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政系统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现状调查及岗位设置研究湖北省民政厅课题组总论本研究依据中组部、民政部和学界关于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概念的界定,对民政系统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现状及岗位设置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初步的建议。一、我省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现状民政是推进我国社会工作发展,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托。近年来,我省民政系统通过努力,为社会工作发展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其中“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工作理念丰富和发展了社会工作专业价值体系。民政服务类单位组织和社区的发展为社会工作人才成长提供了重要载体。相关服务标准化政策法规定出台为社会工作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但是,整体来看,目前我省民政系统各层级的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的岗位职责与社会工作者职责呈现混合特点;从省厅机关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绝大多数调查者对社会工作者没有清晰的界定,甚至有一部分人不知晓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者。各级各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普遍特点是: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工作踏实、勤恳,具有奉献精神,但专业素质偏低、新生骨干力量较少(详细分析见分报告:优抚安置系列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社区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救灾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民间组织社会工作岗位设置、低保社会工作人才岗位设置)。二、各系统设置社会工作岗位的原则根据现有的社会服务机构的现状及人员分布的特点,社会工作岗位设—2—置应遵循以下原则:立足于现有人才资源的培训提高。充分调动现有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实务工作经验的理论总结,同时为专业人才的引入奠定基础。培训的同时,激励现有工作人员通过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获得职业发展。社会工作人才的引入要循序渐进,保证其适应性与认同度。2003年,民政部曾要求每一个社会福利机构配备一名社会工作人才,但3年的时间这一要求也未得到贯彻,这说明如果基层单位不接纳不认同,社会工作人才很难引入。因而专业社会工作的引入一定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如果没有认识基础,人才很难适才适用。兼顾三个层次的社会工作人才需求,尤其注重培育具有社会工作背景的机构领导者。根据社会服务机构的现实基础,目前社会服务水平的提升,必须同时注重三个层次社会工作岗位的设置,在培育基层社会工作人才的同时,注重社会工作行政人员的培养。目前除了主管部门的行政人员按行政规则进行安排和晋升外,事业单位领导人的产生也多为组织安排,且这一特点很难在短期内得到改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要能充分的考量这一因素。着眼于民政工作的发展趋势,社会工作岗位的设置应具有前瞻性。如各分报告所述,以往由福利机构承担的大部分事务性、纯服务工作开始社会化;同时市场的充分发育,使政府可以在市场购买部分专业的服务;随着志愿者队伍的发展,临时性的服务可以谋求志愿者的参与。这些趋势为民政工作迈向人性化、个性化、专业化奠定了相当的基础;同时,这对管理的综合性、协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因而社会工作的岗位设置要考虑这些因素。适应服务对象的发展趋势及其对社会工作服务的要求。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社会的多元化,不同类型、不同经济条件的被服务人员对服务有不同的需求。所有这些都应该是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应考虑的问题。三、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中相应制度的建设—3—第一,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这种认证制度往往是与社会工作行政管理部门的政策性引导与推动措施有关。自2000年以来,民政部相继出台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等政策文件。至2006年的7月20日,民政部和人事部又正式发布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这些政策文件都明确提出要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制度、聘用专业社会工作者、提供规范优质社会服务的要求。可以说,这些政策文件有关社会工作者方面的要求,为社会工作职业化制度建设提供了较好的政策支持。第二,社会工作职业岗位的设置是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保障。按照西方的社会工作发展经验,社会工作触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也就是说,只要有需要帮助的人存在,就会有社会工作者,比如社区、养老院、医院、学校、教堂,甚至在社会机构、监狱、企业、政府机关也会有他们的身影。岗位的设置对具备不同专业背景社会工作者起到政策导向的作用,因为在不同的工作领域,社会工作者所接触到的人群的特质是不同的,对社会工作的工作方法和知识也有不同的要求,同时这也能更好的提高整体的服务质量。第三,社会工作的职业和薪酬体系的建立。社会工作的职业体系包括专职的和非专职的,其中专职社会工作者是拥有薪酬,并采取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根据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社会工作的岗位分别有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层次,每一个层次都有一定的专业能力、专业工作年限和学历的要求。目前,港澳地区社会工作者的薪酬和福利标准都高于社会的平均水平,例如,在香港,社会工作者收入稳定,一般初级社工月薪在1.2万元-1.8万元港币,高级社工年薪能达到40万元以上。所以在香港社会工作者是一个受人尊重的职业,因为收入较高,提高了它的职业声望,因此也就有较高素质的人员加入。由于民政事业一贯遵循“地方事业地方办”的方针,因而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大部分依赖地方财政,鉴于基层财—4—政普遍困难且各地财政分化严重,应建立省级社会工作人才薪酬协调机制,保障专业社会工作人才能够获得相应的薪金报酬,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健康持续发展。第四,建立社会工作者在职培训制度。从广义上来看,我国早已有了社会工作者,但是他们大多缺乏专业的社会工作教育的背景,而且在他们工作过程中,也没有相关的培训,工作质量难以提高。因此,广泛地开展社会工作在职培训是推进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基础性工作。从培训内容来看,这些培训既有基础性的培训项目,也有专题性和发展性的培训项目。从培训形式来看,既有机构内部培训又有机构外的各种培训。第五,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管理机构。社会工作管理机构既是对社会工作行业内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进行监督、制定行业标准、拟定行业发展计划等工作的主体,也是承认社会工作作为一份职业的标志,因为它需要处理、审核社会工作的申请、等级评定等职业认定工作。例如,目前在上海市民政局就专门设置了一个职业社会工作处来专门负责管理全市的社会工作事务以及社会工作者的注册工作。四、几点有关社会工作的具体建议社会工作是以助人自助为宗旨,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社会工作行政等专业方法,帮助社会成员,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职业活动。社会工作人才主要分布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保障、社会建设等领域,专门从事困难救助、矛盾调解、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社会服务性工作。要开展好这方面的工作,必须在工作机制上进行创新,工作方式加以转变。具体到福利服务机构,应当在下列方面进行探索,而且这些工作是社会工作者来做到。第一,各级各类福利服务机构要安排专门的社会工作者,负责加强与所在社区的联系,使服务对象得以与外界接触,一方面使服务对象能参与社会,另一方面可以联结更多社会资源,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多社会支持;—5—第二,各级各类福利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服务对象家人的联系,从而使服务者能更好的了解服务对象,以便提供更适当地服务;第三,各级各类福利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个案管理工作,从而了解每一位服务对象的需要,使其能满足服务使用者的需要。同时,由社会工作者统筹整体的照顾和治理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并处理服务对象的社会交往和心理需要;第四,各级各类服务机构应当安排社会工作者,为服务对象作离院前的安排,以使其可尽快适应社区生活。优抚安置系列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现状及岗位设置一、优抚安置系列开展社会工作的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行政与事业体系。优抚安置系列的社会工作,首先集中在省军休办及17个地市州军休办(科)或99个县民政局直辖的事业单位——106个军休所中,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落实军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其次是省民政厅优抚处及地市州的民政局优抚科及由县市主管的96个优抚事业单位——86个光荣院、10个优抚医院,主要负责孤老优抚对象的生活照顾及特殊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主要集中在省民政厅安置处、地市州民政局安置科。三项优抚安置工作在基层的落实单位是街区(乡镇)行政单位的民政科。工作对象的基本情况。优抚安置类社会工作对象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年龄结构复杂。包括了老年人(军休所和光荣院以老年人为主),青壮年(军供站和安置工作对象一般为青壮年)和少量的少年儿童;二是一般具有较长军旅生涯,军地截然不同的生活环境容易使其产生适应压力;三是其经济生活待遇不同程度的由政府落实,以体现国家对军人军属的抚恤和优待;四是优抚安置对象有较高的政治和生活诉求,因而对社会服务有更高的标准。工作对象的特点,决定了优抚安置领域工作具有较强的政治性、—6—政策性和复杂性。服务对象对社会工作的需求与满足状况。目前的优抚对象对于专业社会服务的需求表现在几个方面:首先是适应性辅导,如军休人员进入地方管理后的适应问题,光荣院院民入院后的适应问题;其次是服务对象在面对疾病(残疾)和死亡时对社会支持的需要;再有,部分心理和情绪障碍的疏导与矫治;第四是安置对象对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的需求;第五是优抚安置对象面临重大人生变故的应对指导等等。优抚安置对象面临问题的多样性及其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使社会服务多样化成为一个趋势。但是,以上需求往往融合在服务对象的日常生活中,以一种未分化的状态被表达和呈现出来。由于没有专业社会工作者,这些需求一般是由机构工作人员承担,机构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往往都是承担者。因而目前的社会工作服务基本融合在了机构的日常工作中,工作领域和从业人员都呈现未分化的状况,因而服务的水平较难提升,服务手段比较单一,服务中除了政府提供的资源外,对社会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及社会理解)的募集能力单一,在解决问题时,对行政手段的依赖较强。(二)优抚安置类社会工作的发展趋势通过对相关部们负责人,及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访谈,我们可以梳理出优抚安置类社会工作的基本趋势:首先是公共事务性工作社会化,使部分优抚安置工作呈现外化趋势。随着商品紧缺时代的结束和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优抚安置工作中与社会公共事务存在重合的部分,由公共服务部门提供成为趋势。如在军休所,以往的水、电、煤气服务已完全由社会中相应机构处理,家政服务也开始由军休人员从市场中购买;再如优抚安置工作中,对复退军人的职业培训由专门的职业培训机构完成也成为实践中的有益探索。在此趋势下,机构与社会中相应领域的联系成为事务性工作有效外化—7—的基础,这对优抚安置系统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既系统内的工作与系统外各种社会资源的联系应不断加强。其次是各种优待货币化、市场化趋势明显。和公共事务性工作社会化相对应,可货币化优待措施逐步货币化成为发展方向。如军休人员的用车由单位派车逐步转换为发放用车补贴;复退军人的就业从安置为主逐步迈向货币化为主等等。在优抚安置类社会服务机构中,能够在社会上找到良好供应的相应优待,不再由社会服务机构供给,逐步实现货币化,并用货币在市场上购买已成为一种趋势。再次,政府(机构)购买服务和劳务的形式开始出现,并有拓展的趋势。如部分光荣院已开始从就近的医疗服务机构购买医疗服务,而不再由光荣院引入医务人员提供,事实上是一种社会服务的政府(机构)“埋单”;又如部分事业单位开始向社会公开招聘社会服务人员,虽然岗位为一般的服务岗,但政府购买服务和劳务的趋势已露端倪。这种趋势为政府购买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提供了有益经验。第四,是对服务的需求复杂化、多样化、个性化要求不断增强。虽然目前相当的工作可以外化给市场,但由于对市场风险的恐惧,优抚安置对象普遍希望国家能够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服务以保障其生活,因而工作变化有时得不到服务对象的理解,甚至遭到反对;此外家庭的核心化、家庭功能外化和社会流动性增强,使很多优抚对象难以依赖家庭解决问题,转而依赖优抚类社会服务机构;同时,优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