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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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行政责任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述(一)概念、特征(二)分类(三)构成要件二、环境行政制裁(一)环境行政处分(二)环境行政处罚三、环境行政复议一、环境行政责任概述(一)概念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理解:是一种行政责任,有别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被追究行政责任者多为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违法行为就其社会危害性要比犯罪行为轻,行政制裁比刑事处罚也相对较轻。)?如何区分: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刑事责任?特征1、主体方面:环境行政主体和环境行政相对人《环境保护法》第7条:环境资源行政责任主体具体包括: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还有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2土地、矿业、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上述行政主体承担外部环境行政责任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2、客体方面: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例: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甲工厂超标排放污水,环境保护部门征收超标排污费;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环境行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3、内容方面: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有权国家机关来追究。(二)分类1、根据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分为:环境行政主体责任与环境行政相对人责任。2、根据责任关系的不同分为:内部环境行政责任和外部环境行政责任前者是指基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行政责任,如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对行政主体的责任,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委托的行政机关的责任等。(如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后者是给予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责任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如应当审批的不予审批,应当许可的不给颁发许可证等)3、根据责任功能和目的的不同分为:惩罚性的环境责任和补救性的环境责任惩罚性的环境行政责任:给责任主体造成某种痛苦,从而起到教育3和预防作用。具体形式: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补救性的环境行政责任:补救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或补救自己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已恢复遭受破坏的环境行政法律关系。具体表现形式: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危害、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恢复原状、新招聘场、支付治理费用、停业治理等。①(三)环境行政责任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2、行为人的过错3、行为的危害后果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主要有行政失职、行政越权、行政滥用职权、事实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行政侵权等。《环境保护法》第35条至39条、44条规定了具体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2、行为人的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行政主体:只要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就视其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①参见蔡守秋主编《环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40页。4担行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下,才承担责任。①实践中,对环境资源的破坏多为故意,对环境污染多为过失的心理状态。如何判断过失:(1)主观标准;(2)客观标准;(3)二者结合。(1)主观标准: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其预见能力作为判断过失的标准;(反对意见,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如不同操作规章的人出了事故,都可以说因无预见能力而免责。)(2)客观标准:根据不同行业,确定该行业中等水平(即平均水平)的人应该预见的范围,作为判断过失的客观标准。(反对意见,按照中等水平作为客观标准,业务水平低的人必须承担责任,业务水平高的人则可能逃避责任。)(3)二者结合:应该把主客观标准结合起来,以客观标准为主,并且根据每一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日本公害法中规定,设置了符合标准的防治污染设施,即使发生危害,也不认定过失,不构成不法侵害,不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近年来,日本环境法学说上又提出了“忍受限度”论,危害如已超过忍受限度,不论是否设置法定设备,都应属于不法侵害行为。3、行为的危害后果①参见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376页。5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环境保护法》35条(一)至(五)项的行为,不要求产生危害后果。第26条,对建设项目不履行三同时制度的行政责任的追究,没有要求危害后果。《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4条,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据此,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结果是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然的、直接的联系。环境行政中的因果关系是指直接因果关系,不能适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直接因果关系:指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性的联系。(即甲行为的出现必然出现乙结果,甲不出现,乙也不会出现。)间接因果关系:a危害行为----A危害后果+其他条件(自然力、其他人的行为)———B危害后果。a危害行为对B危害后果来说,不是必然出现的,但它是原因或条件之一,也视为具有因果关系。【案例分析】1997年2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渔政管理站(下称合浦渔政站)的渔政人员驾驶022号渔政船到海上执行检查任务,驶至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港口海面时,发现原告石耀贵在港口灯标东南方约1海里处收购真鲷鱼苗,即登排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石耀贵的鱼排上共有12网箱约24万尾真鲷鱼苗,当场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渔政人6员要石耀贵出示有关证件时,石耀贵仅出示1997年2月18日领取的收购2万尾真鲷鱼苗的《海洋经济鱼类苗种收购特许证》。同日,合浦渔政站以石耀贵无证收购真鲷鱼苗22万尾为由,作出[97]合浦渔政罚字第151号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石耀贵无证收购的真鲷鱼苗22万尾,于26日凌晨派员执行了该处罚决定。石耀贵不服,认为其收购真鲷苗种经北海渔政站营盘分站监管和登记,不属违法,不应追究其环境行政责任。问:石耀贵超额收购已登记造册并经当地渔政部门认可的真鲷鱼苗的行为是否违法?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因养殖或其他特殊需要,捕捞真鲷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41条规定,采捕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须经自治区渔政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实行凭证收购。二、环境行政制裁环境行政制裁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因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履行法定的环境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一)环境行政处分1、含义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依照行政上的隶属关系,由上级国家7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对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的下属工作人员或下级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有关纪律处分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制裁。2、特点(1)实施环境行政处分的机构:必须是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和行政处分权限的行政机关、上级主管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2)受处分者:环境监督人员个人,对单位不能实施环境行政处分。(3)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不涉及一般行政相对人。3、种类对国家工作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六类;对企事业单位职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二)环境行政处罚1、含义是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享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国家机关),对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或行政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法律制裁。2、特点(1)实施处罚的机关:法定的环境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委托、授权的组织。(2)被处罚人:实施了污染或破换环境的行为,单位或个人均可。(3)遵循的原则:处罚法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教育与惩罚相结合、职能分离等行政处罚原则。8(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开;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职能分离原则要求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3、种类按其性质和作用来分,可以分为四大类:声誉罚又叫精神罚或是申诫罚,是指环境资源管理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或者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表示警戒的处罚。声誉罚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组织。处罚方式:警告,只能单独适用。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的相对人某种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为能力罚。行为罚既可以针对个人,又可以针对组织。主要的处罚方式有: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停业、责令关闭、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吊销排污许可证、吊销捕捞许可证、吊销狩猎证、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等。财产罚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环境行政处罚。又称为经济罚。主要处罚方式有:罚款、没收财物(包括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从事非法活动的工具、财物)、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9令赔偿损失、加收排污费等。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制裁方式。是环境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种类。只能适用于个人。处罚方式:行政拘留。4、程序环境行政处罚的出现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进行。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处理决定---送达与执行听证程序仅适用于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三)环境行政处分与环境行政处罚的比较1、实施处罚机关行政处分:违法行为人从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环保行政主管机关、其他依法享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10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分:适用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和违反内部规章的违纪失职行为。行政处罚:仅适用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3、处罚的对象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国家公职人员和企业职工。行政处罚:法人、组织或公民。4、处罚的形式行政处分的种类:对国家工作人员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六类;对企事业单位职工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5、救济方式不同行政处分:只能寻求行政救济,即向原处分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审查或复议;行政处罚:行政救济——行政复议;司法救济——行政诉讼。【案例】陕西省旬阳县环境监管失职罪由于环保部门执法不力、严重失职,在陕西省旬阳县汉江边先后批准建立了13家铅锌选矿企业,超标准排放大量的有毒废水,严重污染了汉江水域。这起污染事件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01年7月27日,由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水利部组成的11国务院调查组,逐个检查了旬阳县的13个选矿厂。截至8月8日下午18时,旬阳县13家铅锌选矿企业,除银联选矿厂按国务院调查组要求正在实施整改外,其余12家铅锌选矿厂所有证照全部吊销,生产用电被切断,可以动的机械设备全部被拆除,同时,拆除厂房30余间。8月10日安康市委作出决定,(1)责成旬阳县政府向市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2)给予旬阳县政府副县长肖文彦行政警告处分;(3)撤销白建友旬阳县环保局副局长职务;(4)撤销张海彬旬阳县庙坪乡企业办主任职务;(5)给予旬阳县水电局副局长周登平行政警告处分;(6)截至8月20日,陕西省针对环境违法行为共行政处理16人,拘留6人。思考:(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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