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区工作的孕育和早期发展1.英国的济贫法济贫法的背景:16世纪末到17世纪初,英国的工业化进程导致了大量贫困的产生,传统的依靠教会和慈善机构,财力不足1601年《济贫法》(PoorLaw)1834年《新济贫法》(Thenewpoorlaw)济贫法的主要内容:(1)规定每一个教区向地主征收济贫税,由政府抽税办理社会救济事业。(2)规定贫民救济应由地方分区主办,每个教区设立监察员若干人,中央政府设立监督人员。(3)规定凡有劳动能力的贫民必须参加工作,以工作换取救济。(4)禁止无家可归及无业游民行乞游荡(5)人民有救济贫穷家人或亲属的义务。(6)把贫民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体力健全的贫民;第二类是缺乏工作能力的贫民,第三类是无依无靠的儿童。济贫法的意义:(1)政府负担起了社会救济的责任,并直接参与了社会救济的组织工作(2)以教区为单位推行济贫事务(3)从立法的角度确立了助人自助的救济原则(4)确定由专门人员从事济贫求助活动(5)济贫法实施的院外救济也是社会工作提供服务的一种基本形式第二节香港社区工作的发展历程一.香港社区工作的发展历程1.殖民地早期的社区工作1946年,成立了香港难民及福利会(其后改称香港福利会,现在已改称为香港社会服务联合会)。1947年7月,香港社会工作人员协会正式成立。1950年9月,首次在香港大学开办2年制的全日制社会工作课程。1958年,港英政府成立社会福利署。社区工作的真正兴起始于20世纪60年代后半期。1961年创办了社会工作训练基金。1962年7月,成立社会工作训练咨询委员会。1968年在市区各区域成立民政处,加强与居民沟通。70年代初,成立了地区三层架构,即地区委员会、分区委员会、互委会,着手在一些迁置区推广以屋“座”为单位的睦邻计划,这些计划与社区中心的工作内容不同,主要倾向解决社区问题。1973年,社会福利署发表了关于社会服务的五年计划,除了要以人口比例来发展社区中心、福利大厦、社区教堂外,还建议志愿机构可以在一些人口较少及有特别需要的社区进行社区工作。1974年,社会福利署和志愿机构联合发表立场书,建议社区工作应集中于环境恶劣的社区1970年代中期,政务署推行社区建设,掌握了社区工作的决策权,但并未觉得需要志愿机构参与社区建设。1977年,政务署支持志愿者机构推行NLCDP(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計劃)计划,以增加与环境恶劣地区居民的沟通,减低压力团体的动员能力1979年,社区工作者组织动员居民抗议政府的政策,引致全港性的三个联区行动1982年,NLCDP计划委员会开始评估该计划,志愿机构的行动人员开始对社区行动加以管制。1980年代中,香港民主化进程加快,社区工作者的政治意识相继提高,开始由组织地区压力团体转向有政治倾向的政治团体及参加选举。1985年,政务署接管社区中心,并针对有特殊需要的人士集中发展小组工作。社会福利署停止提供直接的社区工作服务,志愿机构开始寻找新的工作方向,比如向中产阶级提供高素质的服务和社区照顾服务。1987年,房屋委员会宣布长远房屋发展战略,计划在1995年前清拆所有木屋区及临屋区。同时期,志愿服务机构要求将边缘社区的定义扩大,使之包括乡村、三四级公屋和市区私人楼宇。NLCDP的工作内容发生了改变:社区工作者较喜欢以个人身份参与压力团体的工作;政府的环境改善计划使得NLCDP缺乏一些有动员能力的问题去组织群众;工作计划的年限使得组织居民及发展领袖十分困难,转向以提供服务为主,NLCDP越来越制度化和规范化。1987年,政务署将NLCDP的工作范围扩展到三至六型公屋,并聘用调查公司评估该计划。2、香港社区工作的基本特点(1)以系统的社区发展理论和方法作指导香港的社区工作政策和理念则以英美国家的社区和社会福利理论为基础,并不断总结经验,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目前香港各大学和大专以上学院均设有社会工作系或社区行政系,对社区发展工作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培养了大批的专业人才(2)强调发动居民参与,提高社区的自治和自助能力香港的社区服务工作包括社区照顾(针对老年人、孤残人和其他特殊人群),社区健康计划,劳工就业,住宅建设,公民教育,妇女发展,家庭计划等,在这些活动中,尤其注重社区居民参与,以提高社区荣誉感、培养社区领袖、实行社区自治为主要目标。(3)大量工作由民间团体和志愿机构承担至20世纪90年代初期,香港以团体会员资格参加“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的志愿机构有19个。这些民间团体向市民提供的服务占全部社会服务项目的70%以上(4)专职社区工作人员都受过专业训练据香港社会工作者注册局统计,截至2013年10月,香港总注册社工人数为18334人,其中女性占70.84%,男性占29.16%;社工大部分服务于非政府机构(52.82%),服务于政府机构的占11.2%,其余的则在其他相关部门或组织工作(5)计划性、规范性强。第三节中国本土社区工作发展历程及现状一.近代中国乡村社区建设运动二.解放后我国的社区工作一.近代中国乡村社区建设运动1.晏阳初的定县平民教育运动提出中国人“愚、贫、弱、私”四大病症四大教育:提出“文艺、生计、卫生、公民”以文艺教育攻“愚”,培养平民的知识力;生计教育攻“贫”,培养生产力;以卫生教育攻“弱”,培养强健力;以公民教育攻“私”,培养团结力三大方式:学校式、社会式、家庭式2.梁漱溟的乡村建设理论与实践把乡村组织起来,建立乡农学校作为政教合一机关,向农民进行安分守法的伦理道德教育,达到社会安定的目的;组织乡村自卫团体,维护社会治安;在经济上组织农村合作社,以谋取乡村的发达,并达到全国乡村建设运动的大联合,以期改造中国。二.解放后我国的社区工作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演变1949年后,政府废除保甲制度,在城市普遍建立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是不设区和市辖区政府的派出机关;1982年《宪法》明确了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1989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到1995年底,居委会有11.9万个2013年底,全国居委,全国居委会94620个,成员48.4万人居民小组:135.7万个,社区服务机构:25.2万个单位制单位制是新中国成立后社会管理的产物,单位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具有政治、经济与社会三位一体的功能,以行政性、封闭性、单一性为特征。单位制的功能:政治动员、经济发展、社会控制街居制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我国对社会的管理以单位制管理为主,以基层地区管理为辅。地区管理主要是通过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这两个行政建制的组织来开展工作,通称为街居制。街居制的发展(1)创立阶段1953年,彭真向中央提交了《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和经费问题的报告》,该报告建议:“街道的居民委员会必须建立,它是群众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也不是政权组织在下面的腿;城市街道不属于一级政权,但为了把很多不属于工厂、企业、机关、学校的无组织的街道居民组织起来,为了减轻区政府和公安派出所的负担,还需要设立市或区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制定并通过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街道办事处的任务是:办理市、市辖区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是:办理有关居民的公共福利事项,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并遵守法律,领导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调节居民间的纠纷等等。(2)膨胀阶段1958年兴起的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使街道的机构和职能迅速膨胀。(3)曲折阶段文革期间,街道办事处改组为街道“革命委员会”,居委会也相继改称为“革命居民委员会”,主要任务是抓阶级斗争(4)恢复和发展阶段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公布了《城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机构和职能得以恢复。街居制的困境1.职能超载首先,单位制的瓦解导致单位职能的外移,要求街居来承接。其次,随着人口的老龄化、无单位归属人员以及外来人口的增多,给街居增添了更多的管理、服务工作。再次,我国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提出了管理重心的下移,由此带来了原来实行“条条”管理的很多部门将任务下放到街区,给街区增加了很多新的管理内容,如市场管理、园林绿化、交通道路、民政福利、市容市貌等管理项目。资料:街道办职能的变化1954,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三项:(1)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2)指导居民委员工作;(3)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1963年扩充为八项:(1)了解居民的意见和要求、指导居委会工作;(2)动员工作;(3)领导街道集体事业;(4)优抚救济;(5)人口工作(6)文化教育、爱国卫生(7)治安保卫(8)其他有关居民工作。1997年扩充到14项:1、指导2、社区服务3、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社会保障4、街道监察队5、开展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科教文卫体等;6、维护老年人、未成年人利益7、社会治安8、拥军优属9、参与检查、督促市政建设10、防灾救灾11、管理外来人口12、领导街道经济工作13、向上反映意见14、办理交办事项2.职权有限街道办承担了区级政府分配的很多事务,但却没有相应的法定地位和权力来承接这些事务,不仅在财政和人员编制上受制于上级政府,而且没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和完全的行政管理权,只能受制于各职能部门的委托或充当行政职能“传递者”的角色。居委会一般没有财务支配权,而街道可以擅自占有居委会的财产或收益,居委会的支出项目要由街道办事处批准。3.角色尴尬居委会的尴尬地位更加突出。居委会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实际上被虚化,居委会除了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日常工作外,还要承担区、街道各部门交办的名目繁多的工作任务,实际上居委会变成了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工作的承受层、操作层和落实层,工作不堪重负,整日忙于应付,“上边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社区制1986年,民政部为推进城市社会福利工作改革,争取社会力量参与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并将后者区别于民政部门代表国家办的社会福利,就另起了一个名字,称之为“社区服务”,由此引入了社区概念。1991年民政部为了开拓民政工作又提出“社区建设”概念。1998年国务院的政府体制改革方案确定民政部在原基层政权建设司的基础上设立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意在推动社区建设在全国的发展。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3号文件),这是指导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文件指出:“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社区制与单位制、街居制的区别首先,在管理理念上,变管理为服务。其次,在管理形式上,从强调行政控制到强调居民参与。最后,在管理目标上,强调政府与社区的合作。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大中城市掀起了社区建设的热潮,民政部首先选择在北京、上海、天津、沈阳、武汉、青岛等城市设立了26个“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通过几年的实践总结和经验概括,形成了几种代表性的城市社区治理模式。行政推进:街居一体化进程中的上海模式“两级政府(市、区县)、三级管理(市、区县和街道或乡镇)、四级网络(市、区县、街道或乡镇、居或村委会)”上海社区的管理体制的基本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以社区为支点,以居民参与为核心的一体化管理体系。这种模式的价值在于能够有效地利用政府部门的主导优势,统一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搞好协调,减少纠纷。上海社区管理的最大特点是将社区定位于街道,即所谓的街道社区,在实际的社区管理中,存在着街居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