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深度规定(2010版)主讲人:高文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0】215号文自2011年1月1日实施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解释。颁布文号与实施日期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主编单位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勘察院、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勘察研究院、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武汉精诚土木建筑工程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参编单位2003年《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为试行本经过多年试行,收集了大量反馈意见原标准未能涵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修订背景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统一勘察文件编制深度,根据原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的要求,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对《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过程中,组织开展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行业的调查和研究,总结了行业勘察文件编制的经验和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审查定稿。前言本次修订后共9章,增加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内容,并更名为《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本规定的实施,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统一勘察文件编制深度,提供了依据。本规定所要求的编制深度,是详细勘察阶段勘察文件编制的一个基本要求,勘察单位应严格执行。同时勘察单位可以根据各地条件和任务需要,适当增加勘察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确保勘察质量。前言增加了勘察纲要增加了市政工程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删去了勘察工作量要求对报告签章作了具体规定2010版深度规定的主要变化目次1.总则2.基本规定3.勘察纲要4.房屋建筑工程4.1一般规定4.2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4.3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4.4岩土参数统计4.5岩土工程分析评价4.6结论与建议目次5.市政工程5.1一般规定5.2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5.3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5.4岩土参数统计5.5岩土工程分析评价5.6结论与建议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6.1一般规定6.2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6.3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6.4岩土参数统计6.5岩土工程分析评价6.6结论与建议目次7.特殊场地7.1一般规定7.2特殊性岩土7.3边坡工程7.4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8.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9.图表9.1.一般规定9.2平面图、剖面图和柱状图9.3原位测试图表9.4室内试验图表9.5统计表1总则1.0.l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统一勘察文件编制深度,确保岩土工程勘察质量和工程安全,保护环境,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编制本规定。1.0.2本规定所指勘察文件,主要指岩土工程勘察纲要、勘察报告及相关的专题报告。1总则1.0.3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文件编制。1.0.4勘察文件的编制应根据不同勘察阶段要求进行。本规定主要对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做出规定,其他阶段的勘察文件编制可参照执行。1总则1.0.5勘察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满足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2基本规定2.0.1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应根据工程与场地情况、设计要求确定执行的现行技术标准编制。同一部分内容涉及多个技术标准时,应在相应部分进一步明确依据的技术标准。优先满足任务要求(很多情况下通过设计要求提出);优先满足勘察项目所属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土的定名、分类、地震效应评价等】勘察依据什么标准合适?2基本规定2.0.2岩土工程勘察实施前应编制勘察纲要。2.0.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通过对原始资料的整理、检查和分析,正确反映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资料完整、评价正确、建议合理。2.0.4勘察报告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编写,应有明确的针对性,详细勘察阶段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2基本规定2.0.5勘察报告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1勘察报告应有完成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应有项目负责人、审核人等相关责任人姓名(打印)及签章,并符合注册执业制度规定;2图表应有完成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3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4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有该单位印章及责任人签章;5其他管理规定。2基本规定2.0.6勘察文件的文字、标点、术语、代号、符号、数字和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2.0.7勘察报告主要由文字部分与图表组成,必要时可增加附件。2基本规定2.0.8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2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3岩土参数统计;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5结论与建议。2基本规定2.0.9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幅面宜采用A3或A4,篇幅较大时可分册装订。装订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1封面及扉页:标识勘察报告名称、勘察阶段、单位资质等级及编号、相关责任人签章、编写单位、提交日期等;2目次;3文字部分;4图表;5附件(必要时)。3勘察纲要3.0.1勘察纲要应在充分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依据勘察目的、任务和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针对拟建工程的特点,编写。3.0.2勘察纲要应合理确定执行的技术标准,当合同、协议、招标文件有要求时,应满足约定的技术标准。3勘察纲要3.0.3勘察纲要由文字部分与图表构成。3.0.4勘察纲要的文字部分宜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2概述拟建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条件;3勘察任务要求及需解决的技术问题;4执行的技术标准;5选用的勘探方法;6勘察工作量布置;7勘探点回填;8拟采取的质量、安全保证和环境保护措施;9拟投入的仪器设备、人员安排、勘察进度计划等。3勘察纲要3.0.5拟定的勘察工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1钻探(井探、槽探等)间距、深度、数量;2地球物理勘探、原位测试的种类、方法、深度或间距、数量;3取样器、取样方法选择,取岩、土样间距和水试样数量及贮存、运输要求;4室内岩、土(水)试验内容、方法、数量;5需要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时,应明确测绘范围、比例尺、测绘方法。3勘察纲要3.0.6勘察纲要应附拟建工程勘探点平面布置图。需要时,可附勘探及原位测试、室内岩土、水试验计划表等。3.0.7当场地情况变化大或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拟定勘察工作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及时调整勘察纲要或编制补充勘察纲要。3.0.8勘察纲要及其变更应按质量管理程序审批,由相关责任人签署。4房屋建筑工程4.1一般规定4.1.1房屋建筑工程一般称为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4.1.2建筑工程勘察报告应充分体现工程特点,内容应符合本章要求。4房屋建筑工程4.2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4.2.1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应包括下列内容:1拟建工程概况;2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3岩土工程勘察等级;4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况;5其他必要的说明。4房屋建筑工程4.2.2拟建工程概况应写明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勘察阶段、工程位置、层数(地上和地下)或高度,拟采用的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当设计条件已经明确时,应写明设计室内外地面标高、荷载条件、拟采用的地基和基础方案、大面积地面荷载、沉降及差异沉降的限制、振动荷载及振幅的限制等。4.2.3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应以现行技术标准为依据,并满足勘察任务委托书或勘察合同的要求。4房屋建筑工程4.2.4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地质测绘或调查的范围、面积、比例尺以及测绘、调查的方法;2勘探点的布置、勘探设备和方法及完成工作量;3原位测试的种类、数量、方法;4采用的取样器和取样方法,取样(土样、岩样和水样)数量;5岩土室内试验和水(土)腐蚀性分析的完成情况;6勘探孔(井、槽等)回填;7引用已有资料情况;8勘探点测放依据;9协作、分包单位的说明;10其他问题说明。4房屋建筑工程4.3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4.3.1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根据工程需要叙述气象和水文情况;2根据工程需要叙述区域地质构造情况;3场地地形、地貌;4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的种类、分布、发育程度;5场地各层岩土的年代、类型、成因、分布、工程特性,岩层的产状、岩体结构和风化情况;6埋藏的河道、浜沟、池塘、墓穴、防空洞、孤石及溶洞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的特征、分布;7地下水和地表水。4房屋建筑工程4.3.2土的分类与描述应在现场记录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4.3.3岩土描述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房屋建筑工程4.3.4场地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描述应包括下列内容:1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地下水的类型及其动态变化幅度;2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是否污染及污染程度等;3影响工程的地层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4对多层地下水应分层描述,并描述含水层之间是否存在水力联系等;5对工程有影响的地表水情况;6历史最高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调查成果。4房屋建筑工程4.4岩土参数统计4.4.1岩土参数统计应根据钻孔(探井)记录、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资料、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对不同工程地质单元、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及岩土分层。当分层统计指标变异系数过大或超过规定标准时,应分析原因,必要时调整工程地质单元、岩土层划分、统计指标样本数量并重新统计。4房屋建筑工程4.4.2统计参数应根据岩土工程评价需要选取,宜包括下列内容:1岩土的天然密度、天然含水量;2粉土、黏性土的孔隙比;3黏性土的液限、塑限、液性指数和塑性指数;4土的压缩性、抗剪强度等力学特征指标;5岩石的密度、软化系数、吸水率、单轴抗压强度;6特殊性岩土的特征指标;7静力触探的比贯入阻力或锥尖阻力、侧壁摩阻力,标准贯入试验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的锤击数及其他原位测试指标;8其他必要的岩土指标。4房屋建筑工程4.4.3岩土参数统计应符合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1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应按岩土单元分层统计;2应提供岩土参数的统计个数,平均值、最小值、最大值;3岩土层的主要测试指标(包括孔隙比、压缩模量、黏聚力、内摩擦角、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岩石抗压强度等)应提供统计个数、平均值、最小值、最大值、标准差、变异系数等;4必要时提供参数建议值。4房屋建筑工程4.5岩土工程分析评价4.5.1勘察报告应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及搜集已有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和要求,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提供设计与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4房屋建筑工程4.5.2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2特殊性岩土评价(本规定第7章);3地下水和地表水评价;4岩土工程参数分析;5地基基础方案分析;6根据工程需要进行基坑工程分析;7其他岩土工程相关问题的评价。4房屋建筑工程4.5.3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地质构造、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边坡的影响(本规定第7章);2场地地震效应影响(本规定第8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