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物流业务的沿革与发展(定义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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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物流业务的沿革与发展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付旭东目录一、业务沿革与发展过程二、金融物流概述三、仓单质押监管四、质押监管五、动产监管六、物流监管七、金融物流业务快速发展原因八、金融物流业务与传统物流业务的关系2一、业务沿革与发展过程1、相关理论•在金融物流业务发展过程中,不同角度有不同的理论产生。(1)理论界•物资银行——任文超教授等•融通仓——朱道立教授等•供应链金融——汪寿阳、冯耕中教授等3一、业务沿革与发展过程(2)金融界•工商银行——商品融资•深发展银行——供应链金融、N+1、线上供应链•中信银行——供应链金融(3)物流界•中远——供应链物流•中储——金融物流下面我从业务的实际操作角度,来阐述“金融物流”的沿革与发展。4一、业务沿革与发展过程2、我国金融物流业务•根据业务发展、主要业务模式及其主次地位,金融物流业务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1)仓单质押监管(1999—2005年):1999年,中储无锡公司在国内率先开展了该项业务,该项业务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为“2004年十大创新物流业务模式”之首。(2)质押监管(2005—2008年):这一阶段的业务模式包括仓单质押监管、动产质押监管,并以动产质押监管为主。5一、业务沿革与发展过程(3)动产监管(2008—2010年):主要包括质押监管、抵押监管和贸易监管。(4)金融物流业务(2010年至今):这一阶段,以动产监管业务为主逐步转为以物流监管为主。•以上四个阶段是渐进的包含关系,前一阶段是后一阶段的基础;后一阶段包含前一阶段,是前一阶段的发展与延续。6二、金融物流概述1、金融物流的定义•金融物流是指与金融业务相结合的物流业务,是银行向企业提供授信融资并以企业自有或银行认可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凭证(仓单或提单)作为担保,以担保物权(质押、抵押)或所有权的形式,由物流公司在各环节实行监管的物流及其衍生业务。72、金融物流的释义•银行有金融授信行为,或者上下游企业之间存在应收或预付款行为,并基本上贯穿了整个物流过程;•业务基础是物流公司的信用及其物流运作能力;•动产所处状态为质押物、抵押物或所有权物;•由物流公司采取直接或间接地在物流环节操作和控制动产的方式。8二、金融物流概述3、金融物流的核心内容•动产监管的核心内容是担保物的仓储保管或监管;•物流监管的核心内容,是在国内外货运代理、运输及仓储保管等物流过程中,对担保物的物流运作及监管;•动产监管发展到物流监管的过程,就是担保物的点式监管延伸到控制整个物流的过程。9二、金融物流概述104、金融物流业务的主要模式金融物流业务质押监管物流监管动产监管供应链模式仓单质押贸易监管抵押监管动产质押提单模式保兑仓模式其他模式全程模式三、仓单质押监管1、仓单•仓单是指由仓储保管人填发的证明寄托人寄存物品的凭证(单据)。(1)《合同法》相关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11(2)仓单记载的内容•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12三、仓单质押监管(3)仓单的主要特征•是权利凭证,为有价证券(要行使仓单上的权利,必须以持有仓单为必要条件);•由保管人签发,要载明仓储物质量;•是提取仓储物的唯一凭证;•可以背书转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具有检查仓单项下货物等方面的权利;•仓单上要求标明货物储存场所的具体货位,且在仓单有效期内,货位原则上不可变更;•《仓储合同》中明确指出,仓储企业只出具仓单。13三、仓单质押监管(4)行业惯例•《仓储合同》规定出仓单,然而实际操作中绝大部分仓储企业出具的是库存表、存货单等证明存货人可以提货的相关凭证,这是行业惯例与法律的差别。•目前,国内日常业务中出具仓单并可以真实的反映其所要求的各种要素的情况大体是两种情况:一是期货交易所直接出具或委托交割仓库出具;二是少数保税仓库出具。14三、仓单质押监管(5)法律与行业惯例差异分析仓储企业按行业惯例操作而没有按照《合同法》规定出具仓单的主要原因:•仓储物质量需专业检验机构认定•仓单分割难•仓单适应性差•过户是通行的转让方式•仓单管理难度大•操作习惯形成惯例15三、仓单质押监管2、仓单质押监管•仓单质押监管是指企业以仓储企业出具的仓单向银行出质,作为融资授信的担保,并由物流公司监管仓单项下的货物。•我国的仓单质押是参照国外的仓单质押业务和国内《仓储合同》中出具仓单的要求而首先开展起来的,成为最早的金融物流业务模式。16三、仓单质押监管非标准仓单质押:•“非标准仓单”是相对于标准仓单(如期货仓单)而言的,是针对仓单的诸多不可操作性提出的过渡性名词。•2005年,“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得到了较快发展。•“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相对于“标准仓单”的不同点,主要是通过协议银行规定了放货指令,而不再采取见单提货的单一方式,解决了标准仓单质押带来的诸多不便。17三、仓单质押监管18仓储企业出具保税标准仓单普通标准仓单标准仓单(期货仓单)完税标准仓单期货交易所出具期货交割仓库保税交割仓库库存表等存货证明非标准仓单非交割仓库质押监管时按行业惯例按法律规定或•“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由于缺少法律依据,违反了仓单的特性和相关操作要求,并且实际操作中也没有背书转让的业务发生,其操作方式与后来开展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基本相同。•目前除少数外资银行还有仓单质押业务外,只有期货仓单和保税仓单质押业务还在操作,但业务量已非常小。•电子仓单将成为未来的发展方向。19三、仓单质押监管四、质押监管(一)质押监管的定义和分类•质押监管包括仓单质押监管和动产质押监管,前者是权利凭证的质押监管;后者则是以现实的动产作为质物。20四、质押监管(二)动产质押监管1、动产质押监管的定义•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银行认可的第三人的动产作为其向银行融资的质押担保,为了保持质物的担保属性,物流公司接受银行的委托,在相关环节实行监督管理的物流衍生业务。21四、质押监管2、动产质押监管定义的释义(1)业务主体,当借款人与出质人为同一个主体时,有借款人、银行、物流公司三方主体;当以第三人的动产出质时,即借款人与出质人不是一个主体,有借款人、出质人、银行、物流公司四方主体。(2)有借款人的融资担保行为,作为质押的担保物必须是所有权清晰的动产。(3)质物的担保属性是指通过变现质物来保证质权的实现。22四、质押监管(4)银行与物流公司是委托关系,物流公司承担的是银行特定的委托责任。(5)相关环节主要是指货物搬倒、验收、仓储、运输、货运代理等物流环节。(6)监督管理本是银行的职能,是授信担保延伸到物流环节的业务,由于银行没有物流资质和不具备物流专业管理水平,而由物流公司来完成。(7)物流衍生业务是以物流为基础而衍生出的业务,本身并不是物流运作,而是监督管理的具体运作行为。23四、质押监管3、动产质押监管的分类(1)按控制方式不同•动产质押逐笔监管业务——是指在动产质押监管中,每笔货物的质押和质物的解押,物流公司都是按照银行的指令进行操作的业务模式。24四、质押监管•动产质押总量监管业务——是指在动产质押监管中,银行规定质物的单价和要求控制的最低价值,在此基础上,由出质人向物流公司提出申请,物流公司同意后办理货物质押和质物解押手续,不需要银行每次给出指令,但质物的价值始终不能低于银行要求控制的最低价值的业务模式。25四、质押监管(2)按物流运作环节不同•自管库监管业务——是指物流公司负责全部物流运作并进行质物监管的业务模式。•出质人作业库监管业务——是指物流公司租用出质人的仓库作为质押监管的场地,出质人在监管场地内负责货物的物流操作,由物流公司对质物进行监管的业务模式。•第三方仓库监管业务——目前基本按出质人作业库模式在操作。26四、质押监管4、质物的担保属性•质物作为担保物,当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银行具有优先受偿权,可以通过变现质物以保证其债权的实现,仓储物是非担保物,质物相对于仓储物,其具有如下属性:27四、质押监管(1)质物要控制的是价值,保证其变现后所得价款高于债权,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关注质物的内在质量,不能是假货,不能以次充好,始终保证其价值高于债权额;•二是市场价格变动对质物影响很大,跌价时需要借款人增加保证金或出质人增加质物;•三是日常保管中,库存质物的价值要高于银行要求控制的价值。而对于仓储物是返还义务,一般只关心的是数量。28四、质押监管(2)保证质物权属清晰•出质人一般是借款人,特殊时可以是银行认可的第三人,质物变现时不能因此产生争议以影响质权的实现。•而对于仓储物一般是对存货人负责,并不管谁是所有权人。29四、质押监管(3)质物必须容易变现,具有通用性能•一般是大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需要对质物品种进行选择。•而仓储物则没有这样的要求,只要能进行物流作业和便于保管即可。305、动产质押充分弥补了仓单质押的缺陷•仓储人、保管人可以按照行业惯例,出具相关库存凭证,不对品质负责,真实的反映了该业务的实际状况。•动产可以分割,可以按照实际收发货物,比如质物解押时,对于前述案例可以直接开具49.5吨解押通知书,解决了仓单需整单提货的难题。•可以以传真的形式先行操作业务,可以不见仓单提货,银行、出质人与监管地点在三处时操作很方便。31四、质押监管6、动产质押监管的特征•物流公司要对监管场地拥有完整的、合法的使用权;•质押行为的生效是以动产的交付占有为前提的,由银行委托将质押物交付给物流公司进行监管;•对动产质押行为公示,在监管场区树立标识牌,对监管物粘贴标签;•动产质押与仓单质押的区别在于仓单质押监管业务质押的是仓单,但监管的是仓单项下的货物。32四、质押监管五、动产监管1、动产监管的定义和分类•动产监管业务是指企业以其拥有所有权的动产或权利凭证项下的货物作为监管物,监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监管物进行保管或监管的业务模式。•2007年10月《物权法》正式实施,为银行融资担保物——动产进行质/抵押,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法人、自然人的质/抵押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于是产生了包括质押监管、抵押监管、贸易监管在内的动产监管。•质押业务已在上述讲过,在此不再重复论述。332、抵押监管•抵押监管是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或者有权处分的特定动产向抵押权人抵押,作为抵押权人债权的担保,监管人接受抵押权人的委托,在抵押期间按照抵押权人指令对抵押财产进行监管的业务。34五、动产监管(1)《物权法》对动产抵押的相关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5五、动产监管(2)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浮动抵押的概念将已有的、将有的动产都作为抵押物,由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增加了公示作用,克服了质押监管粘贴标签来公示的狭隘作用,解决了一直困扰质押监管用现货质押的问题,得到了更高的法律保证,在相当一段时间成为银行推动的核心业务。36五、动产监管(3)抵押监管现状•抵押监管虽然克服了质押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但是自身也有一定的局限,并不能取代质押监管。•其核心问题是抵押权人是否可以按《物权法》对抵押物不占有、不保管,不监管。•实际操作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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