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权的概念、内容、特点P11行政法研究的核心——行政权(一)、概念:一般认为,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关于该概念,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第二,行政权来自于国家法律的赋予或认可。(P11)(二)、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执行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权等权利。(P12)(三)、特点:1、执行性2、法律性3、强制性4、优益性5、不可处分性(P12)二、行政法的特点:P17-181、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庞大、形式多样;2、内容上的特点:③、行政法涉及领域广泛,内容十分丰富;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⑤、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三、行政法的渊源P19-21(着重记黑体字部分,非黑体字了解应该即可)(一)宪法: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也是行政活动的基本依据。(二)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规范的基本形式;其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表现为“条例”、“规定”、“办法”。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前提: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五)行政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六)法律解释: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所做的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七)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四、行政法律关系(一)概念:指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P21)(注意:行政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行政管理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P24)三要素含义范围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①行政主体②行政相对人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①物②行为③人身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①行政主体的权利②行政主体的义务③行政相对人的权利④行政相对人的义务2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治原则的具体表现(3个)1、行政合法性原则(全方位的要求)具体表现:①行政权力来自法律:A、法律保留:是指有些事项的立法权只属于法律,其他法律规范无权涉及。B、法律优先。从狭义上说,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仅次于宪法。从广义上说,法律优先是指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②行政行为服从法律:A、主体合格B、具有职权C、证据充足D、程序合法③行政争议依法解决2、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自由裁量方面要求)①平等原则②比例原则③尊重先例原则④正当程序原则⑤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行为一旦作出,特别是赋予相对人的行政受益行为,不得任意变更。依法变更时,对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应予以补偿。信赖保护方式有三种:一是程序保护,二是存续保护,三是财产保护P50-51)3、行政应急性原则(在紧急情况下的要求)第四章行政主体一、法定授权组织P651、概念:也被称为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称为“被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享有行政权力、从事特定范围的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二、行政委托组织P661、概念:是指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而代替行政机关行使部分行政职权的组织。第五章行政公务人员一、行政职务的产生、变更与消灭P87(一)行政职务的产生(P87)选任制适用于通过各种选举而获得职务的领导职位委任制适用于经录用取得公务员身份的非领导职位聘任制适用于专业性或辅助性职位,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考任制适用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二)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P87-88)1、转任2、升职3、降职4、撤职(三)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P881、辞职2、辞退3、离退休4、罢免5、调离6、开除7、判处刑罚8、丧失国籍9、死亡3二、行政公务人员行为的性质与区分标准P90(一)性质1、个人行为: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出现实施的行为。①组织的公务行为:包括组织的内部公务行为和组织的外部公务行为(二)行政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标准1、时间要素。公务员在上班和执行任务期间实施的行为,通常视为公务行为,而在下班和非执行任务期间实施的行为,则通常视为个人行为。2、名义要素。公务员的行为是以其所属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的,通常视为公务行为;非以其所属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的,通常视为个人行为。3、公益要素。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涉及公共利益的,同公共事务有关的,通常视为公务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与公共事务无关的,通常视为个人行为。4、职责要素。公务员的行为属于其职责范围的,通常视为公务行为;超出其职责范围的,通常视为个人行为。5、命令要素。公务员按照法律或者行政首长的命令、指示以及委托实施的行为,通常视为公务行为;无命令和法律根据的行为,通常视为个人行为。6、公务标志要素。公务员执行公务是佩带或出示能表明其身份的公务标志的行为,通常视为公务行为,反之则属于个人行为。第七章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07-108(一)概念():指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二)特征:(P109)(注意:1-4是从书本上的,3-6是老师课件的,自己选择背哪个哈)1、公益性2、执行性3、单方性4、强制性5、从属法律性6、服务性7、无偿性8、裁量性(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P1171、主体合法。2、权限合法。3、内容合法。4、程序合法。5、形式合法。注意:已成立并发生法律的效力的行政行为并不一定是合法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要件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P118-121)1、公定力:是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被推定合法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2、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不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包括形式确定力(不可争力)和实质确定力(不可变更力)。3、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约束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其实质是要求对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加以遵守和服从。4、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使其内容完全实现的法律效力。执行力所要求实现的内容是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其实现方法有两种:自行执行力、强制执行力。②组织的非公务行为:以所属的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实施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的民事行为,而不是公务行为。2、组织行为:4第八章制定规范行为一、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背黑体字,具体内容要了解下)P133-134以及P136)1、立项。行政法规:国务院将行政法规项目编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行政规章:依申请,由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拟定本部门年度规章制订计划,报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2、起草。行政法规:起草机构,并向国务院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3、审查。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送审稿,并进行修改,形成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提请国务院党委会议审议的建议或国务院审批。行政规章: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送审稿,最后,提出提请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4、决定和公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公报上公布的文本为标准文本。行政规章:在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第九章授益行政行为一、授益行政行为(P142)1、概念:是指行政主体所作的能够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直接利益的所有行政行为。2、种类: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许可。二、行政许可1、概念: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行政行为。第十章不利行政行为一、不利行政行为(一)种类: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二)行政征收的概念P164: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取得负有法定缴纳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一定金钱或实物的一种具体单方的行政行为。(三)行政征用的概念P167: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给予相应补偿的情况下,以强制方式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四)行政处罚原则1、种类:A、按学理分类:以对违法行为人的何种权利采取制裁措施为标准,行政处罚可分为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和声誉罚,这是行政法学上通常采取的分类。B、按立法分类: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如劳动教养、通报批评等。2、行政处罚原则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P171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5第十一章非权力行政行为一、行政合同(P198)1、解除方式:单方解除:即行政机关基于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解除效力的借此方式。协议解除:即相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征得行政机关同意后提前终止行政合同的效力。二、行政指导(P199)1、概念:是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获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自愿下,采取灵活非强制手段,不直接、当然地建立行政法律关系行为。三、行政事实行为(P207)1、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不以直接建立行政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因行政事实行为或其违法受到侵害的救济途径或程序不同于行政行为。第十二章行政程序一、行政程序(P213)(一)分类:1、事前程序和事后程序。以行政行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点为标准。2、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按行政程序活动的内外部性质划分。3、正式程序和非正式程序。按履行程序的要式程度划分。4、强制性程序和任意性程序。根据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对程序的运用有无选择余地划分。5、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根据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划分。6、法定程序和自由裁量。按是否有法律明文规定划分。如果有则为法定程序,无则为自由裁量程序。二、听证制度(P223-225)(了解即可)1、地位:是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核心,集中体现了行政程序公开、公正、参与的基本精神和原则。2、听证: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前,告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理由,行政相对人有权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受证据,并据此作出相应决定的程序。3、界定行政听证范围的标准主要有: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不利程度;行政行为的效率要求程度;涉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轻重缓急等。第十三章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一、行政裁决(228页)(看下即可)1、概念: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2、特征:①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②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有关;③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④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6⑤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其性质。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和联系(P238)相同点:①都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②目的都是解决行政争议;③都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④都独立行使职权;⑤都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⑥都不适用调解。区别:①行为性质不同;②审理主体不同;③审查范围不同;④审查程度不同;⑤审理程序规则不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