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3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包括:1.监理酬金:。2.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4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5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2.监理人的义务3.委托人的义务4.违约责任5.支付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7.争议解决所有合同通用条款未做修改,详细内容参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6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7。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比例为:,汇率为:。8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万元)首付款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第二次付款第三次付款……最后付款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9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2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3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10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9.补充条款。11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保修阶段:。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12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2.生活用房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13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2.工程勘察文件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5.施工许可文件6.其他文件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通讯设备2.办公设备3.交通工具4.检测和试验设备1415第四部分管理细则附件1长沙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承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推进我县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从业行为的监督,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投资的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债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六)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机构库,是指由长沙县住建局会同相关行业职能部门负责组织,通过公开招标及专家评审确定的符合相关资质要求,拟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工程监理服务的工程16监理企业所组成的机构库。凡在长沙县范围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工程监理机构库的服务周期为三年,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工程监理机构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择优进库,综合评议,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长沙县住建局会同相关行业职能部门负责工程监理机构库的建立、考核等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监理单位优先库的组建及管理第六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1.《入县监理企业登记表》一式三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监理单位具备专业类别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等级。3.驻县固定的负责人电话、身份证及公司任命文件;4.市外工程监理企业须提供分支机构办公场地租赁或产权证明。第七条进入本库企业享有的权利:(一)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并按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二)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三)对机构库管理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进入本库企业应履行的义务:(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17(二)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四)接受和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执业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五)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机构库管理单位。(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工程监理机构库下设4个专业分库: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建设、交通建设。入库单位同时具备以上多个相应专业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可分别进入以上各专业分库。第十条工程监理机构库采用电子化管理机制,本县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电、公路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费100万元内)的工程监理服务,在工程监理机构库电子化管理平台上抽取。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工程监理服务费在30万元以下的,在本机构库中的投标人中随机确定;单项工程监理服务费在30万元~100万元的,参照市住建委长住建发[2011]375号文件附件一第十条(项目单位可以在本机构库中的投标人中至少抽取3家,通过询价方式确定,也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执行;100万以上按公开招标形式进行。第十二条项目监理服务期内(从确定监理单位起到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完工),监理单位在本库中中标的监理项目个数,甲级不得超过3个,乙级不得超过2个。18第十三条招标人须要提供监理服务时,应向招标采购局提出书面申请,由招标人组织,在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监察局的监督下,在长沙县交易中心随机抽取。第十四条工程监理机构库内的工程监理企业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在7个工作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向“长沙县住建局”报送相关材料,“长沙县住建局”视其影响,作出相应处理:(-)合并、分立、撤销。(二)法人代表更换,注册资本变更。(三)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的。(四)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五)单位及从业人员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处罚的。(六)单位涉及诉讼等事项的。第三章入库单位考核及退出机制第十五条长沙县住建局会同相关行业职能部门制定《工程监理机构库监理企业年度综合考核评分细则》(附后)、成立考评领导小组,县住建局每年不定期对工程监理机构库中的企业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核”;施工或监理周期不足一年的企业或项目,采取监理单位申请或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申报的原则,实施综合考核,提出淘汰和增补意见,于同年12月15日前或项目完工后半月内抄送县监察局、县招标采购局会签后予以公示。第十六条工程监理机构库按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原则,实行“淘汰制”,每年排名最后1名予以淘汰。第十七条入库的工程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实行“一票否决制”,立即从工程监理机构库中除名,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入库。19(一)入库时,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二)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服务活动中,实施挂靠的;(三)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监理服务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四)取得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服务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五)取得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服务后,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