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维护公司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指引。第二条公司名称:重庆XXXXXDDDD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重庆市KKK经济技术开发区XXX路XXX号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第五条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八条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支部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领导和政治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十条生产、研发、销售(限本企业自产产品):盐酸;化工产品生产相关原材料及设备、钢材的采购(不含易制毒物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许可的,未取得有关审批许可不得经营)。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二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股东缴纳。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XXXXXXXX有限公司实物(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十三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一)首次缴纳出资情况: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XXXXXXXX有限公司实物(机器设备)年月日(二)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XXXXXXXX有限公司土地年月日第十四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章股东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足额缴纳出资;(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八条股东与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九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第五章支委会第二十条公司支部委员会设置、任期按党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并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第二十一条公司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支持执行董事、监事和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第二十二条党组织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二)公司内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执行董事、经理推荐人选,对执行董事或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六)其他应由党组织研究决策的事项。第二十三条党组织参与决策以下重大事项:(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动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六)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九)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应由党组织参与决策的事项。第二十四条党组织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一)党支委会先议。党组织召开支委会,对执行董事、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组织发现执行董事、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需要执行董事、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执行董事、经理层提出;(二)会前沟通。进入执行董事、经理层的党支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执行董事或公司会议前就党组织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执行董事、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三)会上表达。进入执行董事、经理层的支委成员在执行董事、经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组织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四)会后报告。进入执行董事、经理层的支委成员要将执行董事、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组织。第二十五条组织落实企业重大决策部署。企业党组织带头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企业重大决策实施的宣传动员、解疑释惑等工作,团结带领全体党员、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第二十六条党组织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机制,开展督促检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和市委要求的做法,党组织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二十七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或者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委派或更换。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的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议案;(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股东。第三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第八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三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三十五条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六条清算组由股东和其聘用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章程所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三十八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本章程如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第三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股东签名(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