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3温州市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温州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温州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第三条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范。第二章安全职责第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对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设置或指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三、组织制定并批准特种设备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2施和救援预案;四、定期听取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定期到特种设备现场进行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应熟悉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具体负责:一、编制或主持制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检查;二、编制或主持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三、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反映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四、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五、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安全隐患等),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也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第六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应熟悉所操作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悉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能够正确操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并做好以下具体工作:一、正确、及时地进行设备的操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正确判断设备故障原因并及时排除。设备发生紧急事故时,要及时汇报并进行正确的处理;二、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保证齐全、完好;三、遵守特种设备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3第三章特种设备的购置、转让、安装、维修、改造第七条使用单位购置、转让的特种设备应做到:一、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二、特种设备应当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①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②产品质量合格证明③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④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等。三、二手特种设备在销售、转让前,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并应当向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登记。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应做好以下工作:一、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工作,必须由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相应的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实施;二、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工作施工前,施工单位须向特种设备监察机构书面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三、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四章安全使用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停用与注销一、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地点: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办理使用登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二、特种设备长期停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移装或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或移装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三、特种设备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原登记机关,予以注销。4第十条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十一条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安全管理制度应由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实施,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各级岗位责任制包括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二)、基本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特种设备的选购、验收、安装、调试、使用登记、备件管理、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报告等制度;(三)、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检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维修保养、改造、事故报告及接受国家安全监察等制度;(四)、操作规程包括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5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与维护一、特种设备应保持在正常的参数下运行,不得超参数或带病运行。二、特种设备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与完好。三、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测量仪表、自动控制及其他安全装置的维护、保养及调试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其灵敏、可靠。四、运行维护情况及相关记录应妥善保管。第十三条安全检查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应定期进行自行安全检查。二、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1.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尤其是各级岗位的安全责任是否落实;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各种记录是否齐全、完整、真实;有无违反规章制度和纪律情况;2.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检验、检定,是否灵敏、可靠;3.设备是否完好,有无安全隐患;4.正常运行的特种设备是否按照要求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三、安全检查应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带队,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及时处理。四、安全检查要有记录,以便备查。第十四条安全培训与教育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与教育,增强作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岗位纪律的自觉性,提高作业人员操作技术水平。二、安全培训与教育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可结合安全检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开展。6三、安全培训与教育的主要内容:1.各项规章制度。2.特种设备基本知识。3.设备的正常操作。4.安全防范。5.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四、安全培训与教育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五、安全培训与教育要有考核与记录。第五章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做好定期检验前的准备工作: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派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等相关人员到现场做好安全监护和配合工作,确保检验人员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八条对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使用单位应当整改直至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六章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至少有如下内容:①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法②明确事故处理与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参加事故处理、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③设施与救援物质准备④紧7急处置与抢修⑤人员紧急疏散与抢救⑥事故处理与救援演习。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工作,演练活动应有记录。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及时修订和不断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保证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锅炉使用管理简易程序》(见附录1)、《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简易程序》(见附录2)、《压力管道使用管理简易程序》(见附录3)及《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简易程序》(见附录4)。第二十四条本规范由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8附录1锅炉使用管理简易程序一、锅炉使用登记(一)、使用登记基本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市特检中心)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锅炉使用证》,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使用。锅炉安全状况变更、过户均应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将《特种设备使用证》交回发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二)、锅炉登记程序锅炉使用登记程序(见图1.1)、锅炉变更程序(见图1.2)。注:电站锅炉和进口锅炉按相关规定执行。图1.1锅炉登记程序图锅炉带: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2、安装质量证明书3、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4、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从业人员资格证注: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只需提交上述第1、2条的资料填:《锅炉注册登记表》,盖单位章市特检中心使用单位1、审核《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和交验的资料2、确认产品质量3、注册和办理使用证并输入计算机,实行动态管理领取《锅炉使用证》使用单位9图1.2锅炉变更程序图二、司炉工锅炉运行时,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司炉工(作业人员)。司炉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的操作证。取得操作证的司炉工,才准独立操作锅炉,且只能操作不高于考试合格类别的锅炉。司炉工人数应能保证正常运行操作和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司炉工应认真执行有关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运行记录,遇有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运行,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三、定期检验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类。1、锅炉的外部检验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锅炉外部检验结论分为三种:(1)允许运行;(2)监督运行,检验人员应注明须解决的缺陷问题和期限;锅炉变更(移装或过户变更)原使用单位及接收单位原使用单位:带: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锅炉原始制造技术资料3、检验报告4、特种设备销售转让登记表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注销手续接收单位:在投用前或投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注:使用单位内部移装,不办理以上变更手续,但移装前锅炉应检验合格,移装后持相关资料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市特检中心申请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原使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后变更注销,并签发《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接收单位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核验:1、《锅炉注册登记表》2、《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3、检验报告4、有关资料注册登记、办理使用证10(3)停止运行,检验人员应注明原因,并提出进行内部检验、进行修理或其它进一步的要求。2、锅炉内部检验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外部检验。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锅炉停止运行1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3)受压元件经重大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