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竞争与规制:中国电信业改革与发展问题研究姓名:耿晓霞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指导教师:刘雅静20060415竞争与规制:中国电信业改革与发展问题研究作者:耿晓霞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曹阳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法律规制2006基于公用企业地位、功用的特殊性,对其如何规制在理论和实践上始终为一大难题,留下了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笔者选取了公用企业作为研究对象,中心线索为如何用法律促进、保护仍然处于自然垄断环节的公用企业竞争。本文以我国网络型公用企业及规制现状为立足点,在借鉴国外立法与规制实践的基础上,试图探索和构建充分确保竞争、适合中国国情的网络型公用企业规制制度。除前言与结论以外,全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第一章,主要对网络型公用企业及相关概念进行阐释;第二部分为第二章,主要解决为什么促进和保护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问题;第三部分为第三、四、五、六章,主要解决如何以事业法、反垄断法促进和保护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问题。第一章主要分析公用企业与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与规制的一般原理、我国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现状与规制问题。第一,研究了公用企业起源,在界定公用企业内涵的基础上,提出了“网络型公用企业”这一概念,并进一步分析提出这一概念的合理性,以及网络型公用企业的特征。第二,阐释了竞争与法律意义上的规制的内涵,结合文章后续展开的需要,在分析规制学理分类的基础上,指出了公用企业规制法律制度变迁的总体趋势。第三,具体分析了主要行业的竞争状况,总结了我国对公用企业规制存在的问题。第二章主要论证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涵盖了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条件、作用、方式、结构类型等内容。笔者认为,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客观条件为技术进步和需求数量、需求结构的变化,主观条件为政府的规制失灵和公用企业滥用垄断行为所导致的市场失灵。竞争的作用历来重要,对于网络型公用企业而言,主要表现在促进经济发展的高效率、控制网络型公用企业获取超高利润、推动网络型公用企业从内部治理结构上改进经营绩效、有利于网络效应的发挥和尽早应用新技术。在区分行业经济技术特征的基础上,按照尽最大可能引入竞争机制的原则,网络型公用企业开展竞争可以采取三种方式:数网直接竞争、数网模拟竞争和网际替代竞争。数网直接竞争允许数个同一行业的网络型公用企业直接在特定区域开展竞争,从而为消费者提供了就同一种产品或服务在数个网络型公用企业中进行选择的机会。以通讯行业为例,存在由电信行业扩展到通信领域,电信、广播电视、计算机三网之间业务相互交叉,相互开展直接竞争的趋势,甚至电力线除了传输电力以外,也可用于通信。数网模拟竞争是以特许权拍卖、区域间比较竞争等为手段,在数个难以直接竞争的网络型公用企业之间,人为模拟竞争的过程,从而有效提升企业经营效率。网际替代竞争是指业务相类似的网络型公用企业为争夺市场份额而展开的竞争。根据市场内网络的数量,网络与服务是否分离,可将网络型公用企业分为四种类型:垂直分离型、垂直整合型、网络竞争型和网络共享型。第三章概要分析了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法律规制,为后续三章提供了总括性制度框架。首先,论证对网络型公用企业予以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由于现行行政主导体制下的公用企业规制弊端重重:继续沿袭先改革、后立法的传统,既不符合经济法治的要求,又带来一系列纠纷与冲突;难以充分确保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推动改革的动力不足。因而,应充分发挥法律规制的作用,及早纳入法治化的框架内。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法律规制,主要依靠事业法和竞争法。其次,分析事业法的性质与地位,提出了事业法规制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主要内容,即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制、价格规制、互联互通与接入费规制、禁止交叉补贴与普遍服务规制、过渡时期的不对称规制等。再次,论述公用企业与反垄断法的关系,阐释反垄断法规制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主要内容,即滥用网络优势行为规制、合并与拆分规制、联合限制竞争规制、行政垄断规制。最后,对事业法与反垄断法进行了对比,创新了二者的冲突解决机制。由于竞争政策应优于产业政策,推动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需要反垄断法作为强大的外部压力,以及有效遏制行政垄断等原因,反垄断法与事业法应定位于不同层级的“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的关系,而非同一层级的特别法与普通法。第四章详细论证了适合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事业法规制制度。第一,关于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制制度,主要分析了对网络型公用企业施以特殊市场准入的合理性、范围和形式,以及退出规制的合理性和方式。第二,关于价格规制制度,主要涉及对网络型公用企业实施价格规制的理由,在比较公平报酬率规制和价格上限规制两种主要模式的基础上,重点分析我国价格规制制度的主要缺陷,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第三,关于互联互通与接入费规制制度,从网络的外部性、所有权的社会性、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的方便性等方面论证了互联互通的理论渊源,概括了互联互通的实现形式和公平接入、经济效率、有效竞争、信息公开等规制原则,提出了完善我国互联互通制度的建议。同时,论证了与互联互通紧密相关的接入费规制问题。第四,关于禁止交叉补贴与普遍服务规制制度,在简析交叉补贴与普遍服务关系的基础上,论证了在竞争条件下禁止交叉补贴的合理性和其他普遍服务实现形式的弊端。笔者认为,在竞争环境下,允许交叉补贴易诱发处于主导地位网络型公用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可能导致无效率的市场进入,引发新进入者的“挑奶皮”竞争,扭曲社会分配效率,因而应予以禁止。同时,对交叉补贴的禁止更会引起普遍服务的供给危机,应建立普遍服务基金来实现普遍服务,且应以拍卖的方式提供普遍服务基金。第五,关于过渡时期的不对称规制制度,概述了市场准入、价格、互联互通、普遍服务等方面的不对称规制,对不对称规制进行了利弊分析。特定行业从垄断向竞争转换过程中,规制机构可区别主导网络型公用企业与非主导网络型公用企业,采取不平等规制措施,以达到平衡主导网络型公用企业与非主导网络型公用企业控制力的目的。我国应在明确条件限制和期限限制条件下,适用不对称规制制度。第五章详细论证了适应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反垄断法规制制度。第一,关于滥用网络优势行为的规制制度,主要涉及基础设施原理历史起源、成立要件、适用的前提和除外、相关立法,以及基础设施原理的实质,着重分析我国反垄断立法态度及完善。基础设施原理包括以下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即存在控制设施的垄断者和要求利用这一设施开展竞争活动的竞争者;(2)客体要件,即存在双方所争议的设施存在,关键在于设施具有基础性;(3)行为要件,即垄断者有拒绝开放设施或以不合理条件开放设施的行为,而竞争者以合理条件向垄断者提出了开放设施的要求;(4)可行性要件,即垄断者具有向竞争者开放设施的能力,在设备、技术等方面实际可行;(5)合理性要件,垄断者不具有拒绝开放和限制开放的商业合理性。适用基础设施原理的前提是判定设施的基础性,对利用设施传输的成本与新建设施成本进行比较,或者将新建设施传输的最终价格与利用垄断者设施传输的最终价格进行比较,若新建网络或使用替代网络的成本低于使用垄断者设施的成本,即不存在适用基础设施原理的客体要件,则当事人无法引用基础设施原理,要求垄断者开放其设施。适用除外条件是:若垄断者拒绝开放设施有其商业合理性,则不违反基础设施原理,除非其拒绝进入行为,有排斥竞争或反竞争的意图或效果。第二,关于网络型公用企业合并与拆分的规制制度,主要涉及反垄断法规制网络型公用企业的合并与拆分的必要性、主要思路,建议区分不同市场结构,采取宽严标准不一的规制措施。拆分网络型公用企业,涉及独占网络型公用企业时,采用结构主义为主的规制方法,即原则上拆分,特殊情形下例外。横向合并,涉及到主导网络型公用企业时,应采取结构主义规制方法,即禁止主导网络型公用企业与其它网络型公用企业合并,对于非主导网络型公用企业之间合并,则采取行为主义规制方法;纵向合并、混合合并,行为主义为主、结构主义为次的规制方法,即当出现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情形,并阻碍其他竞争者竞争时,才予以禁止。第三,关于联合限制竞争的规制制度,在分析网络型公用企业联合限制竞争产生与危害的基础上,特别强调了适用范围与标准的特殊性,并分析了有关的前沿性典型案例。第四,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制制度,主要涉及规制行政垄断的难题,基于网络的行政垄断判定标准和规制行政垄断的建议。规制网络型公用企业行政垄断的首要难题在于如何识别行政垄断。判断以权力限制公用企业竞争的合理性标准主要有两个方面:是否以网络为基础,并具有网络效应;是否存在网络直接竞争的可能性。当存在第一项条件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就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不应视为行政垄断。即使有网络效应,但网络之间存在直接竞争的可能,而禁止新竞争者的进入或阻碍网络型公用企业相互进入竞争对手业务领域,应视为行政垄断。第六章主要探讨规制机构的重构及其相互关系架构。在概括适应竞争要求的事业规制机构的特征前提下,提出了完善我国事业规制机构的建议。基于促进竞争的需要,跨行业规制机构优于单行业规制机构,中央与地方适度分权的规制体制和规制机构地位的独立性至关重要,应对我国事业规制机构进行全面、整体的重构。针对现行反垄断规制机构范围过于宽广,缺乏足够权威,独立性严重不够,专业水准难如人意等弊病,比较了有关反垄断规制机构的争议,笔者建议,基于反垄断规制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和分权制衡的需要,重构适应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反垄断规制机构。最后,分析了事业规制机构与反垄断规制机构的相互关系架构,包括权限分工、协助合作和相互制衡等内容。2.期刊论文叶卫平.YEWei-ping竞争立法与竞争秩序建构——以行政垄断规制必要性为中心-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4(1)对竞争秩序概念内涵、竞争秩序建构可行性、转型经济竞争秩序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等分析发现,发挥政府在市场化进程中的主导作用和限制政府对经济的不当干预是实现经济转型和竞争秩序建构的基本要求.出于行政力量和行政性安排在中国过度存在的基本社会现实,中国反垄断立法必须更多地从中国国情而不是西方现成经验中寻找制度的根基,行政垄断规制应当与竞争得以开展的基础制度和环境的确立、经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止同步进行.3.学位论文李志电视产业的经济规制研究2006本文尝试着把规制经济学的思想和方法应用于电视产业,以电视产业特有的规制结构为基础,提炼出电视产业的经济规制所涵盖的四个问题,即标尺竞争、普遍服务、互连互通和规制融合。这四个问题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的,可以在一个框架里看到它们环环相扣的脉络。本文对电视产业如何进行经济规制,给出了一个概括性的研究框架,并根据这个框架分析了中国电视产业经济规制的发展方向。首先,本文通过研究广告在电视产业中的作用,展示了描述电视产业标尺竞争的独特视角。如果把广告收入看作规制者给予电视传播企业的一种转移支付的形式,把节目编排作为衡量电视传播企业的主要产出,本文认为,三类电视频道都存在基于DEA的广告收入上限,其规制涵义在于,基于DEA的广告收入上限给出了促进三种经营方式竞争的规制框架。其次,本文给出了电视产业普遍服务的确切定义,所有用户都能享受到免费的电视服务是其主要特征。普遍服务解决了电视产业提供的公共服务如何在现实中得到普及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电视产业实现普遍服务的机制——即电视产业特殊的规制结构,决定了电视信号的交叉混合覆盖,这是电视产业实现普遍服务的前提;must-carry规则保证了免费电视频道的生存,这是电视产业实现普遍服务的核心;在must-carry规则的基础上,三种经营方式之间的标尺竞争成为可能,广告的“配额效应”提供了补贴节目播出服务的一个资金来源;广告的价格歧视特性决定了广告具有收入再分配效应,这是电视产业提供普遍服务的另一个资金来源。本文认为,电视产业普遍服务的成本首先取决于电视产业的规制结构,这个特定的规制结构本身就包含着为所有电视用户提供普遍服务的思想。根据电视产业实现普遍服务的机制,不仅所有的运营商为提供普遍服务筹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