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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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教学要求:1、重点掌握: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概念、表现形式2、掌握: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认定3、了解: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带着对“今年20明年18”广告语的困惑,我们进入本章学习!第一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广告或其他形式的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商业宣传行为”。它包括利用报刊、广播、电视、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体,进行刊播、设置、张贴广告等各种形式。其他形式的宣传行为,是指广告以外的各种宣传形式,它可以包括商品及其包装上的标签和说明等,对商品作现场演示或口头说明,散发、邮寄商品的说明书和宣传品,通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推荐宣传、非广告性质的纪实报道等。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往往通过巧妙的措辞暗示,或者故意隐瞒、遗漏一些对消费者进行判断决策至关重要的资料,促使消费者对其所宣传的事实作出错误的理解,从而产生背离其真实状况的市场效果。一般认为,一切具有或可能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购买倾向或决策能力的商业宣传,若导致相当数量的消费者实质性地陷入错误的判断时,就构成了虚假广告宣传行为。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特征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2、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过失;3、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商品或服务作违背事实真相的宣传。格力空调案件时间:2009-10-2620:09:25来源:新华网格力因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构成虚假宣传。具体判决如下:重庆格力电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美的空调销售公司经济损失和其他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并且在《重庆商报》上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据悉,事情的缘起2009年3月6日,格力空调在《重庆晨报》报纸和网络上发布的广告中含有“3天格力空调销售突破15万套,市场占比达81%,空调专卖系统格力市场占比97%”等语句,但美的空调重庆分公司称,其广告数据来源与2009年3月5日格力公司出具的《报告》所涉及的数据不一致,并且五大家电市场的市场占比情况与格力公司提交的实际销售情况不一致,构成了虚假宣传。此宣传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格力空调占据了空调市场绝大部分的份额,具有任何其他空调都不可能与之相比拟的市场优势地位,进而影响消费者购买空调的决策,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律界人士透露,本次案件可以称为中国家电虚假宣传第一案,以往的做法更多是通过工商质检等行政手段协调解决。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依法判决,是司法机关第一次介入家电领域企业不正当竞争案件。第二节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虚假宣传形式多样,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都是法律规范的范围。虚假医疗广告:骗你没商量南京“高科技丰胸”被判欺诈消费者2005年9月的一天,尤雅不经意间从媒体上发现了一条号称高科技产品的丰胸广告,广告醒目的标题上写着“BRAVA,完美乳房,自然丰挺”。广告的文字介绍也极具诱惑性:“来自美国FDA认证的非手术丰胸产品,被誉为全世界丰胸史上的里程碑。真正安全、有效的丰胸产品,经多次临床试验证实,该产品可让乳房真实地增大一个罩杯,并能永久保持。该产品经哈佛大学等权威机构验证,能有效预防乳癌及改善各类乳腺疾病的功效……”尤雅最终被这条广告征服。当天下午她专门赶到了该产品在南京的代理销售公司了解详情。这家名为古柏贸易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她,广告上介绍的丰胸产品,正处在热销阶段,货源供不应求,如果有意购买可以先登记。经促销人员一再说服,尤雅办理了购买预定手续。告上法院讨个说法尤雅于06年8月中旬将古柏贸易有限公司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立即退还BRAVA隆乳塑型装置货款1.6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生活美容消费而购买被告销售的BRAVA隆乳塑型装置,其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商品真实情况等权利。综上,被告应对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退还诉争产品1.68万元销售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判决被告全额退还原告货款1.68万元。一、商品质量的虚假表示商品的质量往往是通过商品外部的产品生产者、产品成分、制造方法、产地以及有效期等标识或说明来表示的,它们是消费者判断产品质量的重要标志。经营者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直接影响消费者对物品的理解、购买和使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的商品质量表示分类为:(一)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商品质量标志是指产品质量达到一定要求或标准的由质量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志,包括认证标志、名牌商品标志、优质商品标志等。伪造和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是以完全虚假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干扰正常的市场竞争,扭曲市场机制,对竞争者和消费者都是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杜撰出来的“中国名牌”不久前,质监调查人员发现广州市家具城的一款床垫引人注目,该床垫四周的塑料包装上印满了“中国名牌消费者信得过产品”字样,令人莫名其妙。有关人员从经销商口中了解到,该款床垫是由顺德市龙江镇一家床具厂生产的,这种床垫的销量不错,床垫上的“荣誉称号”是厂家自己印上去的,别的情况一概不知。几经周折,调查人员在该镇某巷内一处破旧房前找到这家床具厂。该厂只有一间房子和四五名工人,仓库、车间和办公都挤在同一间房里。所谓的名牌床垫,只是将木板钉成床架后,装上现成的海绵和外套。问及这种“荣誉”的来源,该厂老板称,大约一年前,他们看到一些床垫打着各种各样的称号很畅销,就寻思着在自己生产的床垫上加一个响亮的牌子。想来想去,觉得“中国名牌”和“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这两个牌子是最响亮的,于是就把这两个牌子合在一起使用了,目的就是想让自己的产品卖得多些。人为简化的“中国名牌”广州的马蹄粉厂是一家以生产马蹄粉为主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质监人员在调查时发现,该厂产品的外包装上印着“中国名牌产品”字样及“名牌”标志。应调查人员要求,该厂负责人出示了两本参加农业博览会的荣誉证书,其中一本证书显示,该厂于1999年获得“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名牌产品”,另一本证书的内容也大同小异,只是认定时间不同。明明是“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名牌产品”,为何对外宣传时就成为“中国名牌产品”呢?该厂负责人的解释称,因为“中国国际博览会名牌产品”的文字太多,担心消费者记不住,并且企业要突出的是“名牌产品”这个中心,所以就把中间的几个字去掉,简称为“中国名牌产品”了。该负责人还辩称,由于该产品的质量不错,“没有人怀疑我们的产品不是名牌”。超标使用的“中国名牌”粤东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月饼,2002年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但是,该公司在此后的产品宣传中,竟然在其生产的蛋糕产品上也标注上了“广东省名牌产品”;一家空调企业的挂式空调产品获得了“国家免检产品”称号,而在销售中,该企业的柜机和窗机也被全部贴上了免检标志,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企业所有产品全部是免检。实例J厂生产回力牌旅游鞋获国家优质产品奖。L厂生产的回力牌旅游鞋外观与J厂相同,所使用外包装盒也相同,包装盒上也标有获国家优质产品奖和J厂厂址的文字。L厂用此种包装盒生产回力牌旅游鞋8185双,销售获利人民币20885元。由于L厂的行为,使J厂产品信誉和销售量下降,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50000元。J厂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H市法院判决:L厂赔偿J厂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是证明产品达到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一种标志。这是国家对某种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优秀的一种确认,是企业和该商品或服务的一种很高的荣誉。所以名优标志等能给厂家带来持续和更大的经济效益,也是伪造、冒用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主要对象。(二)生产者、产地的虚假表示:这里的生产者应理解为商品的制作者和服务提供者,产地是指商品的最终形成地。包括制作、加工或者组装地。商品的生产者和产地都是依法必须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的内容。生产者的身份和产地的真实性至关重要,不同的生产者和不同的产地代表着不同的商品信誉和经营水平,是区别不同质量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标志。经营者故意隐瞒其真实身份和产地,或将该商品与商誉好的生产者或者优质商品的产地相挂钩,采用混淆的手段经营,是制造虚假市场信息的不正当行为。实例北京欧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欧典商标持有人,由于欧典企业涉及该公司、欧典(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它几家下属子公司,以下将上述公司统称为“欧典地板”)以子虚乌有的“创建于1903年的德国公司”,对欧典地板的真实情况作了大肆鼓吹,欺骗、误导了无数消费者,获利无数。“欧典地板”还宣称于2003年投入2000万欧元在北京通州工业区建立了合资地板加工基地,但寻遍通州,也没有这样的加工基地,其所谓的进口绝大多数其实是国内生产、贴牌出售。“欧典地板”还打着所谓“连续6年零投诉”的大旗招徕消费者、自称是世界最好的欧典地板,却遭到全国各地多位消费者的投诉。欧典号称销售一空的4万多平方米的天价地板(每平方米2008元),其实一平方米也没有卖出去。“欧典地板”的行为,是比较典型的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属于引人误解、误认行为的一种。引人误解、误认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但主要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鱼目混珠型”,即不正当地利用其他正当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致使自己经营的商品与他人享有良好声誉的商品混淆,鱼目混珠以推销自己的商品;另一类是“虚构事实型”,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制造假象,诱使消费者误购,也就是虚假宣传行为。“欧典地板”的行为,正属于后一类。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命名的产品。由于与气候、地理因素密切相关,原产地域产品中很大一部分是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就是将商品的原产地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的一种手段,是一项特殊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原产地产品保护制度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许多国际协定、协议中都有所体现。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注:我国1985年3月19日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承担公约规定的义务。)1891年《制止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马德里协议》等,均对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命名作了相应的保护规定。1958年的《里斯本协议》等确定了原产地命名国际注册和保护的原则。在我国,有无以数计的以产地闻名的名优产品,如绍兴黄酒、镇江香醋、烟台苹果、黄岩蜜桔、金华火腿等。而在法国,仅葡萄酒原产地名称证明商标就有350个,葡萄酒一项就带来260亿美元的外汇收入。侵犯原产地名称的商标违法【案例介绍】1996年2月至1997年2月间,山东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在青岛销售了200多箱葡萄酒。这些葡萄酒的外包装上印有“张裕大香槟”的字样。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群众的举报后,对张裕葡萄酿酒公司进行检查,证明其上述销售行为后,对该公司给予了行政处罚,收缴了其1000多箱香槟酒商标标识,罚款4.5万元。张裕葡萄酿酒公司不服,认为香槟酒是葡萄酒的一种通用名称,而通用名称无专用权,使用不构成侵权,遂提起行政诉讼。思考“香槟”可以任意使用吗?据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早在1989年就发出过通知:“香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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