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停止合作告知函上海新捷洋进出口有限公司(17257):按2009年合同约定执行合作时间从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因以下原因从2010年1月1日起将终止(或中止)2009年合同的执行: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并已就终止合同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2、一方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必要的;□3、供方的供价未执行供需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价格政策条款,经双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的;□4、供方严重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导致需方商业信誉留下负面影响难以继续合作的,需方可以按约定追究供方违约责任,索赔,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5、供方提供的商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的;□6、一方在合作过程中提供虚假的商业信息(如不真实的企业名称、地址等)或虚假的商业资料(如假结算票据、假税票等)的,过错方还应赔偿对方相应损失;□7、因发生自然灾害、国家政策改变及其他不可抗力情况,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8、符合经销合同第七条约定,供方经营的商品被淘汰,已无法履行供货合同。√9、其他约定:□为使双方最后合作中止(或终止)能有序的进行,故提前一个月告知,请贵司做好商品淘汰退货接受处理和帐务清理。请您在收到退货单后及时处理淘汰商品,以尽快办理后续各项事宜。如商品未及时处理,由我司配送中心或门店代为保管,将收取相应存放保管费,由您公司支付,超过30天,视您公司自愿弃货。如有异议,请于2013年1月25日前尽快联系我们相应采购!逾期视您公司自愿合同中止(或终止)。祝商祺!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