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保护协会讲座提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发展—对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罗东川博士高级法官(2009年9月22日北京)•一、人民法院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意义•二、人民法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形势•三、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举措一、人民法院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意义•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国务院于2008年6月5日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纲要》明确提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两个重点:•“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纲要》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战略措施:•1、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水平•2、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3、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4、优化审判资源配置•5、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6、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7、充实知识产权司法队伍对人民法院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看法•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战略,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重要任务。•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保障和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为基本目标,高度重视并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各项知识产权审判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提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努力营造鼓励和引导创新的知识产权司法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3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六大部分,共计36条具体意见,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作出全面部署和要求。•目标是要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意见》明确了四个方面视点工作着力点:•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司法救济手段•及时明晰法律适用标准•努力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协作配合等。•《意见》明确了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需要注意的司法原则和政策,以体现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精神。《意见》要求统筹兼顾四个方面的关系:•执行法律与服务大局•保护私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依法保护与适度保护•保护权利与防止滥用等各种重大关系•《意见》分别就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垄断等16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性意见。•《意见》关于有关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一系列具体落实措施:•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审判组织模式,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审判庭,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尽快统一专利和商标等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分工;•推动改革专利和商标确权授权程序;•健全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扩大对外司法交流合作等。•《意见》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工作,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发布关于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司法解释;•尽快出台关于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尽快出台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程序的司法解释;•建立健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制度;•完善诉前临时措施制度;•调整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二、人民法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形势•(一)当前形势•我国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但同时也面临着严重的困难和挑战。•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持续加深,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我国经济增速持续下滑,长期制约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性、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市场秩序不规范,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二)审判形势•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和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能力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日益拓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任务越来越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国内影响越来越大,引起全社会关注。•2008年,全国各地法院共审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4460件;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二审案件4759件和4699件,比上一年增长66.11%和63.73%。•2008年11月,全国法院组织了“以司法护权激励创新”的行动月活动,产生了很好的效果。•2008年,最高法院还批准了26个可以审理知识产权的基层法院和3个中级法院。现在,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已经达到了71个,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达到66个。(三)科教兴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四)国际金融危机•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如何更好地服务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充分把握和敏锐反映当前严峻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对于知识产权审判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三、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举措•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和期待。•历史经验表明,经济危机常常伴随着科技革命,科技革命又成为推动新一轮经济增长和繁荣的重要引擎。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有效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革命,为催生新兴产业、创造新的市场需求、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引领经济发展新方向,具有重大作用。•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4月21日发布《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持续加深、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继2009年3月2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指导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又一项纲领性文件。•《意见》明确和完善了一系列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对金融危机下如何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要求。•1.要以提高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专利案件的审理,把提高专利审判水平作为一项重点工作。•2.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只能加强和提升,不能削弱和放松,要做到“两个更加注重”:•更加注重拓展创新空间,促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更加注重营造开放自由的贸易和投资环境,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推动诚信社会的建设,在应对挑战、化危为机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独特职能作用。关于当前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从推进自主创新、维护公平竞争、改善贸易投资环境三个方面,《意见》明确和完善了新形势下的一系列知识产权司法政策:•要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着力培育科技创新能力和拓展创新空间,积极推进自主创新;•加强商业标识保护,积极推动品牌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着力改善贸易和投资环境,积极推动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一)关于专利权的司法保护•《意见》提出了人民法院的专利司法政策。•《意见》明确了权利要求解释的基本规则和侵权对比判定标准。•《意见》明确了折衷解释原则,即解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时,既不能简单地将专利权保护范围限于权利要求严格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权利要求作为一种可以随意发挥的技术指导,应当从上述两种极端解释的中间立场出发,使权利要求的解释既能够为专利权人提供公平的保护,又能确保给予公众以合理的法律稳定性。•《意见》指出,在进行专利侵权对比时,凡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应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这实际上明确了不适用所谓的“多余指定”原则。•《意见》还明确了所谓的禁止反悔原则,即对于权利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所做的实质性的放弃或者限制,在侵权诉讼中应当禁止反悔,不能将有关技术内容再纳入保护范围。•《意见》等同原则的适用提出了指导性方针,要求严格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探索完善等同侵权的适用规则,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保护范围。(二)关于品牌的保护•《意见》指出,知名品牌凝聚了企业的竞争优势,是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利器,代表着核心的经济竞争力,是企业和国家的战略性资产,也是引领市场消费方向的主要因素。•人民法院要通过依法加强商标权保护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为知名品牌创立和发展提供和谐宽松的法律环境。•《意见》要求完善商标司法政策,正确把握商标权的专用权属性,合理界定权利范围。•对于商标专用权的核心领域,要以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核准使用的商标为基础加强保护,同时以市场混淆为指针,合理划定商标权的排斥范围,确保经营者之间在商标的使用上保持清晰的边界,使自主品牌的创立和发展具有足够的法律空间。就社会上存在的利用商标注册不正当地投机取巧等现象•《意见》要求妥善处理注册商标实际使用与民事责任承担的关系,鼓励商标使用,激活商标资源。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确定民事责任时可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主要方式,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酌情考虑未实际使用的现实,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如果确无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注册人或者受让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可以不予赔偿;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可以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针对“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意见》要求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妥善处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合理确定民事责任。因使用企业名称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作出限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因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在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后,对于当事人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给予支持。(三)关于完善影响贸易和投资环境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着力改善贸易和投资环境,积极推动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针对国际贸易环境恶化,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趋势,《意见》以改善贸易和投资环境为重点,提出要完善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其维护投资和经营活动安全的作用,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对于正在实施或者准备实施投资建厂等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实施的有关侵犯专利权等的警告或威胁,无论是否针对特定主体,受到警告或威胁的当事人主动请求该权利人确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且以合理的方式提供了确认所需的资料和信息,该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作答复或者拒绝确认的,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由于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涉及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和市场前景,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严重影响,《意见》提出,采取诉前停止侵权措施既要积极又要慎重,既要合理又要有效,要妥善处理有效制止侵权与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的关系,注意防止和规制当事人滥用有关权利。在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措施时,应考虑被诉企业的生存状态,防止采取措施不当使被诉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特别是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字面侵权,其行为还需要经进一步审理进行比较复杂的技术对比才能作出判定时,更要慎用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措施。•针对当前外贸“贴牌加工”中多发的商标侵权纠纷•《意见》要求认真研究加工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抓紧总结涉及加工贸易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经验,解决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妥善处理当前外贸“贴牌加工”中多发的商标侵权纠纷,对于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应当结合加工方是否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合理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意见》还对妥善适用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加大司法惩处力度和增强威慑效果,积极促进科技兴贸基地和服务外包基地建设,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加强同类案件和关联案件的协调指导力度,维护司法标准的统一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四)完善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加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审核监督,完善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确保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严格把握驰名商标的认定范围和认定条件,严禁扩张认定范围和降低认定条件。凡商标是否驰名不是认定被诉侵权行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