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我局集体决策行为,强化内部权力监督和制约,提高本局的集体决策民主性、科学性,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是指在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下,以会议形式,对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定的工作制度。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讨论决定前,应当依照有关制度对决策听取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局作出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与人们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人事工作方面重要岗位的人员任免、人员进出、奖惩等;(二)业务工作方面的年度、半年的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其它重要的业务活动;(三)食品药品的行政审批(变更、备案等)和重大执法案件;(四)财务工作方面的大额经费(5000元以上)开支以及专项业务经费的使用;(五)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领导交办事项;(六)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七)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集体讨论决定时,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出有关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第六条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或异议的事项,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决定。对于时限性较强的个别事项,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持会议的局长或副局长可以做出最后决定。第七条主持会议的局长或副局长一般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做出决定的,应说明理由。第八条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主持会议的局长或副局长可以做出如下决定:(一)通过;(二)原则通过,委托分管副局长在决策承办单位对个别内容修改后最终审查决定;(三)部分内容尚需深入研究,待修改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四)不予通过。第九条局办公室应当做好本局重大行政决策讨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等基本情况;(二)决策事项及主要问题;(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五)主要分歧意见;(六)局长或副局长的决定。第十条对于经过主持会议的局长或副局长作出的决定,出席会议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个人意见。第十一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对外泄露会议未决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