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社会工作•卢明威第一章矫正的源起一、矫正社会工作的基本含义•矫正(correction),也称作矫治,作为一个医学术语,是指矫形和治疗,即通过外科手术或药物治疗,恢复人体畸变部分的形态和功能,从而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如矫治脊柱弯曲、矫治斜视等等。•作为一个司法术语,矫正则是指刑罚执行机构(主要是监狱)对被判徒刑的人在行刑过程中所进行的教育和改造,通过教育与改造,改变罪犯或违法者不适应社会的心理结构、行为方式,重塑其人格和社会适应体系,从而使他们重新适应社会,过上正常的社会生活。•包括思想、心理、行为三类•矫正过程就是罪犯的改造过程,在这种意义上,矫正制度就是教育和改造违法犯罪者的社会制度,即监狱制度。•矫正制度的功能•惩罚•隔绝•威慑•改造•与矫治相关的另一个术语是感化(probation)。probation一词的司法含义是缓刑,它是针对少年犯和初犯采取的一种刑事处罚方式,以后逐渐扩展到社会危害较轻的罪犯,对他们不是投入监狱,而是由警察或其他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改造。•国内也有的人把它翻译为“观护”。执行感化或观护的人就是感化主任或观护人(probationofficer)。(二)矫正社会工作•简单地说,矫正社会工作就是实施于罪犯(offenders)教育、改造过程中的社会工作。它是由矫治社会工作者或志愿者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审判、服刑、缓刑或假释期间提供的专业服务,其目的是消除工作对象的犯罪心理结构、改变其行为方式、重建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和机制,使他们改过自新,重新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矫正社会工作的主体是矫正社会工作者。他们因掌握专业的矫正知识和矫正方法而能够为需要服务的对象提供专业服务,他们或受雇于专业机构(如司法部门、监狱、感化院等),或作为志愿•矫正社会工作的工作对象是社会适应不良的社会成员,既包括受刑事处罚的人,如监狱的服刑人员、缓刑假释人员,也包括受行政处罚的人,如接受动教养的人员。•矫正社会工作的目标是通过调动工作对象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潜能,改变其不适应的心理结构和行为方式,重建工作对象的社会适应能力和适应机制从而使其重(三)矫正社会工作的分类•依据矫正社会工作进行的场所(或矫正工作的介入方式)、矫正社会工作进行的阶段,我们可以把矫正社会工作大致区分为狭义的矫治社会工作•广义的矫治社会工作•狭义的矫正社会工作就是罪犯在服刑期间(包括在成年人监狱、未成年人监狱、感化院、劳动教养所等机构中服刑和在社区中服缓刑及假释期间)社会工作者为其提供的专业矫治服务•目的:调动工作对象的积极性,改变其与社会不适应的价值观念、心理结构和行为方式。•广义的矫正社会工作除了狭义的矫治社会工作之外,还包括服刑之前的工作和刑期结束之后的工作,服刑之前的工作主要是预防犯罪的工作和审判之前的司法建议工作•在我国,预防犯罪的工作已经建立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它包括综合治理工作和在单位及社区内建立的人民调解制度,其工作的目标是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事案件向刑事案件转化,控制和预防犯罪。•审判之前的司法建议工作主要是通过社会工作者的建议,使法院做出更有利于罪犯矫治的判决方式和刑罚执行方式,因此,司法建议工作不是辩护,只是建议,即根据罪犯的社会状况、个性特征,从允许选择的刑罚方式和刑罚执行方式中,选择最有利于罪犯矫治的方式。••刑期结束之后的社会工作主要是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心理指导、生活指导、就业服务等工作,是矫治社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重建个人的社会适应机制和适应能力,使个人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回归社会,巩固矫治的成果,预防和减少重犯率(一)刑罚观念的发展与矫治观念的产生•个体心理、成长环境及社会文化或观念的影响,人的个体行为是极其多样和复杂的,这些行为中无害,有的危害社会或社会中的其他成员;•有的行为是为社会所接受或认可的,有的则不被社会接受。惩罚•被主流社会认定的对社会构成危害以至于不得不通过国家以法律的方式(刑法)明确禁止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如果一个人危害社会、侵害他人,国家应进行惩罚,让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惩罚就是剥夺,从剥夺已经获得的物质财富、地位或声望,到剥夺各种权利和人身自由,直至剥夺生命。(二)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和发展•矫正社会工作与矫正观念同时于19世纪上半叶产生。促使矫正观念和矫正社会工作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学术条件••学术条件:这一时期,心理学、教育学和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学科都已经建立,对犯罪的原因有了正确的认识,社会对罪犯的惩罚观念发生变化,•人们运用心理学、教育学和社会学的知识进行罪犯的心理和行为的矫治成为可能,为矫正社会工作的产生创造了条件。•三、社会矫正的演变•1、社会矫正产生前的犯罪刑罚控制•人类社会几种典型的刑罚方法:•A报应刑论:肉刑和生命刑;•B人道主义理论:监禁刑(自由刑);•C社会防卫论:非监禁刑•主导的刑罚方式:•社区矫正.当今国外社区矫正已成主导的刑罚方式,除重犯(主要是暴力犯罪)外,轻犯、青少年犯罪和无受害人犯罪(如赌博、卖淫、通奸)等多数犯罪行为(发达国家占60%以上)都判以社区矫正处罚。•现代刑法思想的基本主张:现代社会非监禁化的刑罚理论及其非监禁刑(社区刑)起源与发展•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1841,美国,约翰.奥古斯特被后人称为“感化工作之父”和“世界上第一个伟大的观护人”(严格地讲是志愿者)•19世纪中叶,在美国首先出现以帮助酗酒犯认识错误、矫正行为、回归家庭的为目标的感化社会工作方法,其后工作领域不断扩大。•1925年美国《联邦观护法案》在国会获得通过,在全美建立矫正社会工作制度。•1907年,英国通过《感化犯人法》•1947、1949年日本《恩赦法》《犯罪者预防更生法》•1938年香港监狱署增加感化部•1950年设立专职感化官职务,80年代社区为本观念引入司法矫正,通过社会服务令,建立非监禁矫正制度。•1962年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创立少年观护制度,80年代,台湾各地方法院配置观护人进行矫正监督工作。我国司法矫正范围•领域:监狱矫正、社区矫正、治安管理、戒毒戒赌、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未成年犯罪预防与矫治、紧急突发事件处理。•对象:监狱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治安法人员、刑满释放人员、药物滥用人员、聚众赌博人员、未成年犯、社会矛盾激化者•工作内容: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救助、其他专业服务等•工作方法:个案矫正社会工作、小组矫正社会工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三种基本形式。矫正社会工作理念•1、人道主义与人权观念•2、社会化与个别化原则•3、相信人的潜能和可塑性•4、融合社会资源,帮助回归社会•5、追求社会公正与和谐刑罚观念与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受刑罚观念在不同时期的变化影响,其工作对象是应受刑罚处罚的人•不同的历史时期,刑罚观念不一样直接影响矫正社会工作的存在与价值美国早期的犯罪及刑罚•一、宗教对犯罪观念的影响:•早期移居北美的移民者大多是渴望宗教自由而移居,虽然教派各异,但都相信宿命论•对上帝的攻击就是对社会的犯罪,对社会的犯罪就是对上帝的冒犯。crime----sin是一个人内心堕落和恶魔在外部活动的结果。•二、17、18世纪在北美常见的犯罪行为:•调情、通奸、说人闲话、偶像崇拜、醉酒、偷窃、淫荡行为、伤害、杀人等•在主日(Lord’day)禁止交易,当日不参加对上帝的崇拜也被罚款。•如1656年,一名波士顿男子出海3年后返回,因在主日亲吻他妻子而被认为有“好色”行为,被罚在树桩旁坐两小时。•宗教社区的支配地位减弱了社区中正式的司法功能与作用,法律的执行处于无组织系统,人员不足的状态。从刑事诉讼看,多数犯罪均由居民而非警察告到法院。•三、殖民地时期惩罚方式:•罚款:罚款适用的数量约是肉刑的三位•鞭打:主要对象是仆人和奴隶的反抗及育有私生子的女性•鞭打适用的犯罪:不参加主日活动、性犯罪、撒谎、游手好闲、偷盗。在麻州46%是因为性犯罪、最高次数40下。•驱逐出境:•羞辱:站树桩、枷刑、烙印、侮辱性服装、关笼子。•死刑:绞刑,置3小时;麻州1630至1692共62年间只有56个人被执行死刑•包括通奸、放火、叛国、杀人、巫术、强奸和违反驱逐令。1827年,纽约执行一个死刑,约有三四万人参观。•评价:•社区有较强的凝聚力•宗教在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重要作用•刑罚方法和惩罚的力度相对轻缓•殖民时期没有监禁刑•刑罚执行就地迅速•开始尝试让罪犯忏悔和犯罪预防•传教士---教会法院•1600扩大到保护教堂的工作人员•1692开始适用于妇女甚至奴隶•1706年取消•开始兴建感化所---贫民习艺所和看守所功能的结合。非经营性,训练和收容•四、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欧洲启蒙运动和理性主义•美国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主要受边沁和贝卡利亚思想的影响•边沁《道德和立法原则概论》1789:•生命是事先被上帝安排的,不可改变•人类被两种因素支配:欢乐与痛苦•他把人性的法律定义为:“功利的原则”•这一时期犯罪不再是因反对上帝和圣经的道德秩序而被惩罚的人,而是对财产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的人。•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1766•犯罪主要原因:人口增长、利益冲突•野蛮在惩罚中没有位置,对人类精神方面的最大影响不是惩罚的强度,而是持续性。•刑事制裁的运用应该使社会约束增强而不是减弱,对于被认定的杀人罪适用死刑是不必要的严厉。孟德斯鸠:惩罚的有效性取决于它的持续、迅速、确定和适度性。边沁、贝卡利亚等古典学派成为美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思想基础:惩罚难免增加人类的痛苦,但只有能威慑犯罪才是公正的。五、以监禁刑为主导的刑罚控制•美国刑罚制度改革从背离以圣经为基础的观念开始。•对死刑的限制和取消是刑罚改革的重要内容,长期监禁与艰苦体力劳动是适合于人们的公正情感的措施•1790年,宾夕法尼亚州取消了对抢劫、入室盗窃、鸡奸的死刑。•取消肉刑也是刑罚改革的重要内容。进步的刑罚不是对犯罪给予血腥或像原始动物的冲动,对罪犯的羞辱也被认为不适当。•1791年,宾州取消烙印•惩罚的当众公开执行也被取消,监禁成为取代肉刑和部分死刑的基本形式。•符合贝氏“可预告性、确定性和持续性”原则。监禁刑•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监狱的主要行刑制度:一、独居制(宾州制)•二、沉默制(奥本制)三、累进制(阶级制)四、自治制五、不定期刑制宾州制•1773年康涅狄格州监狱在一个铜矿中建成•同年宾州费城将看守所改建成一个监狱:沃勒特街监狱。•管理者认为:上帝的恩惠可以及于所有人,而得到这种恩惠主要取决于个人的行为,通过以苦刑来赎罪及沉默来祷告是使人从罪恶走向完美的途径,独居监禁是最好的选择方式,犯人应被单独监禁,提供宗教学习材料和传教者。•独居制基于以下原则:•1、避免罪犯受到他犯的负面影响•2、隔离的同时,让罪犯在圣经前自我反省•3、对罪犯不应施以单纯的报复,通过艰苦的劳动来访认罪•4、被告严格的日常生活管理,要求其服从•5、受边沁圆形监狱建设设计所引导,监管通过监狱中心的警戒塔实现•6、独居也是一种惩罚方式。圆形监狱•圆形监狱由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Bentham)于1785年提出。•一个监视者就可以监视所有的犯人,而犯人却无法确定他们是否受到监视。边沁自己把圆形监狱描述为“一种新形式的通用力量”边沁设计的圆型监狱关塔那摩•1816年纽约州奥本市建成一个监狱,仿效独居监禁,1822年改为白天集体劳动,晚上单独监禁,称“奥本制”。•奥本监狱,纽约州矫正部门管理的最大的安全监狱,是美国第一个以工厂为主进行集体劳动的监狱,。•对犯人实行夜间分房隔离监禁、白天杂居劳动、禁止相互交谈、保持绝对沉默的管理方法。•也是美国第一例执行电椅死刑的监狱•电刑的出现:•托马斯·爱迪生的电力照明公司(直流电)/乔治·威斯汀豪斯、尼古拉·特斯拉电力公司(交流电)•哈罗德·布朗:1000伏直流电/350伏交流电•350伏交流电•美国最高法院经过慎重考虑,认定这种新的行刑方式没有违背宪法八项修正案关于禁止“残酷和非人道处罚”的原则。纽约州1888年6月4日确认了电刑的合法性。•奥本监狱第一个受刑人:1890年8月6日威廉·凯姆勒•路易斯安那州1946年威利·弗朗西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