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仲裁的探索与发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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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仲裁的探索与发展(二)作者何薇*王亚西**知识产权期刊2009年10月1编者按:本文分两期刊登,2009年7月《金杜知识产权期刊》刊登了本文的第一部分。文章的第二部分继续探讨知识产权仲裁的特殊性及现状。五、知识产权仲裁的特殊性知识产权属于智慧型财产,其价值大小受制于信息的公开性、时效性、排他效力等因素的影响,因此,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机制应当符合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要求。(一)关于技术问题的认定由于知识产权纠纷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往往对特定技术问题的认定会成为审理案件的关键。为了方便技术性证据的采集,仲裁庭可以接受以下几种类型的证据:-实验一方当事人可就争议事项进行实验,并在开庭前将实验的情况通知仲裁庭及相对方,包括:实验目的、实验过程、实验方法和实验结果。另一方可要求在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重复该实验。1-现场调查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或者应一方的要求,去往现场调查财产、设施、生产线、模型、产品等其认为合适的目标。2-约定读物或模型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要求双方共同提供技术性读物、模型、图纸或其他资料,以罗列出与争议有关的技术或特定信息。3-专家报告如果争议涉及的事项具有专业或技术性质,而仲裁庭缺乏必要的专门知识,仲裁庭有权在与当事人协商后,指定一名或多名专家,就具体问题提出报告。当事人有权要求出具报告的专家出庭接受询问,也可以邀请自己的专家证人对该报告发表意见。4(二)关于机密信息的保密措施知识产权纠纷的保密性有特殊的意义,因为知识产权争议与技术争议的关键,往往是敏感的技术或商业信息。仲裁除了应当保护当事人一般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之外,还应当保护其技术秘密如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因此,知识产权仲裁有必要对机密信息提供严格的保密措施。在一般仲裁案中,一方当事人提交给仲裁庭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提供给对方。5仲裁的保密要求是指针对未参与案件的第三方。在知识产权仲裁中,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信息非但不能向外界披露,而且也不能向另一方当事人甚至仲裁庭披露。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说明理由,申请将其在仲裁中被要求提供或准备提供的信息列为机密。仲裁庭认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公开,甚至对仲裁庭本身的公开,可能导致重大损害的,可将该信息列为机密,并下令采取适当保护机制。在例外情况下,仲裁庭经当事人申请或自行动议,可指定一名保密问题顾问作出决定。仲裁庭也可指定该保密问题顾问作为专家,在不向当事人或仲裁庭公开机密信息的情况下,以该信息为基础就具体问题作出报告。6(三)关于禁令和临时措施在技术革新益发加速的情况下,技术和产品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这不仅要求知识产权纠纷的审理期限应当尽可能地快捷,同时对权利人提供及时的救济措施也相当必要。在《WIPO仲裁规则》下,仲裁庭可以作出临时指令,或采取其认为适合的临时救济措施,包括保全货物的禁令等。某些情况下,可能无法获得仲裁庭的临时救济,或者获得的救济不充分时,当事人有权随时向当地法院申请临时救济,提出此类申请不应视为违反仲裁协议。在我国法律下,仲裁庭采取临时救济措施的权力受到一定限制。《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均为权利人提供了类似诉前禁令的救济措施,即当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由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转递给相关法院。基于上述规定,仲裁庭在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事宜上没有决定权。同样基于上述规定,当事人无法在仲裁开始前申请诉前禁令以制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2但是,仲裁庭可以通过作出部分裁决的形式,要求一方当事人停止侵害,如果该部分裁决能够得到法院的执行,亦可起到制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的效果。关于法院能否执行部分裁决的问题,虽然理论上没有障碍,但在实践中,尚需仲裁机构与法院进一步探讨。六、我国知识产权仲裁的发展与挑战2000年12月,中国国际贸易经济仲裁委员会成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并于2005年7月启用“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该中心受理的争议包括:域名抢注纠纷(.CN/中文域名争议、.COM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通用网址抢注纠纷、无线网址抢注纠纷及短信网址抢注纠纷等。此外,我国各地方仲裁委员会近年来也强化了对知识产权仲裁的重视,相继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为当事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一条司法、行政之外新的有效途径。2006年2月15日,厦门仲裁委员会成立了国内首个知识产权仲裁中心。72007年4月15日,武汉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院正式成立。82008年4月25日,广州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中心正式成立。92008年10月29日,上海知识产权仲裁院正式成立。10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仲裁刚刚开始起步,目前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1、地域发展不平衡全国各级的仲裁委员会有170余家,但目前只有厦门、武汉、广州、上海等四家地方委员会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设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可见,知识产权仲裁在不同地域间的发展并不平衡。2、缺乏国际口碑自1956年成立第一家仲裁委员会以来,我国的仲裁界人士通过五十多年的努力,已经在国际上为中国仲裁树立了专业、公平、高效的形象。尤其是近十年来,涉外仲裁案件的数量每年递增,这表明了外国当事人对我国仲裁机构的信赖。但与此对照的是,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审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屈指可数。这固然与知识产权仲裁机构的数量稀少,成立时间较短有关,但也为我们提出了挑战:即如何提高知识产权仲裁的水准,向国外宣传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创建一批获得国际认可的知识产权仲裁中心。33、缺乏配套的知识产权仲裁规则正因为知识产权作为智慧财产的特点,知识产权仲裁也具有别于普通商事仲裁的特殊性,因此,不能将普通仲裁的程序规则一概套用在知识产权仲裁中。《WIPO(快速)仲裁规则》在这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但我们注意到,在已设立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中,尚未有一家公布配套的知识产权仲裁规则,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七、结语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通过许可、技术转让协议和研究开发协议等各种合作安排模式,知识产权利用的国际化、商业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在国际范围内协调知识产权纠纷是权利人的迫切需要。当事人在寻找争议解决机制时,越来越多地以自己的商业要求为出发点:程序要有私人性、具有许多高效灵活的手段,即能解决跨地域的争议,又不破坏商业关系。仲裁作为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仅能避免累讼,并且具有程序灵活、保密性、一裁终局等诸多优势,在处理商事争议上具有天然的优势。从各国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立法和实践来看,一方面在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各国已倾向于承认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另一方面由于各种经济贸易纠纷的迅速增加,法院不堪重负,这迫使理论与实务界不断加大对纠纷解决的ADR方式的研究,因而,各国趋向于采取有利于仲裁的政策,可仲裁事项的范围也将进一步放宽。置身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推进、鼓励知识产权仲裁的必要性益发显著。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纲要》,指出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要把改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作为工作重点。现阶段,通过将仲裁制度引入知识产权领域,可以有效地补充我国现有的司法、行政的救济渠道,并打造出国际化、多元化、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何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合伙人。**王亚西为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知识产权诉讼部律师。1参见《WIPO仲裁规则》第49条。2参见《WIPO仲裁规则》第50条。3参见《WIPO仲裁规则》第51条。4参见《WIPO仲裁规则》第55条。5参见《CIETAC仲裁规则》第15条。6参见《WIPO仲裁规则》第52条。47“厦门知识产权仲裁中心: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有效途径”,来源:国际商报。=27475(昀后访问时间为2009年9月30日)8“湖北武汉仲裁委知识产权仲裁院揭牌”,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69992&col_no=2&dir=200704(昀后访问时间为2009年9月30日)9“广州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中心成立”,来源:中国商事仲裁网。=6141(昀后访问时间为2009年9月30日)10“上海知识产权仲裁院正式揭牌成立”,来源:东方网。(昀后访问时间为2009年9月30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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