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基础规定民用机场类别1.1.1民用机场应按照其使用性质与作用进行分类。民用机场按航线性质可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民用机场按航线的布局可分为枢纽机场、干线机场和分线机场。(MH5002)1.1.2民用直升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三种类型:地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和直升机甲板。(MH5013)1.2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1.2.1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数I和指数II进行分级,以使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MH5001)飞行区指数I:按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1.2.1-1确定。飞行区指标I表1.2.1-1飞行区指标II: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主起落架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1.2.1-2确定。飞行区指标II表1.2.1-21.2.2旅客航站区指标应按影响机场旅客航站楼规模的机场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如2表1.1.2所示。(MH5002)旅客航站区指标表1.2.2注:旅客航站区指针按规划目标年的旅客吞吐量范围而确定1.3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MH5002)1.3.1机场总体规划应以航空业务量预测为基础。1.3.2航空业务量预测年限为近期和远期,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2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2.1民用机场场址选择(MH5002)2.1.1机场场址选择应根据全国与地区机场网布局并结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按照民航总局68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进行。2.1.2场址在保证飞行安全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1场址空域应满足机场规划空域的要求。与相邻机场的间隔距离应符合MH5002规范第9章第9.4节的规定。位于空中禁区和限制区附近的机场,应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机场与禁区和限制区边界间的距离。2场址净空或经处理后的净空应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的有关技术要求。如仍有局部不能满足要的,应进行航行方面的专门研究。3场址应避开气象条件不良地区。4场址地域应满足飞行区所需要的几何尺寸和构形的要求,同时也应满足机场导航台站和助航灯光地段的要求。5机场场址应远离候鸟群的习惯迁移飞行路线和吸引鸟类聚集的地区。6场址与易燃易爆、产生大量烟雾以及电磁干扰等设施应根据有关要求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2.1.3场址在为社会服务及环境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31场址地域范围应尽可能满足所服务城市和地区航空业务量发展的最大需求所需要的机场建设规模。2场址与所服务城市的距离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拟定的机场跑道方位、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的保障情况确定。3拟建机场的起落航线与起飞着陆程序一般不宜飞越城市上空。必要时,应与有关当局协商允许飞越的高度和地域范围。4跑道方向应避让学校、医院、精密仪表研究机构或工厂以及人口稠密的居民区等超声敏感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的噪声环境标准。5机场建设应与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相互协调。6机场场址应与地区无线通信网站规划相协调。2.1.4场址在减少工程投资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1场址应选择在地形、地势、地质等有利的地段;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拆迁少的地区等。2场址应尽可能避开地质不良地段。3场地应尽量结合了用附近的道路、供油设施及城市公用设施的现有条件及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就近的地方建筑材料和工业材料。2.1.5应按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预选3个(含)以上可能场址。2.1.6应按机场场址选择的一般规定及场址基本条件对可能场址进行综合比较,并做出技术经济分析。2.2民用机场飞行区物理特性(MH5001)2.2.1跑道1跑道方位和条数应使使用该机场的飞机的机场利用率不少于95%。2主跑道的长度应满足使用该跑道的主要设计机型的运行要求,根据主要机型的性能手册中的有关图表,按预测航程计算的起飞质量、机场标高、机场基准温度、跑道坡度和跑道表面特性等数据进行计算,选择最长的跑道长度。3跑到宽度应不小于表2.2.1中规定的值。跑道宽度(m)表2.2.14*注:飞行区指标I为1或2的精密进近跑道的宽度应不小于30m。4跑道强度应能满足使用该跑道的飞机的运行要求。当飞机等极号(ACN)等于或小于道面等级号(PCN)时,能在规定胎压和飞机的最大起飞质量的条件下使用该道面。当飞机等级号(ACN)大于道面等级号(PCN)时,在满足下述条件可有限制地朝在运行:1)道面没有呈现破坏迹象,土基强度未显著减弱期间;2)对柔性道面,飞机的CAN不超过道面ACN的10%;对刚性道面或以刚性道面为主的组织道面,飞机的ACN不超过道面PCN的5%。3)年超载运行的次数不超过年总的运行次数的5%。5跑道表面必须具有良好的摩阻特性。跑道表面的平均纹理深度应不小于0.8mm。跑道表面应具有良好的平坦度。对跑道表面,用3m直尺测量时,直尺底面与道面表面的最大空隙应大于3mm。2.2.2升降带1飞行区内必须设置升降带。升降带应包含跑道及停止(当设置时)2升降带的长度升降带应自跑道端、当设置停止道时应自停止道端向外至少延伸入下举例:——飞行区指标I为2、3或4,60m;——飞行区指标I为1并为仪表跑道,60m;——飞行区指标I为1并为非仪表跑道,30m。3升降带宽度升降带宽度应不小于表2.2.2-1中的规定值。5升降带宽度(自跑道中线及其延长线向每侧延伸)(m)表2.2.2-14升降带内的物体除了为保证飞行安全所必须的并符合易折要求的助航设备外,升降带下列范围内不应有任何危及飞行安全的固定物体:1)飞行区指标I为4和飞行区指标II位F的I、II、Ⅲ类精密进近跑道,距跑道中线两侧各77.5m以内。2)飞行区指标I为3或4和飞行区指标II位F以下的I、II、Ⅲ类精密进近跑道,距跑道中线两侧各60m以内;3)飞行区指标I为1或2的I类精密进近跑道,距跑道中线两侧各45m以内。当跑道用于起飞或着陆时,升降带上述区域不得有运动的物体。5升降带的平衡升降带平整的最小范围(自跑道中线及其延长线向每侧延伸)(m)表2.2.2-22.2.3跑道端安全区61飞行区指标I为3或4机飞行区指标I为1或2并为仪表跑道时,必须在升降带两端设置跑道端安全区。2跑道端安全区的尺寸:1)跑道端安全区必须自升降带端向外至少延伸90m。2)飞行区指标I为3或4的跑道端安全区宜自升降带端向外延伸240m;奉行区指标I为1或2的跑道端安全区宜自升降带端向外延伸120m。3跑道端安全区内对飞机构成危险的物体,应尽可能移去。2.2.4滑行道和滑行带1滑行道直线部分的道面宽度应不小于表2.2.4-1滑行道直线部分的道面的最小宽度(m)表2.2.4-12滑行道与跑道、其它滑行道以及物体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2.2.4-2中的规定值。7滑行道的最小间距(m)表2.2.4-22.2.5机坪机坪停放飞机的净距应不小于表2.2.5中的规定值。机坪停放飞机的最小净距(m)表2.2.52.3民用机场净空要求(MH5001)892.3.1为保障飞机的起降安全,规定了几种障碍物限制面(见图2.3.1-1和图2.3.1-2)用以限制机场及其周围地区障碍物的高度。2.3.2进近跑道和起飞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和坡度应符合表2.3.2-1和表2.3.2-2的规定值。进近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和坡度表2.3.2-11011注:a.除另有注明者外,所有尺寸均为水平度量,单位为米。b.可变的长度(见MH5001规范5.1.3)c.距升降带端的距离。d.或距跑道端距离,两者取其小者。e.飞行区指标II位F时,该宽度增加到155m。起飞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m)和坡度表2.3.2-2注:a.除另有规定者外,所有尺寸均为水平度量。b.设有净空道时,如净空道的长度超出规定的距离,起飞爬升面从净空道端开始。12c.在仪表气象条件和夜间目视气象条件飞行,当拟用航道含有大小15度的航向变动时,采用1800m。d.如已存在的物体没有达到2%坡度,或飞机的性能要求较小的坡度时宜将起飞爬升面的坡度适当减小或维持原有的无障碍无限制面,并将总长度作相应的调整,使其末端达到300m的高度。2.4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MH-5001)2.4.1跑道地面标志必须为白色,滑行道标志和飞机机位标识必须为黄色。2.4.2机场地面标志1跑道的每一端必须设置跑道号码标注。2跑道必须设置跑道中线标志。3跑道入口处必须设置跑道入口标志。4跑道应设跑道中心园标志。5仪表跑道的每一个进近端应设瞄准点标志。6精密进近跑道的接地带必须设接地带标志。7跑道应设跑道边线标志。8滑行道及机坪滑行道应设滑行道中线标志。9滑行道上滑行的飞机或行驶车辆突出障碍物限制面或干扰无线电助航设备时,在该滑行道上必须设立跑道等待位置标志。10在跑道等待位置处必须设置跑道等待位置标志。11在中间等待位置和毗邻滑行道的远距除冰坪的出口边界上应设中间等待位置标志。12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关闭时,应在其两端设关闭标志。13在有铺砌面的机坪和除冰坪设施内规定的飞机停放位置上应设飞机机位标志。14在需要规定出机坪上为飞机服务的车辆和其它设施的停放地区范围或行人步行通道时应设机坪安全线。15所有道路在进入跑道处必须横跨道路应设置道路等待位置标志。16在未设有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的跑道入口以内,应设“T”字标志。17滑行道、等待坪、停机坪的道肩以及其它非承重道面,如与承重表面区别不明显时,应在相接处设滑行边线标志。132.4.3机场灯光系统1进近灯光系统1)简易进近灯光系统——拟在夜间使用的非仪表跑道应设A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拟在夜间使用的非精密进近跑道应设B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2)I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II类精密进近跑道应设I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3)II、Ⅲ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II类或Ⅲ类精密进近跑道应设II、Ⅲ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2目视进近坡度指数系统——PAPI、APAPI1)设有助航灯光的跑道的进近端应设目视进近坡度知识系统,其它机场在条件许可时也可也应设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2)飞行区指标I为1或2的跑道使用的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宜为APAPI系统,飞行区指示I为3或4的跑道使用的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应为PAPI系统。3跑道引入灯光系统——为了避开障碍物、危险地形或减少噪声等目的需要沿某一特定的进近航道提供目视引导的机场应设跑道引入灯光系统。4跑道边灯——夜间使用的跑道或昼夜使用的精密进近跑道应设跑道边灯。5跑道入口灯和入口翼排灯1)设有跑道边灯的跑道必须设置跑道入口灯。2)当需要加强显示精密进近跑道的入口时,或当非仪表跑道和非精密进近跑道因入口内移未设有入口灯时,应设入口翼排灯。6跑道末端等——设有跑道边灯的跑道必须设置跑道末端灯。7跑道中线灯——II类或III类精密进近跑道必须设置跑道中线灯。I类精密进近跑道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均应设跑道中线灯。1)拟在跑道视程低于400m左右时供飞机起飞时;2)拟供高速着陆飞机降落时;3)跑道边灯之间宽度大于50m时;4)拟供起飞速度极高的飞机使用时。8接地带灯——II类或III类精密进近跑道必须设置接地带灯。9滑行道中线灯141)拟供在跑道视程小于350m的情况下使用的出口滑行道、滑行道和停机坪滑行道必须设置滑行道中线灯。2)拟供在跑道视程为350m或较大的夜间情况下使用的滑行道,特别是在复杂的滑行道相交处和出口滑行道上,应设滑行道中线灯。10滑行道边灯——准备在夜间使用的未设滑行道中线灯的滑行道和出口滑行道均应设滑行道边灯。11停止排灯——在每一个通向拟在跑道视程小于550m情况下使用的跑道的跑道等待位置以及打算实行停止或放行控制的中间等待位置上应设停止排灯。12中间等待位置灯——在滑行道相交处,除非已设有停止排灯,如需要标明特定的飞机等待界限但不要求像停止排灯那样提供停止或放行的信号的滑行道上应设中间等待位置灯。13跑道警戒灯拟供在以下情况下使用的跑道与每个滑行道相交处均应设跑道警戒灯:1)跑道视程小于550m而且未设停止排灯;或2)跑道视程在550m于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