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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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提高检测水平,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令《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第12号),结合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及重点公路工程施工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试验检测业务,须执行《本办法》。农村公路、县乡道路建设项目及养护大修工程工地试验室资质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承担公路施工现场试验检测工作的单位,在开工前应申请办理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取得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后,方可从事该项目试验检测工作。第四条取得《临时资质证书》的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公路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第五条工地试验室不能开展的试验项目,须委托经交通部或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认证具有《等级证书》的,并且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第六条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条件及主要职责第七条资质条件1.凡具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的从业单位方可设立工地试验室,否则须委托具有《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并对其检测结果承担责任。2.工地试验室按高速和一级公路、二级以下公路分为两个等级标准。资质条件依据主要试验仪器设备及试验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试验检测项目等,具体详见附件一:《新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资质条件》。3.公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检测内容主要包括:路基土石方工程、路面工程、桥涵、隧道及混凝土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等专业。4.公路项目工地试验室可根据实施情况,可另行申请增加试验检测专业。第八条主要职责:1.承担该公路工程土工、沥青及沥青混合料、无机结合料、水泥、砂、石材料、钢材、混凝土及制品等原材料常规试验。2.承担该公路工程路基、路面及桥涵结构物、隧道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等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为分项、分部工程的评定提供必要的检测数据和试验报告单。3.参与该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工作,提供有关试验检测报告。4.参与该工程项目的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与编制工作。第三章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评审程序第九条申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的单位,应在开工前填报申请材料,并经该项目执行机构审核后,向质监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式2份,电子版1份,主要内容包括:1.新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申请表(见附件二)。2.试验检测机构关于成立工地试验室的文件或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合同文件。3.技术和质量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4.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5.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及被聘用的证明材料(原件)。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十条初步评审资质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要求进行初审,初审发现问题需要澄清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澄清,并出具补正证明材料。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初审合格后可进入现场评审。第十一条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专家评审组从新疆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人以上单数组成(含3人),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现场评审的主要内容为:1.重点考察在材料初审时发现的疑问及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2.专项评审的内容:通过对档案材料和内业资料的查阅,核查检测人员的状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试验检测项目适用的标准、规范和规程等;逐项核查仪器设备的数量和计量标定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相符;对检测人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3.现场评审报告:评审组根据检查情况认真填写《新疆公路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现场评审报告》(附件三)。采用百分制评分方法,评分75分(含75分)以上者初定合格,75分以下者为不合格。具体详见(附件三)中《新疆公路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考核评分表》。第十二条资质管理部门根据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审核认定后,30日内颁发《新疆公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对评审不合格的工地试验室要求限期整改,合格后再颁发资质证书。发放《新疆公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证书》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依据自治区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三条证书有效期为本工程项目发证之日起至交工验收。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实行动态管理,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按要求,检查评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为合格;评为合格的由质监机构在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对不合格者,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合格标准者,取消其资质。监督检查内容详见《新疆公路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评分表》(附件四)。第十五条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工地试验室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2.进入工作场地和施工现场进行抽查。第十六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工地试验室有违反规定行为的,依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第十七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中,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和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通厅1999年5月15日发布的《新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新交质监字(1999)009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工地试验检测活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省高速、一级和国省道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中从事施工、监理、建设管理等单位为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在工程现场设立的工地试验室。第三条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规范、满足检测频率、及时指导生产、严格控制质量的原则。第四条某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所监督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及试验检测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评定第五条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可授权设立工地试验室,授权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第六条具备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取得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应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合同承诺,经授权在工程现场设立与本合同工程内容相适应的合格工地试验室,并到项目质监机构办理工地试验室评定申报手续。第七条不具备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应采用完全委托的方式,委托取得《等级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设立与本合同工程内容相适应的合格工地试验室,并到项目质监机构办理工地试验室评定申报手续,同时提供委托合同。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试验检测工作,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过程控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结合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境内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简称工地试验室),适用本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含公路、桥梁、隧道、航道、船闸、港口、码头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养护改造工程。第三条四川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负责全省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并对全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市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州质监分站)对本地的地方工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部质监总站、厅质监站和市州质监分站简称质监机构。第二章工地试验室基本要求第四条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要求(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取得交通部《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或国家相关部门的水工试验检测资质等级,并在其《等级证书》或等级核定的项目和参数范围内从事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检测结果承担责任,接受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还须取得《计量认证证书》;(二)省外检测机构欲在四川省境内建立工地试验室,需先在厅质监站登记,并纳入检测机构信用管理,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及计量证书副本及复印件;2、检测机构派出的组织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3、检测机构对派出机构的授权(人)及管理办法;4、检测机构拟在四川省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项目及参数范围;5、质监机构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三)工地试验室主要试验检测人员必须与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同时其检测人员《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或《试验检测员证书》的注册单位为该工地试验室母体检测机构;(四)试验检测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的标准、规范、规程及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操作,具有出具准确试验报告的能力;(五)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应满足试验检测工作的需要。工地试验室至少有试验检测人员3人以上,持试验检测员及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高速公路和地方重点项目及大型水运工程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应有1人以上持有公路水运检测工程师证书;(六)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报告必须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由具有授权资格的试验检测工程师签发。第五条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设备应按其试验检测项目的要求参照附件1配置。第六条工地试验室环境要求(一)试验室应设置在结构牢固的房间内,并根据需要砌筑牢固平整的试验操作台,试验室面积的大小应和申请的检测项目数量及项目相匹配,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便于试验操作,试验室应干净整洁;(二)试验室内通风、采光良好,沥青及沥青混凝土室应配置通风设备;(三)试验室要综合考虑供电、排水等设施,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四)试验室遗弃的废渣废液等有害物质的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五)养护室的温度、湿度等满足标准养护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第七条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工地试验室建立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一)组织与管理机构图;(二)工作程序与质量及安全管理制度;(三)母体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四)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五)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制度;(六)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制度;(七)试验室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八)样品、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九)试验室、养护室管理制度;(十)有关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第三章工地试验室设置第八条建设项目中每一施工标段均应设置工地试验室。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主要职责是完成所承担工程项目各种标准试验、配合比试验,及各检测指标的自检。对于检测机构自身不具有检测能力的检测项目,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各项检测指标均应满足100%的自检频率要求。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及所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检测结果作为施工单位质量自评的依据。第九条建设项目中每一个监理合同段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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