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的快速发展对我国支付结算体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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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对我国支付结算体系的影响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市场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从2004年开始进入加速发展阶段,至2010年末,其年度交易规模已突破1.1万亿大关,达到11324亿元。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中国金融支付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支付结算体系是支持经济运行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核心基础设施,第三方支付七相比较传统的商业银行,其市场发展的诸多条件不成熟,信用体系、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缺失也对现行的支付结算体系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本文拟从商业银行的支付方式出发,对第三方支付模式的快速崛起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就第三方支付模式对我国支付结算体系的影响进行了探讨。一、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现状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第三方支付主要适合于C2C、B2C领域。在实际应用中,B2B交易以银行支付结算和商业信用为主;在B2C市场,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共存,商业信用高的、金额较大的以银行结算为主,商业信用低的或金额较小的以第三方支付为主;在C2C市场,因为没有可靠的诚信体系,银行结算几乎无能为力,以第三方支付为主。多年来,第三方支付一直处于政策监管的灰色地带,未得到国家的正式认可。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反复征询意见后终于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企业可以通过申请支付许可证的方式获得合法地位,并对申请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逾期未获得支付许可证的企业将不可以继续从事支付业务。这一办法的出台,表明央行正式将第三方支付纳入我国的支付结算体系当中,今后将逐渐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的规范和监管。截至目前,我国已有40家第三方支付企业已取得央行颁发的支付牌照。从已颁发的企业支付牌照经营范围来看,支付企业的经营范围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和扩大,第三方支付企业除了传统上的网络支付外,还可进行POS收单、预付费卡等线下业务的扩展,第三方支付行业将呈现多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据易观国际统计,2008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为2508亿元,2009年达到5808亿元,相比2008年增长高达133%,2010年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进一步大幅增长,达到11324亿元,近5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增长率基本都在100%以上。在注册账户数方面,2010年末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注册账户规模达到8.6亿,比2009年底的5.15亿增长了67%。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已经颇具规模。截至2010年12月末,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规模市场呈现集中度趋势。其中,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支付宝以48.5%的份额占据绝对领先优势,其日均交易笔数和日均交易额分别达到700万笔和20亿元;腾讯公司的财付通以22.5%的份额位列第二,中国银联电子支付、快钱、环讯支付、易宝支付等企业依次排列。二、第三方支付快速崛起的原因分析第三方支付平台凭借在信用担保机制、银行支付网关接口整合、行业支付深度解决方案等诸多领域进行探索创新,较好地满足了各类客户的资金支付需求,在促进交易、提供支付便利和增值服务上形成了自身的特色和优势。与单纯的银行结算相比,第三方支付创造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和产业链。(一)提供基于信用担保和信用评估的网络支付功能,促进交易规模的扩张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效满足了网络交易中附带信用担保和信用评估的支付需求特性,这是其站稳脚跟并获得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石。网络交易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交易双方的交易进行详细的记录,并以双方的满意度评价结果作为划分信用等级的重要参照,增强了网络交易的可信度,避免了交易后的纠纷。而银行不提供中介认证服务,买方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在收款后履行交易,交易后纠纷也难以处理。(二)整合各银行网银系统,打造一站式便利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整合了各商业银行的网银系统,只需一次性接入,即可使用该支付平台支持的所有银行卡进行网上收付款。支付平台既拥有银行网银系统稳定、安全的功能,又充分发挥了自身优势,成本低、接入方便快捷、支持多种银行卡、高扩展性、服务贴近用户所需等特点,不仅使企业能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自身业务发展当中,还促进在线交易的发展。而银行传统的支付方式只具备资金的传递功能,不能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和管理,支付手段也比较单一,交易双方只能通过指定的银行界面进行资金的划拨。(三)提供灵活的定价策略,促进用户的大幅度增长在定价策略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以规模优势向银行取得较低的价格,然后把这一低价转报给客户,形成比银行直接报价更具吸引力的价格优势。此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价格策略十分灵活,部分客户在接入初期可获得近乎于零的超低价格优惠,这导致客户倾向于直接接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另外第三方支付平台手续费标准统一,结算周期可根据商户需求设定,服务更加人性化。而银行的手续费、结算周期各家不一,商户要与多家银行分别结算,加大了财务管理方面的难度。(四)完善个性化支付解决方案,全面满足客户增值服务需求在商户服务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航空、旅游、彩票、网游、保险、物流等细分行业差异化的支付需求特征,积极探索行业个性化的支付解决方案,通过构建与商业银行差异化的竞争优势,全力打造“行业支付专家”。在个人用户服务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满足网络购物支付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各类支付应用领域。以支付宝为例,目前其业务范围已涵盖网络购物、水电煤气缴费、通讯缴费、信用卡还款、交房租、送礼金、AA收款、捐赠、担保交易收款、买保险、买机票、订酒店、买彩票和游戏点卡等多项支付业务,用户使用支付宝账户基本能够满足各种日常支付需求。这些有特色的支付解决方案,已逐渐成为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五)超级网银带来了支付效率的改进央行公布,第三方支付企业取得支付牌照后可以接入“超级网银”,这样第三方支付企业能够更好的利用金融基础设施,一方面便于提高支付效率,提升用户体验,另一方面也便于开发更多的支付产品和服务。三、第三方支付对我国支付结算体系的影响第三方支付平台借助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技术广泛地参与各类支付服务,以多样化、个性化的产品满足了银行现有资源难以覆盖的客户群体的支付需求,并且成为现代支付体系中活跃的、颇具发展潜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应引起注意的是,随着电子支付市场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业银行的关系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二者由最初的完全合作逐步转向了竞争与合作并存。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助推银行结算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向广度和深度拓展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又对银行的基础支付功能构成威胁和替代,继而影响我国的支付结算体系。(一)第三方支付发展对支付结算体系的挑战作为支付业务的传统媒介,商业银行在帮助交易双方实现资金转移支付的同时,也为自身赢得了客户和收益。然而,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业务领域的不断延伸,同样具备了商业银行转账汇款的基本职能,其虚拟账户的支付功能既分流了部分银行客户,又替代了大量中间业务,使客户的整个支付行为可以游离于我国的支付结算体系之外,缺乏有效的监管,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1、第三方支付平台对银行中间业务形成了替代。除未能拥有实体账户介质外,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已形成相对独立、与银行功能类似的结算账户体系。例如,支付宝、财付通、易宝支付和快钱等能为企业客户提供大额收付款、多层级交易自动分账和一对多批量付款等各种资金结算产品;为个人客户提供信用卡免费跨行异地还款、转账汇款、机票订购、火车票代购、保险续费、生活缴费等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以较低的价格提供与银行相同或相近的服务,已然对银行的结算、代理收付等中间业务造成了明显的挤占。此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已开始将资源优势延伸至线下,通过铺设POS网络和代收付费系统开展线下收单、医保支付等业务,对银行形成了新的竞争。2、第三方支付平台对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形成了替代。用户注册第三方支付账户后,即可通过互联网、手机等完成账户资金的转移支付,其中收付款管理、转账汇款、信用卡还款、网上缴费、网上基金、网上保险等与银行网银的功能并无明显差异,用户无需注册银行网银就能便利地实现。(二)第三方支付发展对银行结算业务的促进1、第三方的资金划拨和清算归根到底依赖于商业银行,无论第三方支付发展的客户有多少,资金清算量有多大,但最终都必须依赖于银行,因此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必然会促进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发展。2、第三方支付的发展促进支付结算服务体系提升。第三方支付和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网上银联的区别就是服务的差异化和为客户量身定做的方式。在国内电子支付业发展初期,银行占据主导地位,大型企业用户与银行之间建立支付接口是最主要的支付模式。但银行在处理中小型商户时显得力有不及,于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取得了飞速发展。面对第三方支付的发展,为分享网上支付的蛋糕,银行也适时改进网上银行来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这说明第三方支付很好的促进了银行提升服务体系。(三)第三方支付企业与银行的合作1、资金安全需要资金安全是第三方支付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也是让交易各方担心的问题。以支付宝为例,截止到2010年12月,支付宝注册用户突破5亿,日交易额超过20亿人民币,日交易笔数达到700万笔。考虑到出项资金和进项资金之间的时间差,沉淀资金每月至少在150亿元左右。如此巨大的沉淀资金,是否会成为不法分子的“囊中之物”,这是一个谁都不能忽视的重大问题。首先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安全主要依靠自身的加密技术以及银行完善的安全系统,其次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与商业银行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按规定对客户备付金存管账户的头寸调拨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复核。所以银行与第三方必然会加强合作,确保资金的安全。2、反洗钱需要由于网上支付存在保密性,不少犯罪分子企图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互联网进行洗钱。自第三方支付机构诞生之日起,这一问题一直困扰着第三方支付企业、银行以及监管机构。2007年7月1日《反洗钱法》正式施行,将“特定非金融机构”列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特定非金融机构,必须履行反洗钱义务。这样就为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反洗钱提供了法律依据。网上支付时,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了支付结算渠道,但其资金的兑现必须通过银行账户体现,即业务风险的源头仍然在于商业银行处。目前有部分第三方支付企业已推出对第三方支付用户进行双重身份认证系统———身份证认证和银行卡认证。这仅仅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监管部门合作反洗钱的开始,需要三方共同努力。四、对我行的启示(一)国家应当尽快完善第三方支付的有关法规2010年6月21日央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从制度法律上已经确定第三方支付企业在中国支付结算系统中的合法地位。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最终确定以及支付牌照的发放,已明确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方向,未来将是审核经营资格的准入制度以及经营范围和形式的限制。而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监管将逐步坚强,导致市场发展仍存在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为第三方支付市场行业的健康发展,未来仍要从以下四方面考虑:(1)支付主体涉及的问题,如商业银行法等。(2)规范支付行为,如支付结算、清算等一系列行为的法规。(3)规范支付工具的相关规定,如支付工具除了货币、信用卡等的管理办法、条例等等。(4)防止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比如反洗钱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等等。(二)我行应在传统业务的基础上进行产品创新,与第三方支付形成优势互补国内银行因多种因素限制而创新缓慢,金融产品数量少。因此在一些银行涉及不到的领域,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可以协助、甚至代替银行开发多种金融产品。而商业银行应顺应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趋势,借鉴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成功经验,不断创新与优化结算产品,开发个性化的增值功能,提高共同效益。其次,由于电子银行的迅猛发展,大大提高了银行柜面替代率,这将给一些区域性银行带来新一轮的机会。区域性银行可将电子银行建成虚拟的、独立运行的第二家银行,以打破国有大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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