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试分析12020法硕考试分析-法理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法学的含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分析】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法学首先是一门科学。科学作为一个普遍性的概念,用于指称人类的一种专门性研究活动和知识,而不仅仅是以自然科学作为唯一的存在方式与判断标准。以这样较为宽泛的定义来衡量,法学在人类历史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知识体系,并且在历代法学家的锤炼之下,已形成了以不同方法为主导的各种流派,其方法具有科学性,理论具有规范性。人类迄今为止拥有的知识,按照构成和存在方式的不同,大致可以归结为三种不同形态,即有关社会的、有关人文的和有关自然的各种知识门类。因此,按照这一对知识形态的概括,人们一般将科学划分为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在这一分类标准下,我们把法学界定为一种存在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知识形态。法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研究各种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性质、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因此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同时,法律又是人们生活意义的规则体现,法学要解决不同民族不同国度人们所面临的问题,要为人们在规则下生活提供精神导向,因此又具有人文科学的性质。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研究社会的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所研究的范围也就十分广泛,从而形成若干分支学科。这些分支学科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知识系统就是法学体系。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法学的分支学科,比如,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这一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立法学、司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从认识论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法学可以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的历史发展【分析】法学是以法或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社会有了法或法律现象,就有了关于这些现象的思想、观点,但不是一有了法就有了法学,法学是在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产生的。法学的产生至少应当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首先,要有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的出现。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谈到法学的产生时指出,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形成了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在中国,法学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相当的发展,出现了法家、儒家等许多直接或间接探讨法律问题的学派。在西汉中期以后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儒家的法律思想一直占统治地位,法学衰微。鸦片战争以后,法学领域开始传人一些西方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学最早导源于古希腊,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了法学派别,编写了法学著作。中世纪欧洲,法学成为神学的一个分支。12世纪至16世纪是罗马法的复兴时期,出现了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主要是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17世纪至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代表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要求的思想家们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思想、理论和学说。之后,为了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出现了许多资产阶级法学流派,其中主要有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等。它们为法学研究积累了大量的资料,提供了不少有价值的、合理的理论观点。三、西方主要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其他法学流派【分析】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这三个流派是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称为三大法学流派。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其中,尤以17—18世纪的古典|然法学影响最大。这个时期的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自然权利与社会契约等人本主义法律观,崇尚自由平等,主张天赋人权。主张法是人的理性,强调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近代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有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现代的新自然法学代表人物则有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是19世纪产生的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硕考试分析2法,反对超越现行法律制度的任何企图,主张恶法亦法,它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早期代表人物有边沁、奥斯丁;20世纪分析法学派代表则有凯尔森、哈特等。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起源于19世纪后半期的德国,盛于20世纪西方各国。该学派在德国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艾尔利希,系统地在美国阐述这一学派观点的是霍姆斯和庞德。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现实的法学”,研究法律现实的各个方面,反对分析法学派仅仅对法律进行形式逻辑上的研究,但他们对其的批判是从反科学的立场出发的。他们对于法律的来源、性质和作用的论述,着重于宣扬法的社会性。其他法学流派中,影响较大的有19世纪的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20世纪的经济分析法学派、女权主义法学派等。到20世纪末,还出现了以批判法学、法与文学运动为代表的后现代法学思潮。四、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法学【分析】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辩证的过程。马克思本来学的专业是法律,也对法学做过深入的研究,他一生都在关注法律问题。马克思于1835年10月至1841年3月先后在德国波恩大学和柏林大学法律系学习,接受了当时欧洲最好的法律教育。马克思法学思想的最初出发点是康德法学和黑格尔派的理性主义法学。马克思在学生时代就自觉地从理想主义转向现实本身去寻找法的观念。从马克思的论述看出,他认为法的内容决定法的形式,而内容来自事物本身的理性。马克思在从事新闻出版工作时期撰写了几篇政论文章,进一步发扬了理性主义法律观。他认为,法律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1843年夏秋之际,马克思撰写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他在批判黑格尔理性主义法律观的过程中初步指明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基本方向。1845年9月到1846年年初,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较为完整系统地表达了他们的唯物主义法律观。在这部手稿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法律不是以脱离现实基础的自由意志为基础的。1848年问世的《共产党宣言》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纲领性文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批判资产阶级的谬论时指出,资产阶级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资产阶级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法律观在《资本论》中得到进一步的论证和集中的体现。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全面系统地分析了构成法的现象基础的经济关系,认为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勇敢地捍卫了马克思的思想学说,并且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先后完成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等著述,从而推进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列宁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民粹主义的经济内容及其在司徒卢威先生的书中受到的批评》《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等著作中深刻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基本原理,揭示了俄国社会法权关系变动的规律性及其内在特征,进而不仅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而且丰富了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哲学与法哲学的理论内容。马克思主义对法律社会学、自然法学、分析法学、批判法学、女权主义法学、后现代法学、种族批判法学、法律地理学等当代法学流派产生了或多或少的影响。与以往的法学相比,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鲜明的特征。第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马克思认为,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马克思主义法学主张,法律实现、反映或者体现了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法律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具有阶级性和意识形态性。马克思主义法学主张,在阶级社会中,法律的内容和程序直接或者间接地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利益,法律不仅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内在价值观,还为其提供了合法性。第三,马克思主义法学致力于实现人的解放。马克思的一生,是胸怀崇高理想、为人类解放不懈奋斗的一生。马克思主义第一次站在人民的立场探求人类自由解放的道路,以科学的理论为最终建立一个没有压迫、没有剥削、人人平等、人人自由的理想社会指明了方向。如何通过法律实现人的解放是马克思毕生关注的一个问题。在马克思的学说中,实现人的解放是法律的本质性要求,法律也是实现人的解放的一种方式,人的解放的实现离不开法律。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法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法学区别于其他法学的根本标志,必须旗帜鲜明地加以坚持。马克思主义深刻揭示了自然界、人类社会、人类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指明了方向。就法学而言,马克思主义揭示了法律发展的普遍规律,为法学和法治发展指明了方向。马克思主义坚持实现人民解放、维护人民利益的立场,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和全人类解放为己任,反映了人类对理想社会的美好憧憬。马克思主义认为,实现人的解放是法律的价值追求,法律致力于实现人的自由、平等、独立和尊严。马克思主义揭示了事物的本质、内在联系及发展规律,是“伟大的认识工具”,是人们观察世界、分析问题的有力思想武器。马克思主义提出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是法学研究最根本的方法论。马克思主义具有鲜明的实践品格,不仅致力于科学地“解释世界”,而且致力于积极地“改变世界”。法学是一门经世致用之学,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是研究法学实践性问题的重要认识论。第二节法理学一、法理学的概念法硕考试分析3法理学的含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分析】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门重要的理论法学学科。它是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实施等基本知识、概念和原理,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一般法,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一般法首先是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包括所有部门法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一般法还可以指古今中外一切的法。法理学要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进行综合研究,它的研究结论应能解释法的一切现象。法理学要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服务。如同任何国家的法理学都是以本国的现行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一样,我国的法理学也是以研究我国的法律问题和法治建设为主,其研究起点、重心和归宿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的材料来源是通过对所有部门法材料进行高度抽象概括来获得的,所以法理学既提供了研究部门法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它所阐述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学的研究又具有指导意义。法理学与法制史学、法律思想史学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法理学的一般概念、定义和原理都是从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及部门法提供的材料中抽象概括出来的,没有科学的法律制度史学和法律思想史学的发展,就没有科学的法理学的发展。同时,法律制度史学和法律思想史学的研究又需要以法理学阐明的理论和方法论为指导。法理学把对法律现象的哲学的研究、社会学的研究和专门法律的研究方法结合起来,从不同角度阐明法律现象的共同问题。因此,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