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南平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0%提高到1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12%的单位,应逐年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所在单位在册人员上一年度12月份的工资总额计算,有条件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允许按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在册人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计提住房公积金,并依照相关规定限时足额缴存到位。目前,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机关事业单位按10%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线根据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研究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南房金委[2011]2号)的精神,南平市住房公积金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的最高缴存限额和最低缴存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南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每月单方最高缴存限额调整为923元,中央、省驻延(含县市)单位及企业单位职工每月单方最高缴存限额为1539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低限额分别调整为:延平、邵武、武夷山、建瓯43元,建阳、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38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最高贷款限额调整为:南平市区双方缴存职工40万元、单方缴存职工30万元,其他县(市)双方缴存职工35万元、单方缴存职工25万元。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年限调整为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三、严格控制贷款总体指标,根据审批通过时间实行放款轮侯制度。住房公积金首付比例一.根据申请人现有住房状况和是否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的贷款首比例和支取、贷款限额。1.凡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首次购买普通商品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首付比例最低为20%,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2.凡已有自住住房,但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比例最低为30%,允许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个人帐户应保留一年的归集余额)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3.凡第二次及以上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只能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或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选择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间与上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的时间间隔须满半年。二、凡已经申请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购买省内其他城市的住房,不得再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三、凡在省外购买普通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夫妻双方或一方的户籍在购房所在地;2.夫妻一方的工作单位在购房所在地。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将现行的最高贷款限额分别下调5万元,即南平市区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25万元,双职工30万元;邵武、武夷山、建瓯、建阳市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双职工25万元;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县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15万元,双职工20万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一、从2011年4月6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1个百分点,由0.40%上调至0.50%;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2.60%上调至2.85%。二、从2011年4月6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4.50%上调至4.7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4.00%上调至4.20%。三、从2011年4月6日起,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单位:年利率%项目调整前利率调整后利率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缴存0.400.50上年结转2.602.85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含五年)4.004.20五年以上4.504.70三、试点项目贷款按五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同前住房公积金支取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允许夫妻双方或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受购房套数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限制。二、自建房提取,1、未办妥房产证的,应提供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工程预算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无须提供)。2、已办妥房产证的,应提供房产证及工程决算书或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3、农村自建房,未办妥相关权属证明的,提供《福建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申请表》、福建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工程预算书。三、每年还贷提取,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按年还贷提取的,应提供借款合同、身份证、贷款银行开具的还贷证明或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打印的还贷证明;2、偿还住房商业贷款办理按年还贷提取的,应提供借款合同、身份证、贷款银行开具的还贷证明;3、偿还异地住房贷款办理按年还贷提取的,应提供借款合同、身份证、贷款银行开具的还贷证明或客户自行提供的还贷明细(还贷明细上的账号应与借款合同的扣款账号一致)。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非本地户籍和非城镇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取消客户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承诺书》。Thank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