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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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甲方)承包人(全称):(乙方)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本合同协议书工程承包范围的土建及安装等工程项目内容。一、质量保修期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部门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城市道路工程为1年;(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5)供冷、供热系统为2个供冷、采暖期;(6)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如下:以上没有说明的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一年。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二、质量保修责任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约定的保修范围和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应由承包人履行保修2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本保修书所称的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施工验收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工程质量的要求;3、本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保修通知,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间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4、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包。5、质量保修期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三、保修保证金的支付及保修费用1、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款的5%。2、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四、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竣工验收满一年后30天内结算清楚,余款无息退还承包人。五、其它1、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名):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名):签约代表(盖章或签名):签约代表(盖章或签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2012年月日201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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