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信托的起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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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信托的起源与发展学习目标和要求了解信托的起源了解英国、美国和日本信托业了解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第一节信托的起源用益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信托制度的产生信托关系的最终确立一、用益制度的形成和发展1.用益制产生公元579年,奥古斯丁奉罗马教皇的命令到英格兰开始传教,许多人加入了基督教:信奉“活着时多捐赠,死后可进入天堂”,许多教徒将土地遗赠给教会或宗教团体。按照当时英国的法律,对教会的土地既不能课税,也不能没收。13世纪时,英国教会已经通过教徒捐赠及买入等方式占有了大量土地,占有的耕地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3之多。1.用益制产生1279年爱德华一世《没收条例》规定:凡将土地让与教会者须得到君主或诸侯的许可,否则将没收土地。为规避上述法令,教徒们创造了用益制:教徒生前立下遗嘱,作为捐赠者先将一部分财产(即土地)转让给教会以外的可信赖的第三者(受托人),由第三方按教徒意愿替教会管理土地,收益交给教会,教会拥有土地的受益权。2.用益制的广泛应用规避封建地产制度土地层级:国王——贵族——骑士——农民。下一级:缴纳钱财、义务劳役。规避封建继承制陪臣死后,只有长子缴纳一大笔钱财才能继承(监护权)。否则,土地要交还给上一级领主。规避婚姻财产制度英国当时规定:男女结婚后,妻子的财产归丈夫所有;且新婚夫妻要缴纳一笔婚姻税,税款按女方的财产数额来计量。保障家人的日常生活英国中世纪战事较多,领主或骑士参战前将家庭财产转交家人,但家人可能存在经营能力不足的情况。3.用益制的不足及其弥补甲乙丙英国普通法遵从形成主义的原则,认为土地的所有权应属于受让人乙,相应的土地收益也归受让人所有,丙并不对甲转移给乙后的财产占有法律上的任何权利。但是,由代表国王的王室大法官凭借公平和良心来判案。大法官并不否认受让人在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只是强迫受让人按照土地转让人的指示或嘱托利用土地以及土地收益,承认了受益人在衡平法上的受益权。二、信托制度的产生到15世纪,用益制度已经变得十分普遍,国王和封建领主失去了很多土地上的收益。1535年亨利八世《用益权法》,宣告土地的受益人同时也是普通法法定的土地所有人,对普通法法定的土地所有人可以实施没收或课税——普通法承认了用益。不过,《用益权法》的使用范围只限于民间的自由保有土地(freeholdland)所有权的转移,不涉及动产、租借地(leaseholdland)和经官册登记的土地(copyholdland)。也不承认“用益之上的用益”。另外,该条例禁止的是当时的一种被动信托关系。因而民间以寄赠方式管理财产仍然很流行。双重USE(UseUponUse)第一个use第二个use1557年泰雷尔案:用益之上的用益无效,不受普通法承认(寻求衡平法院)。1635年萨班奇诉达斯顿案:用益之上的用益有效。土地持有者其儿女土地持有者的好友教会三、信托关系的最终确立1640年,英国建立资本主义制度,信托制度得到了资产阶级的大力支持,信托的形式和内容也得到了极大地丰富。但是,法律上对USE的两种不同裁决结果依然存在,当对普通法的实施与对衡平法的实施产生矛盾时,优先适用于衡平法规则。1873年《司法条例》颁布,普通法法院与大法官法院合并,对USE关系的认可得到统一。第二节英国信托业(以个人信托和土地信托为主)一、受托主体(个人——官选个人——法人)英国最早的信托是个人承办的,主要处理公益事务和私人财产事务。受托人一般是具有一定社会地位、信誉良好的人士如牧师、律师等。后来,由于信托业务的增多,受托人开始对信托业务收取合理的报酬,个人非营业信托发展到个人营业信托。1896年,颁布《司法受托人法》,规定在适当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为委托人指定受托人。1886年,伦敦信托执行和证券保险公司成立(英国第一家私营的信托机构)。1906年,颁布《官立信托局条例》,规定某些情况下可由政府指定某法人机构作为信托受托人。1908年英国成立“官营信托局”(营业范围狭窄)。1925年《法人受托者》条例颁布。二、英国信托业务目前,英国金融信托业以个人受托为主,其承接的业务量占80%以上,而法人受托业务则主要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兼营,专营比例很小,而且在银行的信托业务中,又有90%以上集中于4大商业银行——国民威斯敏斯特银行、密特兰银行、巴克莱银行和劳埃德银行。从经营业务来看,英国信托业仍偏重于传统性业务——个人受托(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此外还有资金信托业务中用于证券投资类的信托业务。二、英国信托业务1.民事信托个人信托以财产管理、遗嘱执行为主,还包括财务咨询和遗产管理等。法人信托包括:法人组织的股份注册及过户;年金基金的管理;公司债券的受托;公司的筹备、并购、重组、解散等相关业务的服务。2.商事信托19世纪初,英国工商界兴起了海外投资热。投资者通过签订信托契约将资本移交给律师并委托其代为投资;对投资利润由律师扣除有关手续费。不过,由律师兼营信托很不便,为方便商人在海外投资并维护其利益,英国财政部于1863年成立了历史上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国际财政公司。单位信托:信托制开放式基金没有独立的法律实体,没有董事会,不向投资者发行有投票权的证券。受托人:保管信托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活动。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开放式投资公司:资本可变的投资公司/公司制开放式基金1997年英国《开放式投资公司法》,由公司章程形成的法律实体。具有董事会和有投票权的股东。可下设许多分支或子资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目标有区别)。投资信托:公司制封闭基金虽然名称中包含“信托”字样,但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信托,其法律架构为公司。公司以其购买的企业发行的债券和股票为担保,公开发行债券、优先股和普通股来筹资。3.公益信托英国国民信托(NationalTrust)创办于1895年,其前身是共有地保存协会(创办于1868年)。国民信托通过筹集资金并用来购买土地等财产,保护该财产并以此来给人们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其主要收入来自会员的会费及捐赠以及其他一些收入,如门票收入、投资收益等。该信托协会现在有709英里海岸线,25万公顷自然景色优美的土地,超过300处的历史遗迹、公园、古老的纪念碑、自然保护地等。委托人:全体会员,受托人:国民信托,受益人:通常是会员但不仅限于会员。三、英国信托业的监管来自:法律、法定机构和行业协会。英国的法院负责对个人信托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主要是因为英国的个人信托业务占全部信托业务的比重较高、个人信托业务的委托人和受托人都较多。法人信托的监管由英格兰银行(监管吸收存款的信托机构)和“证券及投资委员会”负责。金融服务局则负责对经营投资业务的信托机构的监管。第三节美国信托业(以证券投资信托为主)一、美国信托制度的发展1781年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的股份公司发展较快,社会财富大量增加,并由实物形式的土地、商品,向股票、公司债券等形态转化。纽约州在1822年授予农业火宅保险放款公司特许权,允许其充当受托人——第一次给予法人充当受托人的权利。1853年,一家专营信托的“美国信托公司”在纽约成立,从此信托业和保险业开始分离。1865年南北战争结束后,美国急需资金用于恢复建设,政府放宽了对信托公司的管制,便利了信托公司的设立,同时扩展了信托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一、美国信托制度的发展1868年罗德岛医院信托公司获准可以兼营一般银行业务——美国信托公司兼营银行业务。1913年《联邦储备银行法》,允许国民银行兼营信托业务,后来各州政府批准州银行也可开办信托业务——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目前,美国专门的信托公司数量较少,而兼营信托机构则较多,信托业务基本上是由大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所垄断。不过,在商业银行内部信托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是分离的(如不允许从事银行业务人员担任受托人)。二、美国的特色信托业务1.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REITs)REITs是一种通过对外发行股份或受益凭证,吸收公众资金,委托专业机构管理,投资于房地产权益资产和房地产抵押贷款(包括抵押支持证券)等债权资产,风险收益由股东或受益人按比例承担或分享的封闭式基金。根据资金投向不同,REITs分为权益型、抵押型、混合型三种基本类型。目前美国市场上权益信托的数量占近80%,市值占90%左右。(1)权益信托(EquityREITs)以收购现存房地产或即将开发的房地产作为投资,通常是购物中心、公寓、办公楼、仓库等收益型房地产。通常房地产拥有人可以与信托公司或投资银行共同组建REITs,并通过向公众发行受益凭证来募集资金之后,该REITs就可以利用所筹集到得资金去购买该拥有人的房地产。特点:投资对象——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房地产或其相关权利;投资收益——大部分源于租金收入(美国≧75%,香港≧90%,新加坡、韩国≧70%);必须进行组合投资(不同地域、不同行业);房地产持有的期限不能低于一定年限(香港2年);政策优惠——信托税收、不动产登记、房地产过户与买卖等。(2)抵押信托(MortgageREITs)一般是金融机构以发行受益凭证的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发放各种抵押贷款或购买住房抵押贷款的债权,收入主要来源于发放抵押贷款所收取的手续费和抵押贷款利息。抵押信托拥有以基础房地产为抵押品的抵押贷款合同,而不是拥有房地产所有权。(3)混合信托(HybridREITs)不仅进行房地产权益投资,还可从事房地产抵押贷款,其收益比抵押信托稳定,但不如权益信托收益高。2.证券投资信托据1943年《投资公司法》的规定,投资公司分为面额证书公司、单位型投资信托公司和管理型投资公司。面额证书:表示发行者于未来某个固定日期支付的债务,公司将由此筹集的资金投资于债券、普通股等。投资者可通过一次性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认购公司面额凭证。目前这类投资公司已很少。单位型投资信托公司:依据契约发行一个特定单位的投资信托证券,向投资者出售,将所募资金投资于有价证券,投资者凭借所持有的受益证券按股份的净资产价值取得一定的收益。管理型投资公司:可分为封闭型投资管理公司和开放型投资管理公司。3.企业年金信托企业年金信托是主要由经济实体包括企业、公共部门、社会组织的雇主根据经济状况为雇员或其他个体防范老年经济风险而建立的养老金信托。1875年,美国运通公司为其雇员建立世界上第一只正式的年金信托,为“永久残疾”工人提供伤残抚恤金。二战后,美国联邦所得税开始大幅度提高,而退休金计划缴费一定比例可以在税前列支,以及退休金信托投资收入在分配前免征联邦所得税,这些税收政策极大地激励了雇主的积极性,使企业年金信托在战后得到迅速的发展。美国企业年金信托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待遇确定型年金信托(雇主确定未来待遇而缴费),另一类是缴费确定型年金信托(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4.员工持股信托员工持股信托是指由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企业部分股权,委托一个专门机构(员工持股信托基金)以社团法人身份托管运作,集中管理,并参与董事会管理,按股份分享红利的一种新型股权安排方式。美国企业的员工持股信托是以“福利型”为主,其直接目的是为企业员工谋取福利,吸引员工和保留人才。总体上可分为“杠杆型”(由公司担保,基金向银行贷款购买公司部分股票)和“非杠杆型”(公司直接将股票交给基金,股票红利归还购买股票的欠款)两种。此外,还有风险型员工持股信托。5.子女信托信托目的在于满足孩子的教育和其他重要支出。美国税务局为鼓励父母设立子女信托,还给予这种信托特定免税额(目前每年11000美元)。子女信托设立后,由特定的受托人持有并管理该信托财产,子女虽然享有信托收益,但不能对财产进行自由支配。隔代子女信托(无限制的免税待遇)。6.隔代转让税信托财产转移的税收有遗产税、赠与税及隔代转让税,不过隔代转让财产可以享受100万美元的免税额,因此一些美国人为隔代子女设立了数额在100万美元以内的信托以转赠财产。7.人生保全信托(AB信托)以配偶及子女为受益人的信托。使一对夫妇在两人都去世后把最大数额的财产留给他们的孩子或其他收益人,同时保证生存配偶在生前经济上的宽裕。信托文件规定,在第一方去世后,该生前信托的财产会分割成A信托和B信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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