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浅析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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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导镇江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以及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37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出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总体思路、主要任务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保证经济运行安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管理、预防、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二)总体思路。按照“地方为主、部门配合、明确职责、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总体思路和“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承担相应责任”的基本原则,在市政府和江苏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协调各有关单位、部门开展非法集资处置工作。(三)主要任务。充分认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落实国务院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要求,研究制定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及时查处非法集资案件,特别是社会影响面大、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依法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四)工作原则。1.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2.把握政策,维护稳定。从实际出发,查处非法集资行为,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3.分工协作,整体联动。各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落实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依法妥善处置。二、组织领导、部门责任和工作机制(一)组织领导。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工作机制。成立镇江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镇江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市银监分局、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农林局、市政府法制办、镇江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广电局、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江银监分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领导小组会议审核,按程序报备。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部署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具体职责是:1.研究、部署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全市相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建立风险防范、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制定处置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处置预案;2.批准启动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应急预案;3.指定牵头单位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专项调查;4.组织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将重大案件上报市政府;5.责成主管部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做好善后工作;6.督促各辖市(区)政府建立本地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职责是:1.根据领导小组要求,负责召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以通知其他相关单位、部门参加会议;2.组织成员单位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进行初步认定;3.对经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按照程序组织有关处置工作;4.定期通报案件信息和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配合各成员单位加强防范和打击力度;5.做好与江苏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沟通和联系工作;6.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风险防范意识;7.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二)部门责任。1.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相关企业的融资动态和非法集资活动的发展动态,及时反馈信息。2.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舆论引导和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通报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手段和危害,提示风险,报道典型案件,提高公众的识别能力、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3.工商部门要参与有关非法集资的查处工作,加强对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强化监督检查,查处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4.司法部门要依法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监控、侦查、打击和处理,加大查处力度,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利益。5.各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要将防控本行业管辖范围内的非法集资活动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认真做好监测预警,及时发现苗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信息,必要时向公众发出预警警示,并配合做好处置工作。(三)工作机制。1.监测预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和机构,建立健全本单位、本行业预警及时的监控预警体系,切实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预警工作。对可能发生非法集资活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要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可能发生的非法集资行为,要积极采取相应的管理、控制措施。2.发现报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交流和协调沟通,建立健全本单位、本行业反应灵敏的信息报告体系。要分析非法集资活动的方式、特点及规律,拓宽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活动。经预警、排查、分析或接到有关报告、群众举报后,对已发现、掌握的涉嫌非法集资情况,及时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可能发生非法集资行为的动向及相关信息,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发现的非法集资活动,要做好相关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3.立案交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相关成员单位的报告或群众举报及新闻媒体的报道后,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应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立案、登记。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在立案的同时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根据非法集资活动所涉部门、行业的具体情况,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属于行业系统内的非法集资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交办。4.调查认定。相关部门在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非法集资案件后,要立即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性质认定。对自身难以认定或认定不准的非法集资案件,由案发单位的行业主(监)管部门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按程序上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研究认定。调查、认定情况,要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5.处置善后。对已经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移送交办。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认真地进行查处并负责做好债权债务的登记、清理、清退及善后处置工作。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及结果要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6.督办通报。案发单位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处置结果及案例材料等相关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立案交办的非法集资案件,要加强指导、协调、督办;对相关工作信息和非法集资案例及时进行汇总分析,认真研究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及动向,将非法集资活动的有关案情及查处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7.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实施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相应的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宣传部门的优势,加大有关处置非法集资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开展警示教育,广泛地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及其严重危害;要加强社会宣传,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公民的辨别能力,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地远离非法集资,从根本上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从而理解、支持、协助政府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活动,使非法集资活动失去生存的基础。8.完善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本行业工作实际提出非法集资监管、处置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制定本部门处置非法集资管理制度、标准和具体实施细则;政府法制办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市政府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政府规章。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行业技术标准和政府规章,要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三、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流程非法集资分突发性案件和一般性案件两种类型:对突发性非法集资案件,由公安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同时报送领导小组。对一般性非法集资案件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理。(一)受理1.工作内容(1)各成员单位的相关部门及其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非法集资案件的受理工作。(2)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非法集资案件受理、登记制度,并由联络员及时填写非法集资案件受理登记表。(3)对本部门预警排查发现、系统内报告、群众举报或媒体披露的非法集资案件,应及时受理、登记。(4)对本系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2.时间要求各成员单位须在发现和接到报告后1日内完成受理、登记工作。(二)报告1.工作内容(1)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应将本部门发现或接报的非法集资案件在受理、登记后,及时向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置办”)报告。对紧急、重大案件,同时还要报送领导小组。(2)领导小组在接到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报告后,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2.时间要求(1)各成员单位须在受理、登记后1日内将非法集资案件报告市处置办。(2)对于重大非法集资案件,领导小组在接报后1日内报告市政府。(三)立案1.工作内容(1)市处置办应建立非法集资案件立案登记制度,并及时填写非法集资案件立案登记表。(2)市处置办在接到各成员单位的案件报告后,应依据处置工作机制的规定及时予以立案。2.时间要求对各成员单位报告的非法集资案件,市处置办须在接报后1日内立案。(四)交办1.工作内容(1)市处置办应根据案情将属于部门、行业系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及时向案发单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进行交办。(2)对行业系统外的非法集资案件,市处置办转请领导小组交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调查处理。(3)领导小组或市处置办根据具体案情,在交办时应明确每起案件完成调查认定及处置工作的时间。(4)领导小组或市处置办在交办案件时应填写非法集资案件交办表。2.时间要求领导小组或市处置办须在立案后2日内将非法集资案件向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交办。(五)调查1.工作内容各相关成员单位接到领导小组或市处置办交办的非法集资案件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全面查清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情况书面报领导小组和市处置办。需要其他成员单位或部门配合支持的,可提请领导小组进行协调。2.时间要求各相关成员单位对领导小组或市处置办交办的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应在7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案情复杂的非法集资案件,由领导小组或市处置办根据承办单位意见和具体情况确定完成时间。(六)认定1.工作内容(1)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部门规章制度,及时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并填写非法集资案件调查、认定情况报告表,连同认定及处理意见书面报市处置办。(2)对自身难以认定或认定不准的非法集资案件,各相关成员单位应按程序及时上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织研究认定。2.时间要求(1)各相关成员单位一般应在领导小组或市处置办交办后10日内将认定及处理意见随案件调查报告一起报领导小组和市处置办。案情复杂的非法集资案件,最迟应在15日内报领导小组和市处置办。(2)领导小组在接到相关成员单位上报进行性质认定的报告后,应于3日内提请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进行研究认定。(七)处置1.工作内容(1)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依法进行查处,认真负责地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及善后处置工作,并及时填写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情况报告表。(2)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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