况。2.审查判断物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3.审查判断物证的来源,查明物证是原物还是同类物或复制品。审查判断物证的方法:既可以采用将物证交由当事人、证人进行辨认的方法,也可以采用鉴定、勘验的方法。但最重要的还是把物证和全案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对照分析,从中发现矛盾,并进一步认真查证,以消除矛盾、鉴别真伪。二、书证的审查判断1.审查判断书证的制作情况:①查明制作人是否制作了该文件。②对书证的制作过程进行审查。2.审查判断书证的获得情况。3.审查判断书证的内容与形式。4.审查判断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5.审查判断书证本身所属的类型。审查判断书证的方法:既可以采用辨认的方法,也可以采取鉴定等方法。同时也要注意把书证同案内其他证据和案件情况联系起来进行比较分析,看其是否一致,能否相互印证,以辨别其真伪。三、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1.审查证人的资格和品质:①审查证人是否知道案件情况,这是判明作证者是否具备证人资格的前提条件;②查清作证者是否具有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③查清作证者是否同时又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如鉴定人)。2.审查判断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联系。3.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及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4.审查证人证言形成的具体情况。证人证言形成过程中的一系列主客观条件和因素:①证人感知能力和感知环境等的影响。②证人记忆能力的影响。③证人表达能力的影响。5.审查判断年幼证人的证言时,应特别注意年幼证人的特点。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方法:可以采用实验(如侦查实验)、检查(如人身检查)、质证的方法,但最重要的是把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和案件情况联系起来进行对比分析,看其有无矛盾,是否合情合理,能否自圆其说,以判断其真假。四、当事人陈述的审查判断(一)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审查判断1.审查判断当事人陈述是否受到外界的压力或不良影响。2.审查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是否符合案件情况。3.审查判断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是否一致。审查判断当事人陈述的方法:审判人员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审查,研究它们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发现矛盾时,应进一步收集证据或通过查证的方法加以解决,以便确定其可否采信。除此之外,还可以采用实验法、检查法、对质法对当事人陈述进行审查判断。(二)刑事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判断被害人与被控告人的关系。2.审查判断被害人陈述的来源。3.审查判断被害人陈述的动机、目的。4.审查判断被害人陈述的内容。5.审查判断年幼被害人陈述,要注意年幼人陈述的特点。审查判断被害人陈述的方法:可以采用实验、辨认、质证等方法,但最重要的是把被害人陈述与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口供等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对比分析,看其有无矛盾,能否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