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1目录1234固体废物介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管理要求一般工业固废规范化管理要求工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5关于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几点思考21固体废物介绍Loremipsumdolorsitamet,consecteturadipisicingelit.固体废物定义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一)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废)(二)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固体废物介绍其它固体废物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最新修订版)4危险特性:腐蚀性、易燃性、感染性、毒性、浸出毒性和毒性物质含量——《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工业固体废物分类——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第I类: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为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废。第II类: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的浓度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在6~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废。工业固体废物介绍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判定方法待鉴别物《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BG34330-201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是否不属于固体废物否是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一般工业固废否是专家认定否是6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要求72国家及浙江省一般工业固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关于加强工业废水处理污泥环境管理工作的通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泥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涉及一般工业固废管理的法律法规8国家及浙江省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订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指标体系》工业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管理一般要求: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第五十七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摘要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第二十条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第三十四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三)接受单位具有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资格及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12《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摘要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暂扣、查封:(一)不当场暂扣、查封,将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暂扣、查封措施,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暂扣、查封清单,交当事人签字。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查封清单上注明情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第四十三条暂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且解除暂扣、查封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12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导致环境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病死畜禽处理未尽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疫情传播等后果的;(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七)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八)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买卖或者转让进口固体废物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经营活动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被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和处置,或者清理、处置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开发利用土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塑料及其复合制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废塑料、废布料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工业固废规范化管理要求31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最新修订版)1、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污染环境的防治措施。2、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产生量,降低危害性。3、产废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4、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5、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6、跨省转移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移出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相关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142I、II类场贮存、处置标准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1厂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主要内容: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厂界距居民集中区500m以外;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2.2贮存、处置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主要内容:建设类型必须与对堆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类别一致;应进行专题评价;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应设置导流渠;应设计渗滤液集排水设施;应构筑堤、坝、挡土墙等设施;采取措施防止地基下沉;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2.3贮存、处置场的运行环境保护要求主要内容:必须获得环评审批后才可投用;禁止混入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渗滤液及大气污染物应达标排放;定期维护;建立档案制度,详细记录一般工业固废的种类、数量、各种设施和设备的检测维护资料、渗滤液及大气污染物等监测资料。2.4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主要内容:必须获得环保部门的核准,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才可关闭或封场。15贮存场所提示、警告标志18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提示图形符号警告图形符号名称功能一般固体废物表示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表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标志牌必须保持清晰、完整。当发现形象破损、颜色污染或有变化、褪色等不符合本标准的情况,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至少每年一次。1:平面标志牌:(提示标志,适合于室内外悬挂。尺寸:480×300mm)2:立式标志牌:(提示标志,适合于室内外独立摆放或树立。正、背面尺寸:420×420mm,立柱高度: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m地下0.3m)3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