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在资产负债表左边,资本在资产负债表右边,若存货大于股本,存货多说明周转次数低,净利润应该也低,意味着存货是借款购买,借款又需要另外支付利息,肯定是异常现象。税务机关对这种现象就会有上图中的两种猜想,向企业提出质疑。预警指标5:纳税人期末存货与当期累计收入差异幅度异常计算公式:指标值=(期末存货-当期累计收入)/当期累计收入问题指向:此值大于50%,该企业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库存商品不真实、销售货物后未结转收入等问题。存货太多,收入太少,不符合常理,可能存在虚假存货,或是销售货物未结转收入的情形。预警指标6:固定资产综合折旧变动率在20%以上问题指向:1、折旧多提2、购置固定资产隐含的多项税收比如: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折旧变动率太高,说明企业要么在销售固定资产,要么在购买固定资产,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同,而买卖固定资产又涉及很多税款,肯定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例,税务机关检查某家工厂的账目发现,有一项在建工程最后一笔支出已经过去半年,没有后续支出,可能是未收到发票,没有结算,虽然在建工程没有结算,但是可能已经投入使用,这一会导致推迟缴纳房产税。发票预警:商品与服务编码比对预警指标7:商贸企业费用太高•商贸企业期间费用总额大于销售收入的20%。•商贸企业毛利率一般不会超过20%,如果期间费用大于销售收入的20%,则企业经营利润很低,因此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虚假业务和虚开现象。•企业可能被认定为多列乱列费用,其中许多项目既多抵进项税,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收分类编码的商品大类由税务总局维护(企业、个人不能自行编辑修改),商品小类可在税收分类编码商品的最底层商品下,由纳税人自行维护。简单地说,就是要在开票系统中增加一个品名编码功能。税收分类编码:最主要的作用是防止虚开发票。纳税人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就能核实发票开具情况,还能统计、筛选、分析、比对数据等。最终目标是加强征收管理。商贸企业在开具发票要特别注意所售商品与服务编码的一致性。发票预警案例:非正常户与失联户异常发票稽核所以,本案例中B市国税局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判定是不合理的!发票预警案例:非正常户与失联户异常发票稽核铂略注:本案例中,甲、乙企业之间的交易是真实的。思考:本案例对乙企业的判定是否合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因为甲、乙企业之间的交易是真实的,依据国税函[2007]1240号文件的规定,所以B市国税局对乙企业的判定是不合理的。增值税的判定存在一定的“连坐”的意思,一条完整增值税链条中出现问题,相关的企业都会受到波及。企业如果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开出的发票属于失控发票,税务机关可对该企业的下游企业进行相应处理。甲企业系A市招商引资企业,市政府许诺给予财政补贴,尔后反悔,补贴迟迟未到。甲企业老板愤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至B市乙企业后不交税,以税抵补贴。A市国税局判定甲企业系走逃企业。发票接收方乙企业只得做进项税转出,B市国税局甚至要求其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思考:本案例中甲企业开出的发票属于失控发票吗?此案例中,甲企业的存在税务问题,A市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对甲企业进行处罚,只能通过发函给B市国税局,对甲企业的下家乙企业做出相应的处理。但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1号对非正常户的规定,甲企业并不符合相关要求,不应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开出的发票也不属于失控发票。思考:本案例中甲企业被判为走逃企业合理吗?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非正常户的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133号)上海××有限公司在向陕西分公司移送产品时,视同销售,应向陕西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纳税;陕西分公司向客户销售产品时,应向客户开具当地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思考:这个文件合理吗?移送时一定由分公司销售?依据上图的各项规定,甲企业被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也是不合理的。建议乙企业可以向甲企业所有增值税申报表,以此证明甲企业不是走逃(失联)企业,甲企业属于欠税,没有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款,与失联失控无关。问:失联企业开具发票一定不能抵扣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二、增值税风险自查重点方向风险点1:纳税人风险案例1:总分机构移送货物涉税处理采取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总机构将货物移送给分支机构时,在分支机构将货物用于销售时,开具发票比较合算,毕竟在移送的过程中,并不能确定货物是否会用于销售,因此上图中批复有一定瑕疵,可以借鉴一下四川省的规定。建议企业更换变迁时,办理迁移比较划算。如果是在原地址办理注销,在新地址成立新公司,存在两个纳税人,办理注销的企业需要进行所得税清算,账面上的资产销售之后,还需要缴纳增值税,过程比较麻烦,而办理迁移,可以避免很多麻烦。铂略注:国家税务做总局对京津冀以及长三角地区的企业办理迁移的情况,未来可能会进行信息集中管理,减少企业迁移所需的手续、证明资料等内容。风险点2:税目风险在一家企业中,计算税额、缴纳税款的是财务人员,而纳税义务是由非财务人员经手的,业务人员不一定懂税收,会导致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带来税务风险。税务机关稽查时通常只会找财务人员沟通,多缴纳了税款,被老板追责的更有可能是财务人员。所以,财务人员要多学习税务相关的知识,以防范税务风险。建筑法与税法对“建筑活动”的定义不同,劳务公司甲为船舶制造集团提供船舶设备安装服务不符合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无法获取施工许可证。虽然甲劳务公司提供的设备安装服务不符合建筑法的规定,因为根据建筑法中的规定,建筑活动必须与建筑物有关,但是依据税法的规定,安装设备不一定要与建筑构成物有关。因此,甲劳务公司提供设备安装服务属于建筑服务,获取的劳务费应按照11%缴纳增值税。财务人员应该提醒业务人员,在与船舶制造集团公司签订合同时,应注明开具发票的税率。铂略注:中央空调在房屋建造时就需要进行安装,而壁式空调是可以在建筑物竣工之后安装,因此上图规定中单独提出中央空调为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备。铂略注:现在不动产与动产的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但是两者在修理时税目与税率不同,修理不动产时税率为11%,修理动产时税率为17%。铂略注:营改增前,电梯维护缴纳需缴纳3%的营业税。风险点3:税率风险混合销售税率为一,兼营涉及多种税率。例,某4S店销售汽车时,同时为客户提供logo定制的服务并收取了相关费用,这种情况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呢?若为混合销售,税率为17%,若为兼营,收入要一分为二,一份按照销售车辆,税率为17%,另一份按服务,税率为6%。混合销售属于有其一必有其二,存在从属关系,比如商店承诺送货上门,在货物售出后就需要提供物流服务,而兼营不存在从属关系,因此上述例子属于兼营。------混合销售与兼营的重点差别,EPC、PPP等复杂合同签订要点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还是一般计税方法?请注意!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铂略注:EPC不属于兼营,若为兼营,企业可以选择不做设计,选择包工包料,进项税率为17%,销项税率为11%(施工税率)。EPC也不属于混合销售,因为混合销售只有一种税率,不论选择哪一种税率,税企双方总有一方不愿意。例,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提供建筑服务,乙方可以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3%的增值税。反过来,若乙方购买材料、设备,同时乙方还提供建筑服务,此时乙方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只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11%缴纳增值税。而乙方既提供了货物,也提供了服务,税率为一种,属于混合销售。因此,企业找建筑企业建造厂房时,需要在合同将设计与建筑服务分开,收取两张发票(设计6%,建筑服务11%)。风险点4:如何选择计税方法维护最大利益,关联方与非关联方之间的选择策略财务人员原则上应该首先要考虑企业利润最大化,其次才考虑缴纳税额的多与少。案例6:•双方如果不是关联方,选择哪种方法呢?•双方如果是关联方,选择哪种方法呢?铂略注:关联方之间应该考虑整体利益最大化,而不是自身利益最大化,有时候牺牲局部利益,会有利于整体利益。例,甲公司想要安装某种设备,有两种方法:第一种,自己购买设备,请别人安装;第二种,售货方提供设备,并提供安装。若选择第一种,甲公司购买设备,可以获取17%的发票,提供安装服务按简易计税方法,可以获取3%的发票;若选择第二种,则可获取一张11%的发票。建议企业选择第二种,因为企业自己去购买设备,可能会比包工包料贵。此外,实际上不论企业是选择甲供,还是选择包工包料,应该缴纳的税额并不会减少。铂略注:最好不武断的给出判断,因为实际业务要复杂,建议企业对这两种方式下的价格和进项税额做综合比较,另外还有考虑后续服务及质量保证方面的内容。甲供与分包孰优孰劣,合同签订中应考虑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因素。乙安装公司为甲工业公司提供安装服务,乙安装公司人工费170万,毛利拟赚30万。设备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可开具价税合计936万的专用发票。案例6(续):•甲公司付936万(成本800万+进项税136万)•乙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支付206万((170+30)*(1+3%));•甲公司共付1,142万(成本1,000万+进项税142万);•乙公司收入200万,成本170万