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弹劾式诉讼与神示证据制度(二)纠问式诉讼与法定证据制度(三)近代以来西方刑事诉讼制度的共同特征(四)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五)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六)当代西方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第二讲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二、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三、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的转型四、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刑事诉讼制度(一)弹劾式诉讼与神示证据制度弹劾式诉讼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力,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裁判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三大基本特征-实行私人告诉制度,没有专门的追诉机关。-原、被告的诉讼地位形式上平等。-裁判机关在诉讼中基本上处于被动地位(一)弹劾式诉讼与神示证据制度弹劾式诉讼的利弊弹劾式诉讼的主要优点是:区分了控诉和审判的职能、体现了诉讼的公正。缺点是:国家在追究犯罪上相对被动,影响了对犯罪的有效追究;法官的消极态度不利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一)弹劾式诉讼与神示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简介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产生于奴隶社会时期,它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是神示证据制度中典型的神意表达方式。(二)纠问式诉讼与法定证据制度纠问式诉讼:国家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行为,不论有没有被害人控告,都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三大特征-对刑事案件的追究不再取决于被害人的控告,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可以合法地进行刑讯逼供-实行书面审理与间接审理,判决主要依据被告人的口供笔录(二)纠问式诉讼与法定证据制度纠问式诉讼的利弊与弹劾式诉讼相比,纠问式诉讼在诉讼的民主性方面明显地倒退了,但其对犯罪的国家主动追究的能力则大大地加强了。(二)纠问式诉讼与法定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简介法定证据制度是欧洲大陆中世纪实行的纠问式诉讼在证据方面的体现,它要求法律要事先规定证据的证明力和审查判断的规则,法官只能依次断案,无权按照自己的分析判断来评价证据。(三)近代以来西方刑事诉讼制度的共同特征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侦审分离、控审分离;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包括上级法院和其他法官的左右、指挥。(三)近代以来西方刑事诉讼制度的共同特征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被推定为无罪之人,成为诉讼的主体,与追诉者处于对等地位,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实行证据裁判、自由心证、公开审判、辩护、陪审、直接言词审理、一事不再理等原则,强调程序法治化。(四)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职权主义诉讼:注重发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诉讼中的职权作用,特别是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动指挥作用。特点:1、官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2、侦查和预审在刑事诉讼中居于重要地位,并且不公开进行。3、公诉为主、自诉为辅。4、法官起主导指挥作用。5、确定的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五)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法当事人主义诉讼:主要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使其在诉讼中积极主动、相互争辩抗争,审判机关相对消极,形式上只起居中公断作用。特点:1、侦查有警察机关进行。2、警察部门负责起诉。3、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抗辩集中体现在审判中。4、对上诉和再审程序限制较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确信,称为心证。法官审判案件只根据他自己的心证来认定案件事实。(六)当代西方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成文法与判例法的融合趋势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的兼顾证据规则的合理化和科学化诉讼程序的分流和特别程序的发展二、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一)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概况1、历史沿革特点:诸法合体,无实体法与程序之分,无刑事法与民事法之分。虞舜:《尚书》记有皋陶为刑官周:两造具审,五听制度。〈周礼〉中关于诉讼法规记载较多春秋:郑国子产铸刑书(成文法的出现)战国:魏国李悝〈法经〉--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刑事法典,共6篇囚法,捕法属于刑事法规秦:商鞅完善《法经》成《秦律》。汉:汉承秦制,改法为律,《九章律》唐:《唐律》--中华法系代表作,《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此外,令格式等法律形式。五代、宋、金:与唐律大同小异明、清:明律、清律都是由唐律发展而来二、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一)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概况2、司法机构(1)中央:先秦:士或司寇周:大司寇、小司寇、士师汉:廷尉北齐:大理寺隋唐:刑部管司法,大理寺管囚禁,御史台管纠察狱讼宋:刑部、大理寺、审刑院元:刑部、宗正府明: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即三法司清:与明相似(一)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概况2、司法机构(2)地方周:乡士、遂士、县士等。秦:郡、县两级三国两晋南北朝:州、郡、县三级。隋:州、县唐:沿袭隋:知州、通判元:行省、路、府(州)、县明:省、府(州)、县清:省、道、府、县二、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一)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概况3、中国古代的起诉制度特点:无专门控诉机关起诉方式:被害人告诉为主,兼有告诉、官吏举发、审判机关纠问等。控告:采取鼓励甚至奖励的政策。但有例外,如:亲亲相隐、限制下告上、奴告主。审理:逐级审理,禁止越诉,但建有直诉制度,如:邀车驾、击登闻鼓。二、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一)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概况4、中国古代的审判制度A、断案独任制,重大、疑难案件实行会审,如:九卿会审。B、法官责任制度,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均定罪C、两造审理原则,明清于两辞、两造具备,师听五辞E、八议制度,亲、故、贤、能、功、贵、勤、宾F、代理制度,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G、录囚制度H、热审、寒审I、死刑复核,“秋审”和“朝审”、二、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一)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概况5、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证据: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和检验结果等。刑讯:是法定的调查取证的方法。二、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二)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特征1、以儒家思想作为刑事诉讼法制的思想基础2、君主掌握最高司法权3、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官兼任司法4、实体与程序不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分5、实行纠问式诉讼,刑讯合法化6、具有慎刑狱的司法精神三、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制的沿革(一)清末刑事诉讼法制1902年,清政府宣布立法,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1906年,编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及《法院编制法草案》1906年,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907年,颁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1908年,刑部改为法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1909年,拟订并实施《初级暨地方审判厅管辖案件暂行章程》1909年编制《刑事诉讼法》,1910年完成,但未施行三、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制的沿革(二)民国时期刑事诉讼法制1911年12月,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确立“三权分立”原则。1912年2月,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认“三权分立”原则。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产生与发展(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三)《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