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生物控制与资源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召开国内、国际(双边)学术会议计划(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交流,扩大实验室学术影响力,设立本计划支持不定期举办国内、国际(双边)学术会议。第二条会议主题须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吻合,重点支持符合实验室主流方向、对实验室科研能力起推动作用的高水平学术会议。第三条实验室鼓励多个团队共同组织,每年至少举办一个大型会议。可由各方向由学术带头人发起组织,每个方向一个评估周期内须至少举办一次。对团队单独提出的申请视具体情况而定。第四条国际会议组织者需按要求提前一年预报举办计划,至少在对外宣布或承诺举办会议前1个月向实验室提交《有害生物控制与资源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会议举办申请表》。第五条举办学术会议要厉行节约,讲求实效。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编制会议预算,从严控制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国际会议的惯例收取费用,原则上经费自筹,以会养会。第六条实验室学术交流委员会根据会议主题等内容,向实验室主任提出资助建议:是否资助、资助金额等。原则上资助部分会议费用。第七条实验室主任审批后予以实施。经批准同意对外举办的国际会议,具体承担会务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在举办过程中不得作出超出授权范围的会议安排或承担额外的义务。第八条会议主题、议程等业务性工作由相关团队负责。第九条会议接待、会场安排等事务性工作可由实验室办公室协助完成。第十条会议负责人应注意收集、保存与会议有关的文字材料、重要照片、录音录像、论文集等,于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连同会议总结一并报送实验室汇总、存档。第十一条本条例由实验室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负责修订,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〇一三年四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