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增值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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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政策解读第一讲“营改增”总体安排一、进行“营改增”试点的意义(一)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二)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三)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这次试点放在上海,有利于促进上海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有利于提升上海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有利于今后在全国推行增值税扩围发挥示范引导作用。与此同时,应该看到试点所存在地部分企业增加税负、税收收入有所减少、征管难度有所增大的风险。2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一)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二)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三)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四)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一)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3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1.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本市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本市,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本市。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本市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2.本市各级国税部门应根据纳税人申报情况生成单独的缴款书。3.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全部由本市财政负担。4.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例】本市某生产企业2012年2月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0万元,检验检测不含税收入200万元,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外购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150万元。4应纳增值税=1000×17%+200×6%-150=32(万元)应税服务销项税额比例=12/(170+12)=6.59%,应税服务应纳增值税=32×6.59%=2.11(万元)货物销售应纳增值税=32-2.11=29.89(万元)5.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二)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例】本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2月业务如下:1.取得鉴证服务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2000万元,税额120万元;与外省某会计师事务所协作开展业务,支付费用250万元,取得服务业普通发票;与本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协作开展业务,支付费用424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400万元,税额24万元。52.取得咨询服务收入530万元,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0万元,税额18万元,其余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212万元。3.当月外购固定资产、原材料、办公用品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34万元。要求:计算该事务所当月应纳增值税。1.如果交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2120-250-424+530)×5%=1976×5%=98.8(万元)2.现在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2120-250)/(1+6%)+300+212/(1+6%)]×6%-24-34=(105.85+30)-58=77.85(万元)税负分析:征收营业税:营业收入×5%改征增值税:营业收入/(1+6%)×6%-进项税额营业收入×5.66%-进项税额营业收入×0.66%-进项税额>0,税负提高;<0,税负降低。(三)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6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例】某航空公司本市总机构2012年一季度营运收入20亿元;外省分公司营运收入80亿元,在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2.4亿元。一季度总分机构汇总进项税额6.8亿元。要求:计算一季度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20+80)/(1+11%)×11%-6.8-2.4=0.71(万元)(四)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四、试点企业如何应对试点企业要紧紧抓住本市率先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机遇,提升能级、转型发展。通过整合业务资源、优化供应链、转变经营方式、拓展业7务空间、开拓市场渠道、创新服务领域、抢占市场先机等,从而使企业提升能级、转型发展。为确保试点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确保改革试点的平稳实施,明年一季度,本市财税部门将根据试点企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情况,对因在改革试点过程中形成的实际税负有一定增加的企业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企业税负变化申报(审核)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通过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建立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扶持。第二讲“营改增”政策解读第一节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相关规定一、纳税义务人和征收范围(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本市单位和个人(即在上海市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本市的其他个人,包括向本市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月1日起,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8业税。2.扣缴义务人向本市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代理人或境内的接受方应对其代扣代缴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以境内的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在本市,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代扣代缴增值税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例】本市某宾馆,支付给境外某公司特许权使用费500万元。境外某公司在境内未设立机构,也无代理人。该宾馆应代扣代缴增值税=500/(1+6%)×6%=28.3(万元)银行凭税收缴款书支付外汇。9(二)征收范围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所称应税服务,指交通运输业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1.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2.部分现代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1)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10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3)文化创意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4)物流辅助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6)鉴证咨询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二、纳税人的分类管理试点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其在计税方11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一)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年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相关规定1.超过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12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服务销售额和规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第二节增值税计税方法一、计税方法(一)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13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二)简易计税方法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2.一般纳税人部分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征收增值税。特定项目是指: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14二、适用税率和征收率(一)适用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3.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二)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项目。(三)关于零税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1.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15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1)国际运输服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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