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会会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保证股东会有效发挥作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第二条股东会会议可以由下列机构或人员召集主持:1、首次股东会会议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时的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自然人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2、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3、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4、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5、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三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2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12、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章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会议形式第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主要采取会议方式。第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第六条股东会的定期会议:1、股东会的年会,每年财务决算终了后三个月内,必须召开一次,听取上一年经济效益情况报告,决定收益分配,安排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2、股东会的半年会,每个年度的7月15日召开,检查公司3经营决策机构和业务执行机构进行经营管理的工作情况,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第七条股东会的临时会议:公司在经营中遇到突发的重大事件或问题,在符合法律的条件下,可以随时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临时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条件是: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3人,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五章股东会会议的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九条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如果届时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由董事长指定其它董事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对于《公司章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一)、(十二)款事项的表决,需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人的通过。第十一条对于《公司章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第(八)、(十)4款特殊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人的通过。第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及其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存档保管。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的记录是股东行使权力、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务的法律性文件,对公司及其股东具有约束力,未逾法律规定期限,不得销毁。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