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配电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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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压配电系统装置检查表依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表中简称依据一)对新建和扩建工程的低压(交流500V)配电系统装置检查如下: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1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2、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3、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4、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5、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依据一第2.1.1条2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依据一第2.1.3条3隔离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1、单极或多极隔离开关、隔离插头;2、插头与插座;3、连接片4、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5、熔断器。依据一第2.1.6条4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腐蚀介质少、干燥和震动轻微的地方,并宜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依据一第3.1.2条5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依据一第3.1.4条6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依据一第3.1.5条7同一配电室内并列的两段母线,当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时,母线分段处应设防火隔断措施。依据一第3.1.6条8当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时,且二者有一侧柜顶有裸露的母线,二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依据一第3.1.7条2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9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依据一第3.1.8条10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1.9的规定。(一般屏前1.5m,屏后1.0m)依据一第3.1.9条11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依据一第3.2.1条12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均方根值)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必须设置遮护物或外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2X级。依据一第3.2.2条13当采用遮护物和外罩有困难时,可采用阻挡物进行保护,阻挡物应能防止下列情况的发生:1、人体无意识地接近裸带电体;2、操作设备过程中人体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依据一第3.2.7条14在有人的一般场所,人距裸带电体的伸臂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1、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上万时,裸带电体与地面或平台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5m;2、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侧面或下方时,裸带电体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3、当裸带电体具有防护等级低于IP2x级的遮护物时,伸臂范围应从遮护物算起。依据一第3.2.8条15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部分不应低于三级。依据一第3.3.1条16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依据一第3.3.2条17配电室的顶棚、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少积灰和不起灰;顶棚不应抹灰。依据一第3.3.3条18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依据一第3.3.4条3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19当严寒地区冬季室温影响设备的正常工作时,配电室应采暖。炎热地区的配电室应采取隔热、通风或空调等措施。有人值班的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采光。在值班人休息间内宜设给水、排水设施。附近无厕所时宜设厕所。依据一第3.3.5条20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的通道,并应设良好的通风和可靠的照明系统。依据一第3.3.6条21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还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依据一第3.3.7条22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依据一第4.1.1条23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依据一第4.4.21条24保护电器应装设在操作维护方便,不易受机械损伤,不靠近可燃物的地方,并应采取避免保护电器运行时意外损坏对周围人员造成伤害的措施。依据一第4.5.1条25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水平敷设:室外2.7m,室内2.5m。垂直敷设:室外2.7m,室内1.8m。)依据一第5.2.1条26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依据一第5.2.1条27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屋外场所,但对金属管、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依据一第5.2.7条28电线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当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面。(其相互间的净距应符合要求)依据一第5.2.9条29塑料管和塑料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场所和有酸碱腐蚀介质的场所,但在易受机械操作的场所不宜采用明敷。依据一第5.2.10条4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30塑料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引出地(楼)面的一段管路,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依据一第5.2.11条31钢索布线在对钢索有腐蚀的场所,应采取防腐蚀措施。钢索上绝缘导线至地面的距离,在屋内时为2.5m;屋外时为2.7m。依据一第5.3.1条32裸导体布线应用于工业企业厂房,不得用于低压配电室。依据一第5.4.1条33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的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2.5条的规定。依据一第5.4.2条34对于露天敷设的电缆,尤其是有塑料或橡胶外护层的电缆,应避免日光长时间的直晒,必要时应加装遮阳罩或采用耐日照的电缆。依据一第5.6.2条35电缆不应在有易燃、易爆及可燃的气体管道或液体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在这类隧道内敷设电缆时,必须采取防爆、防火的措施。依据一第5.6.4条36电缆不宜在有热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电力电缆,当需要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依据一第5.6.5条37支承电缆的构架,采用钢制材料时,应采取热镀锌等防腐措施;在有较严重腐蚀的环境中,应采取相适应的防腐措施。依据一第5.6.6条38无铠装的电缆在屋内明敷,当水平敷设时,其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当垂直敷设时,其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8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有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当明敷在配电室、电机室、设备层等专用房间内时,不受此限制。依据一第5.6.8条39架空明敷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1m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0.5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0.5m时应在与管道接近的电缆段上,以及由该段两端向外延伸不小于0.5m以内的电缆段上,采取防止电缆受机械损伤的措施。依据一第5.6.10条5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40桥架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5m。依据一第5.6.13条41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水措施;其底部排水沟的坡度不应小于0.5%,并应设集水坑;积水可经集水坑用泵排出,当有条件时,积水可直接排入下水道。依据一第5.6.18条42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物处,以及在进入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防火门应装锁。电缆的穿墙处保护管两端应采用难燃材料封堵。依据一第5.6.22条43电缆直接埋地敷设时,沿同一路径敷设的电缆数量不宜超过8根。依据一第5.6.29条44电缆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700mm;当直埋在农田时,不应小于1m。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细砂层,其厚度宜为100mm,在细砂层应覆盖混凝土保护板等保护层,保护层宽度应超出电缆两侧各50mm。依据一第5.6.30条45电缆通过下列各地段应穿管保护,穿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一、电缆通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散水坡、楼板和穿过墙体等处;二、电缆通过铁路、道路处和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段;三、电缆引出地面2m至地下200mm处的一段和人容易接触使电缆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方。依据一第5.6.31条46电缆与道路、铁路交叉时,应穿管保护,保护管应伸出路基1m。依据一第5.6.35条6供配电系统检查表依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1995(表中简称依据二)对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检查如下: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1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依据二第1.0.5条2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依据二第2.0.1条7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3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依据二第2.0.2条4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一、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二、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三、蓄电池。四、干电池。依据二第2.0.3条5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一、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二、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三、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蓄电池机械贮能电机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依据二第2.0.4条6应急电源的工作时间,应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停车时间考虑。当与自动启动的发电机组配合使用时,不宜少于10min。依据二第2.0.5条7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依据二第2.0.6条8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8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一、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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