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绿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为指导各地做好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工作,我部制定了《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市建设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为了更好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城市湿地,规范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方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导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概念第三章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原则第四章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程序第五章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内容第六章城市湿地公园规划成果第一章总则1.1编制依据1.1.1《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1.4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1.1.5国务院《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1.1.6建设部《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1.1.7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1.1.8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1.2指导思想根据各地区人口、资源、生态和环境的特点,以维护城市湿地系统生态平衡、保护城市湿地功能和湿地生物多样性,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基本出发点,坚持“全面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充分发挥城市湿地在城市建设中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1.3基本原则1.3.1遵循与湿地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与国际有关规定相一致;1.3.2维护城市湿地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对于人为干扰而遭到破坏的城市湿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其恢复与修复工作;1.3.3坚持城市湿地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应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适度开展科研、科普及游览活动,发挥城市湿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1.3.4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湿地保护现状,坚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1.4规划目标全面加强城市湿地保护,维护城市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城市湿地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和休闲游乐等方面所具有的生态、环境和社会效益,有效地遏制城市建设中对湿地的不合理利用现象,保证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第二章基本概念2.1湿地的定义本导则采用《湿地公约》关于湿地的定义,即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静止或流动、淡水、半咸水、咸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2.2城市湿地公园是一种独特的公园类型,是指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具有湿地的生态功能和典型特征的、以生态保护、科普教育、自然野趣和休闲游览为主要内容的公园。2.3城市湿地公园与其它水景公园的区别,在于湿地公园强调了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的保护和展示,突出了湿地所特有的科普教育内容和自然文化属性。2.4城市湿地公园与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区别,在于湿地公园强调了利用湿地开展生态保护和科普活动的教育功能,以及充分利用湿地的景观价值和文化属性丰富居民休闲游乐活动的社会功能第三章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原则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应遵循系统保护、合理利用与协调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系统保护城市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发挥环境效益的同时,合理利用城市湿地具有的各种资源,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在美化城市环境中的作用。3.1系统保护的原则3.1.1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为各种湿地生物的生存提供最大的生息空间;营造适宜生物多样性发展的环境空间,对生境的改变应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城市湿地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并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造成灾害。3.1.2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连贯性:保持城市湿地与周边自然环境的连续性;保证湿地生物生态廊道的畅通,确保动物的避难场所;避免人工设施的大范围覆盖;确保湿地的透水性,寻求有机物的良性循环。3.1.3保护湿地环境的完整性:保持湿地水域环境和陆域环境的完整性,避免湿地环境的过度分割而造成的环境退化;保护湿地生态的循环体系和缓冲保护地带,避免城市发展对湿地环境的过度干扰。3.1.4保持湿地资源的稳定性:保持湿地水体、生物、矿物等各种资源的平衡与稳定,避免各种资源的贫瘠化,确保城市湿地公园的可持续发展。3.2合理利用的原则3.2.1合理利用湿地动植物的经济价值和观赏价值;3.2.1合理利用湿地提供的水资源、生物资源和矿物资源;3.2.3合理利用湿地开展休闲与游览;3.2.4合理利用湿地开展科研与科普活动。3.3协调建设原则3.3.1城市湿地公园的整体风貌与湿地特征相协调,体现自然野趣;3.3.2建筑风格应与城市湿地公园的整体风貌相协调,体现地域特征;3.3.3公园建设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湿地环境的生态化材料和工艺;3.3.4严格限定湿地公园中各类管理服务设施的数量、规模与位置。第四章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程序4.1编制规划设计任务书4.2界定规划边界与范围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范围的确定应根据地形地貌、水系、林地等因素综合确定,应尽可能的以水域为核心,将区域内影响湿地生态系统连续性和完整性的各种用地都纳入规划范围,特别是湿地周边的林地、草地、溪流、水体等。城市湿地公园边界线的确定应以保持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以及与周边环境的连通性为原则,应尽量减轻城市建筑、道路等人为因素对湿地的不良影响,提倡在湿地周边增加植被缓冲地带,为更多的生物提供生息的空间。为了充分发挥湿地的综合效益,城市湿地公园应具有一定的规模,一般不应小于20公顷。4.3基础资料调研与分析基础资料调研在一般性城市公园规划设计调研内容的基础上,应着重于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土壤类型、气候条件、水资源总量、动植物资源等自然状况,城市经济与人口发展、土地利用、科研能力、管理水平等社会状况,以及湿地的演替、水体水质、污染物来源等环境状况方面。4.4规划论证在城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应组织风景园林、生态、湿地、生物等方面的专家针对进行规划设计成果的科学性与可行性进行评审论证工作。4.5设计程序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工作,应在城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4.5.1方案设计4.5.2初步设计4.5.3施工图设计第五章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内容5.1城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根据湿地区域的自然资源、经济社会条件和湿地公园用地的现状,确定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划定公园范围和功能分区,确定保护对象与保护措施,测定环境容量和游人容量,规划游览方式、游览路线和科普、游览活动内容,确定管理、服务和科学工作设施规模等内容。提出湿地保护与功能的恢复和增强、科研工作与科普教育、湿地管理与机构建设等方面的措施和建议。对于有可能对湿地以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干扰、甚至破坏的城市建设项目,应提交湿地环境影响专题分析报告。5.2规划功能分区与基本保护要求城市湿地公园一般应包括重点保护区、湿地展示区、游览活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区域。5.2.1重点保护区针对重要湿地,或湿地生态系统较为完整、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区域,应设置重点保护区。在重点保护区内,可以针对珍稀物种的繁殖地及原产地应设置禁入区,针对候鸟及繁殖期的鸟类活动区应设立临时性的禁入区。此外,考虑生物的生息空间及活动范围,应在重点保护区外围划定适当的非人工干涉圈,以充分保障生物的生息场所。重点保护区内只允许开展各项湿地科学研究、保护与观察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置一些小型设施,为各种生物提供栖息场所和迁徙通道。本区内所有人工设施应以确保原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最小干扰为前提。5.2.2湿地展示区在重点保护区外围建立湿地展示区,重点展示湿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湿地自然景观,开展湿地科普宣传和教育活动。对于湿地生态系统和湿地形态相对缺失的区域,应加强湿地生态系统的保育和恢复工作。5.2.3游览活动区利用湿地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可以划为游览活动区,开展以湿地为主体的休闲、游览活动。游览活动区内可以规划适宜的游览方式和活动内容,安排适度的游憩设施,避免游览活动对湿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同时,应加强游人的安全保护工作,防止意外发生。5.2.4管理服务区在湿地生态系统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设置管理服务区,尽量减少对湿地整体环境的干扰和破坏。第六章城市湿地公园规划成果城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成果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6.1城市湿地公园及其影响区域的基础资料汇编;6.2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说明书;6.3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图纸;6.4相关影响分析与规划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