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务所人员招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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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招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人员招聘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所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解职、服务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第三条本所自总经理(副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事务所职员。第四条本所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第二章聘用第五条本所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第六条本所聘用各级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第七条新进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总经办统筹计划。第八条本所各级员工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才能聘用:(一)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35岁以上。(二)部门经理,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25岁以上。(三)一般职员,大专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职务和工作要求。第三章试用及报到第九条新聘用人员应试用合格才试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第十条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第十一条员工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一)填写个人履历表;(二)交登记照片5张;(三)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四)学历证。第四章解职第十二条本所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自动离职”、“辞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第十三条本所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当然解职”得依规定给恤。第十四条本所员工到规定的职龄后,为自动离职,其办法另定。第十五条本所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获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第十六条本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一)因病延长假期超过6个月者;(二)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第十七条命令停职者。遇到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一)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二)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分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第十八条本所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第十九条本所因实际业务需要或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第二十条本所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解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第五章服务第二十一条本所各级员工应遵守本事务所一切规章及公告。第二十二条本事务所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核办。第二十三条本所员工应尊重本所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所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所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所名义。第二十四条本所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所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或兼任所以外的职务,但经管委会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二十五条本所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第二十六条本所员工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故拖延。第二十七条本所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第二十八条本所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满足以损害本所名誉的行为。第二十九条本所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有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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