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三-司法警察庭审保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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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三司法警察庭审保障实务任务六押解实务【教学目标】1、知识目标:掌握押解工作的性质,特点;提解押送工作的重要性;途中押解、法庭押解、执行死刑押解司法警察的职责;押解准备工作的内容和庭审押解动作和组织实施;执行死刑押解的动作和组织实施,押解警力配备的一般原则,押解中突发事件的处置要领。2、能力目标:通过学习和训练,使学生具有制定押解预案、落实押解基本任务的能力;具备组织安排、实施押解活动的能力;具有处置押解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的能力。3、素质目标:培养学生忠于职守,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理念;培养学生政治信念坚定、执行命令坚决、履行职能规范、警容风纪严谨工作作风;锻炼学生的沟通、表达能力。树立良好的司法警察形象。【教学要求】多媒体教室或实训室、一体化教室。【教学重点、难点】1、重点:押解的种类,实施组织,准备工作,具体实施方法。2、难点:押解过程中特殊情况处置。【教学方法与学习方法】1、教学方法:案例教学、视频教学、示范教学2、学习方法:任务驱动、小组演练、情境模拟、角色扮演【教学资源】1、教材、法条与参考资料2、视频资料3、案例资料4、网络资源等5、现实生活选取的案例等【教学学时】8学时【教学内容及过程】●基础理论一、押解工作综述提解押送人犯,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法定职责之一。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1997年4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9次会议讨论通过,1997年5月4日施行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司法警察是在人民法院履行警察职责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队伍,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将人犯押解至法庭接受审判,是司法警察的法定职责。从司法实践来看,押解人犯也是司法警察的一项重要工作。押解是司法警察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将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强制提解、押送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审判或执行刑罚活动的过程。(一)押解工作的性质1、执行押解任务的主体是司法警察从看守所或其他临时羁押场所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提解、押送到指定地方接受讯问、审判或执行刑罚等活动是司法警察的职责。无论是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的押解任务,只有司法警察才有权执行,并且司法警察只有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押解的业务知识与技能,才能胜任这一任务。司法警察的押解不同于公安部门、武警队伍的押解任务(主体、任务不同),司法警察押解是代表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2、押解的对象是特定人群押解的对象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罪犯、被告人或对其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的人员。3、押解是一项执法活动押解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如开具提押票证,司法警察才可以凭证执行。4、押解是一种强制性行为押解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行为,在押解的过程中,为保证安全,司法警察有权对押解对象使用警戒具,如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必要时还可以武装押解。5、押解的目的是保障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的正常进行司法警察押解工作直接为审判、检察工作服务,是审判、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法律监督权的体现,司法警察依法执行押解任务只要依法定程序进行且手续齐全,任何机关、部门、个人都无权干涉或阻止押解活动。(二)押解的特点1、合法性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实施,同时受到法律的保护。2、适时性适时性也称时效性,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应根据讯问和审判工作的需要,按照计划,适时地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到指定地点。适时,即不迟不误,不宜过早,即保证讯问、审判工作无误,又不能提前很长时间押出羁押场所,以防增加看管和警卫工作的工作量。3、危险性由于押解对象是有案在身的犯罪嫌疑人,在执行押解的过程中,处于一种运动状态,因此,押解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一旦发生逃脱、行凶、自杀等问题,将给下一步的讯问、审判工作带来负面影响。4、强制性押解工作是强制押解对象从某一地点到另一地点,时间、地点、方式以依押解对象的意志为转移,押解对象必须服从司法警察的指令,不受任何机关、部门、人员的干涉。5、艰巨性如果有些案件需要异地审判,将犯罪嫌疑人要押解到外地,期间路途较远,地理环境较复杂,押解可能采用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徒步押解就更增加了押解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常有吃饭不便,昼夜工作,风餐露宿情况,担任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必须做好思想准备,克服以上困难。6、严肃性押解工作是司法警察的法定职责,是国家的执法活动,也体现着法律的尊严,是一项严肃性的工作,必须警容严整、作风严紧、语言文明、行为规范,这些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严肃、文明、公正的执法形象。(三)提解押送的地位和作用提解押送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依法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实行提解押送,是使审判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它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严肃性,打击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在加强对罪犯的改造中,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提解押送是对被告人准确的适用法律,有效地进行审判的基本保障。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审理是为了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并听取诉讼双方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裁判则是在审理的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某些程序问题,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作出处理决定。审判是诉讼的中心环节和决定性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依法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通过法庭审理,审查核实各种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解决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否判处刑罚,以及判处什么刑罚。通过审判,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提解押送是将被告人准确及时地带到指定地点,接受审判的过程。由于被告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程度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决定了一部分被告人在提解押送这一环节上存在着侥幸心理,产生逃避审判的心理。这是因为,根据心理学理论,人的行为来自动机,而动机来自需要。需要和动机是人的行为的内部动力,行为是需要和动机的外化。同样地,被告人的行为是在其需要的驱使下,形成一定的动机之后,为满足其非法需要而发生的。被告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随着其非法需要的多次满足,逐步形成了一定的恶习,形成了畸形的心理需要结构。这一畸形的心理需要虽然因被拘留、逮捕受到打击和遏止,但并不可能很快地得到根本的改变。因为任何一种需要的形成是有一定的过程的,而一旦形成,便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被告人的畸形心理需要也是一样的。虽然从形式上看,由于其处于严密的看管之下,其行动自由受到了严格的控制,客观上失去了产生非法需要的对象,如欲偷不能等,这种失去是迅速的、突然的,而其在长期的犯罪过程中形成的畸形需要结构不会因这种突然迅速的失去而得到改变,相反地却以潜在的变态的形式保留在头脑里,时停时续,时强时弱地活动着,或明或暗的起着作用。这种活动和作用,必然会使被告入不断回味和体验,从而产生种种怨恨情绪以及不甘约束的心理。如果被告人陷入这种心理而不可自拔,看管人员又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之后也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被告人利用提解押送的机会,发生逃跑、行凶、甚至暴乱的事件。由于被告人的畸形需要,导致了其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律观念的混乱,如“一切为我的价值观”、“吃喝玩乐的幸福观”、“哥们义气的友谊观”、“损人利己的道德观”、“为所欲为的自由观”等等,荣辱不分,是非颠倒,把假恶丑当作真善美。被告人的这种混乱了的人生观、道德观、法律观,使其在被拘捕之后,很难从主观上寻找犯罪的根源而认罪伏法、悔过自新。往往是罪推客观,诿过于人,甚至埋怨自己的“手段”不高明,“经验〃不丰富等。被告人在被拘捕和判刑之后,改变了原来的生活环境,一方面使被告人感到处处不顺眼,事事不习惯;另一方面,在这种环境里,由于被告人所接触的除了对其进行教育的看管人员外,更多的则是一些同样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互接触中,总有一部分人是同病相怜、臭味相投的,在混乱了的人生观、道德观、法律观的指导下,他们气味相投,有可能形成团伙,而一旦形成,就成为看押场所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他们或是相互炫耀自己的作案经历,传授作案伎俩,或是称王称霸,破坏监所秩序,甚至进行新的犯罪活动,如鸡奸、偷盗、结伙逃跑等。提解押送的主要任务就是制止被告人逃跑、行凶,保证审判的正常进行。二、押解工作的类型根据押解工作的不同任务、不同要求、不同形式,以及各级法院多年的押解的实践经验,押解有不同的分类。从路途上可分为短途押解、长途押解;从押解对象的人数上可分为单个押解、成批押解;从使用警械上可分为徒手押解、戴械押解;从交通选用上可分为徒步押解、车辆押解等方式。押解对象采用何种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总之,采用最能顺利实施押解任务,并能安全可靠的的方式和手段。本讲义依据对押解对象进入不同司法程序进行分类。(一)途中押解途中押解是指司法警察将押解对象由一地点提押到另一地点接受审判或监管的过程。途中押解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提解人犯(也称提押人犯),就是将人犯从监所或其他关押场所提解到法院或其他指定地点,听候审判的过程。二是押送人犯(也称还押),就是审判工作结束后,将人犯还押回原羁押场所的过程。三是移监(也称换押),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将在押人犯由一个羁押场所押解至另一个羁押场所的过程。四是收押,就是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决定对取保候审或其他原因在外的人犯,变更强制措施,予以收监,由司法警察将人犯送交公安机关看管的过程。途中押解可以具体分为乘车(船)押解和徒步押解。1、乘警车押解乘警车押解就是司法警察使用警车押解押解对象的过程,是目前司法警察在押解中使用最广、最多、安全系数最大的一种押解的方式。2、乘公共交通工具押解乘公共交通工具押解是指司法警察在路途较远、不便使用警车押解押解对象的情况下,乘公用交通工具押解的过程。主要是指乘公共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是异地、长途押解经常采用的押解方式。3、徒步押解徒步押解是司法警察采用非乘公用交通工具押解的一种方式。通常是在路途较短、交通不便,或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防范措施较严的情况下采用。(二)法庭押解司法警察根据审判长的指令,将押解对象从法院(包括其他的临时审判场所)的临时羁押场所押送到审判法庭,接受审判或将押解对象从法庭还押到临时羁押场所的过程。1、法庭押解的类型根据法庭押解的不同情况和要求,我们将法庭押解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根据庭审任务的不同,分为提审押解、审理押解和宣判押解提审押解就是将被告人从监所内提押的过程;审理押解是指押解被告人到法庭接受审理的过程;宣判押解是指押解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宣判的过程。(2)根据庭审形式不同,分为公开庭审押解和不公开庭审押解目前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中,绝大多数是公开的庭审押解。但是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或被害人中有未成年人的,往往都采用不公开审理。(3)根据庭审的规模不同,分为一般庭审押解、重大庭审押解和大型审判活动的押解庭审规模主要由受审被告人人数、犯罪性质、参加庭审人数以及庭审场所来确定。(4)根据押解对象数量不同,分为单被告人人和多被告人押解(5)根据押解对象拟判处刑种不同,分为判处收监押解对象押解和判处死刑犯押解2、法庭押解中司法警察的职责(1)接受押解任务根据押解的整体任务,接受押解负责人分配的押解任务,认真准备、执行押解任务。(2)掌握押解对象的基本情况参与押解任务的每一名司法警察对所负责的押解对象的基本情况(犯罪性质、认罪态度、相互关系、身体情况等)和旁听群众的情况要了解,确保审判活动参与人的安全和法庭活动的安全。(3)保持高度的警惕审判进行过程中,必须保持高度警惕,随时注意押解对象的情绪、思想、行为等方面的变化,防止押解对象与同案犯、家属等人接触或用暗语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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